Ⅰ 保險公司資金運作渠道
保險不是壟斷行業,但發展很快.
1)保險改革的推進。自2003年下半年以來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繼在國外上市。國際投資人的監督逐步轉化為上市公司的自覺行動,三大保險集團業務量加起來佔了中國保險市場的60%以上。改革迸發的活力正在成為推動我國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的強大動力。第三結構調整初見成效,壽險產品的結構得到了改善,新業務增長較快,銀行保險產品逐步轉型,風險保障型產品發展加快,業務品質得到提升。財產保險的市場各種度有較大幅度下降。前幾個比較大的公司在保費中占的比重比較大,2003年來已大幅度下降,即市場競爭更加充分了。保險公司資金用途、投資結構有所改善。因為在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里,以前銀行存款占的比重比較大,2003年銀行存款占的比重下降,銀行刺激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已成為保險業新的投資亮點。
2)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險市場准入機制不斷完善,新的市場主體相繼產生。以前國內新成立一家保險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來新的中資保險公司基本沒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險公司籌建,包括批准設立第一家農業保險公司,第一家建築保險專業公司,第一家養老金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的專業化經濟和組織形式創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3年有八家中資保險公司和四家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開展業務。同時還增設了一批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促進了市場的競爭。二是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不斷拓寬。除了保險法規定的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以外,2004年已容許保險公司買賣企業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容許保險公司自有外匯資金到境外運用,允許保險公司投資於銀行刺激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允許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拓寬為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創造了條件。三是保險公司的融資渠道增加,容許保險公司發行刺激債,為解決保險業快速發展中的增資壓力,改善償付能力提供了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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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投資的資金來源
我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指出:保險資金是指保險公司的資本金、保證金、營運金、各種准備金、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盈餘、保險保障基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保證金。除清算時依法用於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處置保證金。」第七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依據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因此,從我國的保險法律法規來看,保險公司可以自由運用的資金主要有以下幾項。 權益資產是指資本金、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保險公司的自有資金。
(1)資本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資本金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它是投資人作為資本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又稱注冊資本。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及外商資本金。
(2)公積金。公積金包含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是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之外,由資本、資產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東權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於的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接受的贈與、資產增值、因合並而接受其他公司資產凈額等。其中,股票發行溢價是上市公司最常見、在最主要的資本公積金來源。
(3)盈餘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盈餘公積按其用途,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公益金。法定盈餘公積在其累計提取額未達到注冊資本50%時,均按稅後利潤10%提取,公益金按5%-10%提取。
(4)未分配利潤是企業未作分配的利潤。它在以後年度可繼續進行分配,在未進行分配之前,屬於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從數量上來看,未分配利潤是期初未分配利潤加上本期實現的凈利潤,減去提取的各種盈餘公積和分出的利潤後的余額。
未分配利潤有兩層含義:一是留待以後年度處理的利潤;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潤。相對於所有者權益的其他部分來說,企業對於未分配利潤的使用有較大的自主權。 保險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餘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准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它包含下面三個方面: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到期保險單提存的一種准備金制度。之所以規定這種資金准備,是因為保險業務年度與會計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於2009年10月1日繳付一年的保險費,其中的3個月屬於2009年會計年度,餘下的9個月屬於下一個會計年度。這一保險單在下一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是繼續有效的。因此,要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存相應的部分作為下一年度的保險費收入,作為對該保險單的賠付資金來源。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定: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照本會計年度自留毛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在會計年度決算時一次計算提取,提取的計算方法有年平均估演算法、季平均估演算法和月平均估演算法。
