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激勵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股票期權。是允許激勵對象在未來條件成熟時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
2、限制性股票。當業績目標達到後則公司將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3、股票增值權。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享有在設定期限內股價上漲收益的權利。
4、分紅權/虛擬股票。
法律依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第十四條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大小和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股權激勵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間合理確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2. 請教股權激勵資金來源問題
關於資金來源問題,目前法律僅從禁止性的角度規定了,嚴禁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違法提供各種財政和資金支持,但實踐中如何解決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問題直接關繫到該制度能否真正有效地實行。實踐中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為股權激勵涉及對象的自有資金;第二類為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對象的薪金或根據國家規定提取的各類獎勵基金;第三類為股權激勵對象以所受股權進行質押、租賃等方式取得的融資。
3. 股權激勵方式有哪些
股權激勵方式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1、股票期權。是允許激勵對象在未來條件成熟時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
2、限制性股票。當業績目標達到後則公司將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3、股票增值權。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享有在設定期限內股價上漲收益的權利。
4、分紅權/虛擬股票。
【法律依據】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十四條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大小和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股權激勵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間合理確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4. 有國資控股的ST,*ST股 都有哪些
ST昌河、ST宇航、*ST吉炭、*ST洛玻、ST中房以及ST輕騎。
大股東為央企的ST股,如中鋼集團控股的*ST吉炭、中建材旗下的*ST洛玻、中房控股的ST中房以及大股東為中國兵器裝備集團的ST輕騎等,都值得密切跟蹤。一旦央企對這些公司注入資產,其含金量將成倍提高。
5. 股票解禁是什麼意思對股價的影響大嗎
解除股票禁令意味著解除限制性股票禁令。增持股票分為大、小非流通股和限制性股。非流通股是股改產生的,限制性股票是公司發行的增發股票。這些股票現在掌握在過去購買它們的人手中。禁令的解除只是一個時間窗口。重要的是,解除禁令的那天起,股票就可以交易了。不解禁成本基本為1元,限售股解禁成本為其增發價格。非流通股是指非流通股。對股權分置改革,可以實行非流通股,即解除禁令。非流通股持股比例低於5%的稱為小股非流通股,持股比例超過5%的稱為大股非流通股。在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後,他們會將其拋出換現金,這叫做減持。這相當於大大增加了股票市場的庫存供給,改變了庫存的供求關系。禁令解除後,規模不會縮小,反而會促使股價下跌。
解除禁股只是一個事件,關鍵是分析當前的存量和市場的承受能力。一個良好的市場和股票承受能力,資本流動較好,有可能觀察到持倉和低買。相反,當市場高,股票價格高的時候,可以賣出,以規避風險。根據具體的市場情況,它不能通用。
6. 何為「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專門為了某一特定計劃而設計的激勵機制。所謂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售這種股票的權利受到限制,亦即經營者對於股票的擁有權是受到一定條件限制的(比如說,限制期為三年)。經營者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時候,不需要付錢去購買,但他們在限制期內不得隨意處置股票,如果在這個限制期內經營者辭職或被開除了,股票就會因此而被沒收。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勵高級管理人員將更多的時間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
限制性股票設計方案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方案的設計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從獲得條件來看,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從禁售條件來看,國外的方案依擬實施激勵公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背景,設定可售出股票市價條件、年限條件、業績條件等,很少有獨特的條款。而我國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應當設置禁售期限(規定很具體的禁售年限,但應該可以根據上市公司要求設定其他的復合出售條件)。
相關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
授予限制性股票當期,如果是增資授予,按照授予日股票市價與收取的象徵性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股本,並按照兩者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如果是大股東轉讓股份授予,不作處理。
由於限制性股票會在授予當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費用,而按照稅法原則,這部分費用不能用來抵稅,在上市公司稅收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對公司的所得稅費用沒有影響,因此當年該上市公司凈利潤的凈減少值應該與費用的增加值相當。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員工在授予日,按照獲得股票市價計量的總額與支出的象徵性價格之間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註:美國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製取消後,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繳納所得稅。而在他出售這些股票時,只要股價繼續上漲,他還要繳納另外的所得稅。另外,他持有股票時間超過一年還要繳納資本所得稅。)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收益比較
兩者對於管理層和員工而言哪個收益會更大,取決於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表現如何。如果公司股價上漲超過了一定價位,期權持有者就能比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獲得更多的收益。舉個例子來說:
一家上市公司給一位管理層1萬股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則獲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後,股票期權持有人可能會執行所有的期權買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夠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後股票價格升至60元,股票期權持有人將獲得30萬元的稅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21萬元的稅前收入。如果股價5年後跌至15元,股權將不值得執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52500元的稅前收入。比較稅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價的變動直接決定了兩者的收益。
可以看出,上面這個例子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上市公司授予管理層和員工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存在很大差別,股票期權數量要遠高於限制性股票,這也是國外的實際情況。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未對採用這兩種方式實行激勵所設計的標的股票總數分別加以限制,而只是設定了一個10%的限制,還是存在一些漏洞的,畢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可以由上市公司自己定,那麼對於一些民營企業和管理者缺位的國有企業,便隱含著很大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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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業中長期的激勵模式有哪些
