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什麼
根據《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方達成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
關聯方交易則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
在比例監管方面,《辦法》還新增了「保險公司投資金融產品,若底層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關聯方,保險公司購買該金融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行總額的60%」「持有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質押股權數量超過其持有該保險公司股權總量50%的,銀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與保險公司開展關聯交易」兩條規定。
關聯方交易分類:
關聯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出售商品;以及 購買或出售商品以外的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機構; 租賃 提供資金; 擔保或抵押; 管理合同; 研發項目轉讓; 許可協議; 關鍵管理人員的薪酬等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性及其對業務運營的重要影響,有必要全面規范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B. 忠誠保險公司可以在A股買股票嗎
保險公司投資股票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票原則。保險公司的投資政策應相對保守。保險公司在10年前,美國保險企業也只能投資國債,保險公司以後才逐步參與到風險較大的資本市場。保險公司現在很多美國公司也把住房按揭貸款和城市公共事業貸款作為主要的投資方向。保險公司這些項目是城市功能所必需的,保險公司是壟晰性的,收入很穩定。
保險資金是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也是對保戶的一種長期貴任,保險資金的運用,是保險公司的長期義務,保險公司穩定和安全愈義十分重大。
C.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D. 保險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哪位大哥幫幫忙
一、 分紅保險市場前景可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個人投資理財的多元化已漸成現實,買分紅保險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目前我市購買分紅保險的客戶有近20萬戶。
分紅保險的保單利益是上不封頂、下有保底。即使公司經營發生虧損,也不影響保單規定的固定利息或每三周年的固定分紅給付;並且保險公司的經營宗旨是安全、長期、穩定地考慮客戶的利益。若公司經營贏利,客戶不但可以拿到固定的利息,還可根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狀況每年進行紅利派發。
銀行存款、基金和股票市場是目前市場上活躍的幾種投資理財工具,與這些投資理財工具一樣,以鴻泰、鴻瑞、千禧理財為代表的分紅保險是當前投資理財領域一個新的成員和新的亮點,從而滿足客戶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市場前景可觀。去年中國人壽先後可運用的資金累計規模達2258億元,實現利潤收入75.4億元,由此可以看出,壽險保持了較好的利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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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的加息是從2005年國家宏觀調控以來的第四次加息,央行的又一次加息對都市白領的保險理財觀念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許多保險產品由於收益率較低,處境陷入難堪,不少投保者甚至萌生了退保的念頭。
在外企工作的陳小姐現在就面對這樣的困惑:手中有幾款投資型和返還型的保險產品,面對加息,投資收益又將作何變化?
記者就類似陳小姐遇到的加息之後的保險收益問題采訪了業內人士及有關專家。保險專家表示,加息會影響短期產品、投資連結保險和返還型健康險等險種的收益,而對其他險種影響並不是很大。如果盲目退保轉投銀行,即使會帶來可觀的利息收入,但與退保損失相比,也可能得不償失。
分紅保險前景看好
某保險公司專業人士稱:根據保監會的規定,分紅險的保底收益為2%~2.5%,如果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情況好,公司將通過紅利將收益分給消費者,產品靈活了,對加息的敏感度也大大降低。根據保監會的規定「分紅保險投資收益不得低於公司可分配收益盈餘的70%」,同時目前分紅險的主要投資渠道為國債、存款、基金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因此加息後,保險公司的新增投資收益有望提高,而客戶未來的利益也必然水漲船高,投資「錢景」比較看好。中央財經大學郝演蘇教授則認為,加息主要影響的是固定收益率類的險種,其中包括中短期的分紅險,例如一年期等,由於股市加息使一些保險產品的收益率接近銀行利率,而保險的變現能力比較差,因此客觀上降低了老百姓對理財類保險的期望值。
返還型健康險慎考慮
對於許多消費者關心的傳統壽險、返還型的保險,該人士表示消費者可以放心購買:「目前的傳統壽險產品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險、定期、意外傷害保險及健康險。這種保險,是以保障為主,儲蓄功能比較低。對於利率的變化並不敏感,因此消費者可以放心購買。」而郝演蘇教授表示,返還型健康險等產品,由於保險公司承諾最終返還全部保費,消費者相當於用利息購買了保險保障,加息後客戶損失的利息無疑將增多。
投連險壓力重重
加息後,同樣屬於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投資連結保險的錢景也不樂觀。「由於該產品與股市緊密掛鉤,公司在投資時往往也多投資於股市,而銀行加息將對於股市會造成很大的壓力。可以考慮將投資連結保險從高風險賬戶轉為穩健賬戶,這樣不會出現大的波動。」該人士表示。除了分紅保險外,目前壽險市場銷售排行榜的第二名是萬能壽險產品,與分紅產品相比,該產品是由保底收益和結算利率兩部分構成,客戶一方面可以享受公司承諾的保底收益,同時還能享受投資收益。該人士對此類保險的說明是:目前保險業萬能壽險的保底收益從1.75%~2.5%不等,而每月平均的投資收益——結算利率則為3.2%~3.3%之間,加息後,保險公司的新增投資收益有望提高,因此保險公司的結算利率也會有所提高,客戶的收益自然有所增加。但郝演蘇教授則表示,此次存款基準利率僅上調0.27個百分點,因此萬能壽險的投資收益究竟能否提高,還有待觀望。
銀行提醒:退保損失大
在加息壓力下,許多投資者打算將保險改為銀行儲蓄,對此,專業人士表示退保需承擔一定損失。比如,一些長期性壽險險種的第一年度保單現金價值極少,如果保戶退保,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第二年度的保單現金價值為所交保險費的20%左右,如果保戶退保,保險公司將扣除保戶所交保險費的80%作為退保手續費。因此,即使退保投資會帶來可觀的收益,但與退保損失相比,也可能得不償失。
F.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資產託管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安全保管保險公司的資金和股票資產;
(二)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
(四)對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進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資產託管報告;
(六)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資產的相關數據,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資產的風險評估、績效評估等報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有關託管股票資產的憑證、交易記錄、合同等重要資料應當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二)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他託管資產混合管理;
