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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籌公司股票存托憑證在交易所

發布時間: 2022-05-05 16:17:16

㈠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的通知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的通知


深證上〔2018〕 282號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若干意見》《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起草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pdf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6月15日

㈡ 紅籌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其市值和財務指標需符合哪些條件

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其股票或存托憑證在創業板上市。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准中的一項:
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

㈢ 科創板接納紅籌企業上市有什麼意義

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在近年來的資本市場改革大潮中,伴隨著科創板設立並試點注冊制,紅籌企業內地上市融資率先在科創板取得了突破,並推動相關創新經驗復制到了創業板。

對於科創板接納紅籌企業上市,可以產生三個方面的積極效果:

一是有助於科創板市場的迅速發展。科創板作為我國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基地,規范而迅速的發展是眾望所歸。允許紅籌企業上市,既可以通過紅籌企業內地上市路徑探索,倒逼自身管理和制度創新,可以增加科創板申請上市企業的基數、增強科創板發展活力,可謂一舉兩得。

二是有助於推動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進程。允許紅籌企業在內地上市討論已久,最終在科創板得以實現。紅籌企業中不乏眾多優質企業(例如BAT等),進入內地證券市場融資渠道的打通,將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豐富投資者投資渠道、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

三是有助於推動我國的科技創新步伐。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對科創的持續投入,紅籌企業中也涌現出一部分優質的科技創新型企業,由於紅籌企業主要業務在我國境內,支持優質科技創新型紅籌企業在內地上市融資,也是促進創新創業,發揮資本市場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實體經濟的體現。

㈣ 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需符合哪些條件

對於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_2018_21 號)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
此外,對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即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0億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5 億元這兩項上市標准中的一項。對此,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和保薦人的上市保薦書應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准。

㈤ 上交所對紅籌公司的投票權差異有何規定

主要有以下規定:
1、特別投票權股東遵守一定限制:包括特別投票權股東合計持有的股份數量應當不低於公司全部有表決權股份的10%;投票權差異比例不得超過20:1;普通投票權數量合計佔比不得低於全部投票權數量的10%等;
2、特別投票權股份轉化為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情形:在特別投票權股東不再具有規定的資格或者喪失履職能力、向非關聯方轉移特別投票權股份、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等情形下,特別投票權安排賴以存在的基礎和正當性不復存在,需要按照1:1比例永久轉化為普通投票權。
3、實行一股一票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變類別股份權利、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項。這些事項與普通投資者的權利直接相關,具體事項表決中,特別投票權股份臨時恢復為一股一票表決權。
4、特別投票權行使的禁止性要求:包括持有特別投票權股份的股東應當按照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權利,不得濫用特別投票權,不得損害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濫用特別投票權,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紅籌企業及特別投票權股東予以糾正。
具體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為准。

㈥ 深交所對紅籌公司的投票權差異有何規定

主要有以下規定:
1、對特別投票權股東的職務及資歷貢獻作出規定,並要求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10%以上。
2、規定了特別投票權、普通投票權相關比例限制。每份特別投票權股份的投票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投票權數量的20倍;上市後,除配股、轉增股本及章程規定情形外,不得在境內外發行特別投票權股份、不得提高特別投票權比例;普通投票權比重不得低於10%,且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等。
3、明確特別投票權股份特定情形下需1:1轉換為普通投票權股份。相關情形包括:不再符合相關股東資格、喪失履職能力、身故、向他人轉讓股份、委託他人行使投票權、控制權發生變更等。
4、明確不適用特別投票權表決機制的特殊事項和明確已在境外上市紅籌公司的調整適用,並就濫用特別投票權作出限制。
具體以《深圳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為准。