「近年來,中央企業不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國有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和股權激勵以及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年來,中央企業不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積極探索資本、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方式和途徑,逐步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等中長期激勵方式,鼓勵和引導企業負責人,科研、管理和技術骨乾等通過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將個人利益與企業長期業績提升緊密結合,有力地促進了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國有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和股權激勵以及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主要激勵工具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主要政策依據包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關於嚴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7〕168號)、《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26號)等。
股票期權--股票期權計劃是公司內部制定的面向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可轉讓的期權,給予經理人在某一限期內以一個事先約定的固定價格來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權利,如果經理人在期限之中達到了事先規定的某些條件(業績目標),則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條件行使購買股票的權利。
適合採用股票期權模式的企業包括:企業所處的行業競爭性較強、人力資本依附性較強、處於創業期或者快速成長期,建議使用股票期權計劃激勵經理人。例如中國食品採用股票期權作為股權激勵工具,股票來源為從資本市場回購或定向發行。
股票增值權--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類似,其區別在於股票期權在行權時需要先購買約定數量的股票再賣出後才獲利,而股票增值權在行權時不用買賣股票,而是由公司直接將行權股票實際價格與授予的行權價之間的差價直接支付給激勵對象,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現金、股票或「現金 股票」的組合。
股票增值權的優勢在於,此種模式並未涉及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變更,而是一種保值增值的優選方案,因此比較適合國有企業,但要求企業的現金流比較充裕。例如交通銀行香港上市後,對高管人員的股權激勵採用的就是股票增值權激勵模式。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股權激勵;二是分紅激勵。激勵對象側重於企業核心科研人員、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骨乾等。主要政策依據包括:《關於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0〕148號)、《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關於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6〕274號)、《中央科技型企業實施分紅激勵工作指引》(國資廳發考分〔2017〕47號)等。
股權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股權出售,應按不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股權獎勵的激勵額,應當依據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摺合股權,並確定向每個激勵對象獎勵的股權。企業股權出售或者股權獎勵原則上應一次實施到位。股權期權方式實施激勵的,應當在激勵方案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的行權價格,企業應當與激勵對象約定股權期權授予和行權的業績考核目標等條件。
分紅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標的,採取項目收益分紅方式;或者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標的,採取崗位分紅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實施單列管理。
總之,建立企業中長期激勵機制,是調動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積極性、深化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探索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按照貢獻參與分配原則的舉措,有利於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
8. 淺議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不同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差異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改完成後實施股權激勵的兩種主要方式,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頒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中,明確界定了兩種主流的股權激勵方式。
兩種激勵方式的各自特點、優劣在哪裡?採取股權激勵的不同方式有何趨勢?不同類型的公司是否存在著傾向性選擇?有哪些需要從監管政策上進行改進的地方?
●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不同。股票期權是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激勵方式,這是由期權這種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期權持有人只有行權獲益的權利,而無必須行權的義務。限制性股票的權利義務則是對稱的。激勵對象在滿足授予條件的情形下獲得股票之後,股票價格上漲,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增加;反之股票價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下跌。股票價格的漲跌會增加或減少激勵對象的利益。
●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不同。由於權利和義務對稱性的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並不具有懲罰性,股價下跌或者期權計劃預設的業績指標未能實現,受益人只是放棄行權,並不會產生現實的資金損失。而限制性股票則存在一定的懲罰性。在激勵對象用自有資金或者公司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後,股票價格下跌將產生受益人的直接資金損失。限制性股票通過設定解鎖條件和未能解鎖後的處置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直接的經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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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市公司實施分配激勵股方案,需要哪些部門審核
隨著國資委監管職能的轉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思路亦日漸清晰,結合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和境內外市場實踐經驗,已經逐步形成了出資人指導下的適合中國國企特點的股權激勵機制,一定程度發揮了股權激勵作為市場化長期激勵工具的積極作用,一些好的做法已逐漸被市場普遍採納。
10. 作為散戶想要購買限制行權股票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預定條件向激勵研究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股份。激勵管理對象只有在其工作年限或業績發展目標符合中國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時,才能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受益;銷售條件和方案是根據各公司的實際情況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一般來說,限制性股票由與公司一起開發的股票控制。這些限制性股票回報這些公司的高管或肯定他們過去的成就,這是其他獎勵方式無法比擬的。
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很容易將限制性股票變成激勵對象的免費餐,使公司股東受益,蒙受巨大損失,這與股權激勵的目的背道而馳。此外,激勵對象以授予價格或小折扣購買限制性股票是不可行的,或者與股權激勵的初衷相背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應謹慎使用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