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轉讓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股票轉讓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根據法律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股票轉讓所得稅是財產轉讓的應稅項目,轉讓股票是指個人轉讓所持有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流通股票。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2. 「滬港通」稅收有哪些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和《關於QFII和 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明確了滬港通試點涉及的所得稅、營業稅和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稅等政策問題。這些稅收政策對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3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同時對其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根據現行稅制規定予以明確。此外,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3. 通過港股通買賣股票有哪些稅費
香港市場與內地在稅費安排方面存在差異,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按照香港市場相關規定繳納稅費。具體來講,投資者主要需支付交易稅費、結算及交收服務費用、存管和公司行為服務費用等稅費以及證券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即傭金。
交易稅費是交聯交所或由聯交所代收,包含:(1)印花稅:雙邊,按成交金額的0.1%計收(取整到元,不足1元港幣按1元計);(2)交易征費:雙邊,按成交金額的0.0027%計收,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3)交易費:雙邊0.005%(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4)交易系統使用費:雙邊,每筆交易0.5元港幣。
結算收費交香港結算,包含:(1)結算及交收服務:股份交收費,雙邊,按成交金額的0.002%計收,每邊最低及最高收費分別為2元港幣及100元港幣(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2)存管及公司行為服務:證券組合費,根據持有港股的市值設定不同的費率。證券組合費是指香港結算根據中國結算名義持有賬戶每自然日日終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級遞減的費率標准,所計收的存管和公司行為服務費用。
另一部分是證券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建議咨詢對應券商具體收費標准。
另外,若投資者在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持有同一隻港股,其所需繳納的稅費按兩個市場分別收取。
參考資料: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指南》;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一本通》
4. 通過滬港通投資股票收取紅利稅的標准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收取標准如下:
1、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2、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3、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5. 轉讓股票所得交個人所得稅嗎
股票轉讓所得稅是財產轉讓的應稅項目,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 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6. 投資者通過港股通買賣港股股票需要支付哪些稅費(帶*問題由中國結算提供)
投資者在進行港股通交易時,主要支付交易稅費、結算及交收服務費用、證券託管和代理人服務費用。具體包括:
7. 某內地個人投資者2020年6月通過滬港通投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取得股票轉讓差價所得
對於深股通和港股通標的股票,因相關指數實施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部分股票符合納入深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圍的,則調入深股通(港股通)股票。深股通(港股通)股票因實施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標的股票范圍的,則調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8. 轉讓上市公司股權需要交稅嗎
總體來看,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可以分為兩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地點為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財稅[2009]167號文第四條規定,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因此,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地點為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所在地。對員工股權激勵,由於其所得性質的特殊性(詳見本文第四部分),納稅地點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
四、計稅種類及稅率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了十一種所得的種類,分別為:(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股權轉讓,歸根結底是持有者轉讓其在標的公司中佔有的資產份額及基於該財產份額所享有的權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也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稅[2009]16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等均分別規定了個人轉讓股權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稅。因此,總的來說,應當按以財產轉讓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並非全部股權轉讓均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從最早的國稅發[1998]9號文開始,對員工股權激勵一直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七級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也是實質課稅原則的要求。相應地,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由於已經不再具備工資、薪金的性質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五、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值得注意的是,股權轉讓中的財產原值僅指取得股權的成本,不包含為經營公司業務向公司投入但未轉化為股本的資源。合理費用是指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經稅務機關認可後予以扣除。合理費用主要包括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不包括不被認可的其他費用,如為促成交易發生的宴請費用等。另外,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也即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對於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股權激勵計劃,其應該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更為復雜。總得原則是區分員工獲得的基於其勞動關系的所得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的所得。
9. 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內地投資者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10. 上市公司轉讓股票要交稅嗎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需要交稅。上市公司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繳稅。除了繳納營業稅之外,法人股東轉讓股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