(2)未決賠款准備金也稱賠款准備金,是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決定賠付或應付而未付賠款,而從當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准備金。它是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決算時,為該會計年度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而未付賠款所提存的一種資金准備。之所以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是因為賠案的發生、報案、結案之間存在著時間延遲,有時該延遲會長達幾個年。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保險公司必須預先估計各會計期間已發生賠案的情況,並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3)再保險准備金。保險准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承擔保險責任或備付未來賠款的一項基金。其基金從保費收入或資產中按期提存。雖然保險准備金的來源是保費收入,但這種從保險費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而是負債。在這種負債背後,必須有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的准備金,按提存的方式分為法定準備金和任意准備金兩種。其中,法定準備金可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人身保險准備金的主要形式是責任准備金。人身保險准備金必須單獨提存,以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償付能力來履行賠償和給付責任。再保險准備金實際上是保證金。分出公司為備付再保險接受人在再保險合同下應負責的賠款,從應付的再保險費中扣存的一項基金,稱為再保險准備金。 在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還存在其他用於投資的資金來源,如結算中形成的短期負債,這些資金雖然數額不大,而且需要在短期內歸還,卻可以作為一種補充的資金來源。
Ⅲ 相互保險公司的與股份保險公司比較
作為現代保險業常見的兩種公司組織形式,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保險公司各有優勢。
相對於相互保險公司而言,股份保險公司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優點:第一,籌集資金、擴展業務規模更為便利。股份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資本市場來籌集資金,而相互保險公司籌集資金主要來自積累的盈餘。第二,激勵機制更有效。股份保險公司可以實行股權激勵機制來吸引關鍵人才。股份保險公司歸股東所有,股東對公司運作比相互保險公司的所有者(保單持有人)有更濃厚的興趣,更關注於公司的經營管理。
而相互保險公司也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第一,可以有效避免敵意收購。相互保險公司不發行股票,其競爭對手無法通過資本市場運作來進行惡意收購。第二,對消費者更有吸引力。與股份保險公司不同,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所獲得的絕大部分利潤將返還給保單持有人,因此,保險消費者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並獲得保障。
Ⅳ 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
1.國營保險組織
國營保險組織是由國家或政府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營組織。它們可以由政府機構直接經營,也可以通過國家法令規定某個團體來經營,稱該種組織形式為間接國營保險組織。
由於各國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同,在有些保險市場上,國營保險組織完全壟斷了一國的所有保險業務,這是一種完全壟斷型國營保險組織。這樣的國營保險組織往往是「政企合一」組織,既是保險管理機關,又是經營保險業務的實體。而在有些國家,為了保證國家某種社會政策的實施,則將某些強制性或特定保險業務專門由國營保險組織經營,這是一種政策型國營保險組織。另外,在許多國家,國營保險組織同其他組織形式一樣,可以自由經營各類保險業務,並可與之展開平等競爭,同時還要追求公司最大限度的利潤。這是一種商業競爭型的國營保險組織。
2.私營保險組織
私營保險組織是由私人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營組織。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種組織形式。
3.合營保險組織
合營保險組織包括兩種形式:
一種是政府與私人共同投資設立保險經營組織,屬於公私合營保險組織形式,公私合營保險組織通常也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現,並具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特徵;
另一種是本國政府或組織與外商共同投資設立的合營保險組織,我國稱之為中外合資保險經營組織形式。
4.合作保險組織
合作保險組織是由社會上具有共同風險的個人或經濟單位,為了獲得保險保障,共同集資設立的保險組織形式。
在西方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合作保險組織分為消費者合作保險組織與生產者合作保險組織。前者是由保險消費者組織起來並為其組織成員提供保險的組織,它既可以採取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險公司,也可以採取非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險社與保險合作社。後者則多半是由醫療機構或人員為大眾提供醫療與健康服務組織起來的,如美國的藍十字會和藍盾醫療保險組織。
5.行業自保組織
行業自保組織是指某一行業或企業為本企業或本系統提供保險保障的組織形式。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
①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利於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增加保險利潤,進而擴展保險業務,使風險更加分散,經營更加安全,對被保險人的保障更強。
②股份有限公司通常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比較容易籌集大額資本,使經營資本充足,財力雄厚,有利於業務擴展。
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確定保險費制,比較符合現代保險的特徵和投保人的需要,為業務擴展提供了便利條件。
