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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暫停包括

發布時間: 2022-05-05 12:54:30

⑴ 哪些情況下股票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⑵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哪些情況下而可以暫停上市呢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以下情況下而可以暫停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⑶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哪些情況下而可以暫停上市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以下情況下而可以暫停上市:(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⑷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暫停上市呢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以下情況下而可以暫停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⑸ 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區別

你好,股票終止上市指的是徹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資格,或者取消上市證券掛牌交易資格的制度。而暫停上市指的是暫時停止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交易,而並沒有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通常情況下,當上市公司出現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以上情況證券交易所會決定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
而上市公司出現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以上情況證券交易所會決定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⑹ 什麼情況下證券交易所可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前三條,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條由交易所決定。
恢復上市的條件有:
因第(一)、(二)、(三)項的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交易所依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恢復該
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終止上市也稱「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第(一)項所列情形而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因第(二)、(三)項所列情形,經查實後果嚴重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其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雖盈利但未在披露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
(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準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的。

⑻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什麼情況下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下列情況下終止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表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紀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