㈦ 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方式

投資者通過以下方式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1)競價交易;(2)盤後固定價格交易;(3)大宗交易。其中,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將延長半小時,所有散戶都可參與交易。
拓展資料
一、 市場定位:強調「高」科技,對標NASDAQ。 科創板掛牌證券主要包括三類品種: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CDR)及相關衍生品種。科創板掛牌對象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CDR)並在科創板上市的,適用中國證監會、本所關於發行上市審核注冊程序的規定。紅籌企業,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二、 協議控制架構(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結構),指紅籌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實際控制境內實體運營企業的一種投資結構。 很顯然,科創板市場定位的系列關鍵詞,包括世界前沿、國家戰略、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突出等,據此不難判斷,科創板是中國版NASDAQ,其對標市場應該是美國NASDAQ,它與深交所創業板是互補與競合關系,創業板掛牌對象主要是普通創新企業,市值偏中小型;科創板掛牌對象則主要是高端創新企業,市值偏大中型,二者在市場定位上是互補的,但有交集、有重疊,有競爭。相比之下,創業板最大的短板是尚未推行注冊制,包容性不足。
三、IPO標准:強調市值和營收,淡化盈利指標要求。 科創板首次打破現行A股IPO標准「必須盈利」的法則,強調市值與營收高成長對創新企業的重要性,允許「高」科技虧損企業上市。這既是A股市場提升IPO包容性的重大改革,更是中國資本市場迎合新經濟時代創新企業發展要求的重大變革。 根據IPO申請企業的股權結構類型,科創板掛牌標准分別設立了三類企業的IPO標准:即普通股權結構(同股同權)、特殊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

㈧ 如何交易存托憑證

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章 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條依法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存托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第十二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減持其持有的存托憑證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三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十四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存 托憑證購買資產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重組上市。

第十五條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集中登記、存管和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

(8)紅籌公司股票存托憑證在交易所擴展閱讀

發行意義

首先,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實物資源配置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則是股票市場。

我國股票市場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立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投資者市場投資信心不足等。要想改變現存的狀態,CDR的發行可作為實現的途徑之一。

一方面,CDR的發行者一般是業績相對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場上的「紅籌股」公司,將代表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國的股票市場,並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監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業績及管理等相對較差的公司自加壓力,借鑒先進的管理思維及方法,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

另一方面,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將是必然的趨勢,其中包括機構、交易品種、交易制度、市場監管等多方面的國際化。CDR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通過它的發行可以加強中國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資本市場監管水平及國際知名度,並使之逐步與國際接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托憑證

㈨ 在創業板上市的紅籌企業如何履行境內市場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紅籌企業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在符合條件媒體披露上市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紅籌企業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應當使用中文。
紅籌企業應當在境內設立證券事務機構,並聘任信息披露境內代表,負責辦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和監管聯絡事宜。信息披露境內代表應當具備境內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相應任職能力,熟悉境內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並能夠熟練使用中文。
紅籌企業應當建立與境內投資者、監管機構及深交所的有效溝通渠道,按照規定保障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持與境內監管機構及深交所的暢通聯系。

㈩ 紅籌股是什麼呢

紅籌股這一概念誕生於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有時被稱為紅色中國,相應地,香港和國際投資者把在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帶有中國大陸概念的股票稱為紅籌股。

具體如何定義紅籌股,尚存在著一些爭議。主要的觀點有兩種。一種認為,應該按照業務范圍來區分。如果某個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在中國大陸,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來自該業務,那麼,這家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紅籌股,國際信息公司彭博資訊所編的紅籌股指數就是按照這一標准來遴選的。另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權益多寡來劃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大部分直接來自中國大陸,或具有大陸背景,也就是為中資所控股,那麼,這家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屬於紅籌股之列,1997年4月,恆生指數服務公司著手編制恆生紅籌股指數時,就是按這一標准來劃定紅籌股的。通常,這兩類公司的股票都被投資者視為紅籌股。

早期的紅籌股,主要是一些中資公司收購香港中小型上市公司後改造而形成的,如中信泰富等。近年來出現的紅籌股,主要是內地一些省市將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組並在香港上市後形成的,如上海實業、北京控股等。紅籌股已經成了除日股、N股外。內地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一條重要渠道。紅籌股的興起和發展,對香港股市也有著十分積極的影響。從1993年於1997年6月底,紅籌股公司通過首次發行及增資配股籌集的資金為115.5億美元,1997年1至6月。香港股票市場的總籌資額約為1433億港元,其中,紅籌股佔了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