(2)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所謂組織機構就是保險公司為了達到有效經營管理目的,確定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間的相互關系,從而使全體參加者既要有明確的分工,又要通力合作的一種形式。
①股東大會
②董事會
③監事會
④經理
2.相互保險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是由所有參加保險的人自己設立的保險法人組織,是保險業特有的公司組織形式。
與股份保險公司相比較,相互保險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1)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具有雙重身份
(2)相互保險公司是一種非盈利型公司
(3)相互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類似於股份公司
3.相互保險社
相互保險社是同一行業的人員,為了應付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自願結合起來的集體組織。
與保險合作社及相互保險公司相比較,相互保險社具有以下特徵:
(1)參加相互保險社的成員之間互相提供保險。
(2)相互保險社無股本,其經營資本的來源僅為社員繳納的分擔金,一般在每年年初按暫定分攤額向社員預收,在年度結束計算出實際分攤額後,再多退少補。
(3)相互保險社保險費採取事後分攤制,事先並不確定。
(4)相互保險社的最高管理機構是社員選舉出來的管理委員會。
4.保險合作社
保險合作社是由一些對某種風險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願集股設立的保險組織。保險合作社與相互保險社的差異在於:
首先,保險合作社是由社員共同出資入股設立的,加入保險合作社的社員必須繳納一定金額的股本。社員即為保險合作社的股東,其對保險合作社的權利以其認購的股金為限。而相互保險社卻無股本。
其次,只有保險合作社的社員才能作為保險合作社的被保險人,但是社員也可以不與保險合作社建立保險關系。而相互保險社的社員之間是為了一時目的而結合的,如果保險合同終止,雙方即自動解約。
再次,保險合作社的業務范圍僅局限於合作社的社員,只承保合作社社員的風險。
最後,保險合作社採取固定保險費制,事後不補繳。而相互保險社保險費採取事後分攤制,事先並不確定。
5.勞合社
「勞合社」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壟斷組織之一,它是倫敦勞合士保險社的簡稱。勞合社並不是一個保險公司,它僅是個人承保商的集合體,其成員全部是個人,各自獨立、自負盈虧,進行單獨承保,並以個人的全部財力對其承保的風險承擔無限責任。
勞合社的成員經過勞合社組織嚴格審查批准,最先只允許具有雄厚財力且願意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為承保會員,但是早在1995年勞合社就制定了長達48頁的計劃綱要,其中一點是將過去的勞合社進行改造,接納一些實力雄厚的法人團體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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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哪些形式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Ⅵ 保險業非法集資知識問答
什麼是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保險業內非法集資案件,主要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利用保險單證或保險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實物等為誘餌,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一般非法集資特徵: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當前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路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
非法集資黃金三要素:「剛性兌付+高回報+政府背書(商業增信)」,即不法機構往往承諾一定期限內給予投資人還本付息;允諾高額回報;假借國家發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擔保(保險)合同作為背書。
保險業領域的非法集資犯罪形式: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正確的保險理念:保險投資理財產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均會嚴格按照保單合同履行相應承諾。非法金融產品收益雖高,但高收益伴隨高風險,天上不可能掉餡餅,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僥幸。
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如何識別保險領域的非法集資?(1)「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2)風險識別五步法,即「想、驗、看、轉、電」。一想。購買前要多思量,餡餅真能天上來?高收益有高風險,投資箴言不能忘。二驗。身份證明要查驗,公司是否有授權。能人銷售要警惕,虛假承諾話連篇。三看。合同文本認真翻,切莫混淆雞與蛋。風險提示不可缺,加粗顯示仔細看。四轉。正規機構轉資金,單據看後再保管。賬戶不符拒交款,現金交納最危險。五電。過程之中疑問現,隨時可以來致電。官網電話最靠譜,提高警惕防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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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保險基金的運作有哪些方式
一.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
保險基金運用即保險公司運用閑置的資金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融資以增加盈利的行為。
1.安全性原則
2.收益性原則
3.流動性原則
二.保險基金運用的形式
1.購買債券
2.投資股票
3.投資不動產
4.貸款
5.存款
註:保險基金除了上述運用形式外,還可用來投資各類基金、同業拆借、黃金外匯等。
三.保險基金運用結構
由於各國保險管理當局對保險企業資產管理辦法不同,因此,各國保險企業的資產結構也就有差異,很難判斷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國和地區的情況去說明。
各國和地區對各種投資方式的投資額占總資產的比例均加以嚴格控制,立法取向都側重於保證保險基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追求資金運用的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5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0、81條也對此有所規定。
四.保險基金運用的條件
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種條件主要有:市場條件、政策條件、人才條件、管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