(三)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
(五)利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及相關信息為自己或者第三人謀利;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相關規定或者託管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保險公司應當與股票資產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必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股票資產託管人的義務;
(二)股票資產託管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更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保險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託管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
前款所稱內幕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證券賬戶之間轉移利潤;
(二)採用非法手段融資購買股票;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授權制度;
(三)研究報告制度;
(四)股票范圍選擇制度;
(五)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職業道德操守准則;
(七)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必須製作書面研究報告:
(一)單項投資資金超過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的金額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資股票資產5%以上的;
(三)投資組合或者投資方向需要重大調整的;
(四)股票選擇范圍標准需要重大調整的;
(五)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需要重大調整的。 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范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標。
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可投資的股票范圍之內投資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並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參考。
保險業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運用下列資金,應當分別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分別核算:
(一)傳統保險產品的資金;
(二)分紅保險產品的資金;
(三)萬能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需要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資金。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的,該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穩健,凈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四)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分別設立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其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的自營業務席位和非自營業務席位分別設立;
(六)通訊條件和交易設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務全面;
(七)具備證券市場研究實力,能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受中國證監會處罰,且未處於立案調查過程中;
(九)誠信方面無不良記錄,最近1年無佔用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證券的行為;
(十)書面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情況的檢查,並向中國保監會如實提供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的各種資料;
(十一)當地的營業部管理規范、經營良好、服務功能齊全;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的席位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應當與其總部簽訂相關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十)項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義務,證券經營機構違反上述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投資者更換的,保險機構投資者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簽訂前款規定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副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投資運作,具備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識;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3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業務規則及操作程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從事股票投資業務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其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數量應當與股票投資規模相適應,並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宏觀經濟、行業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運用的股票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的;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三)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五)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期限未屆滿的。
G. 保險公司資產如何投資股市
《辦法》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而對於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第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第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險資投資基金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資產的20%,而調整後將改為投資股票型基金與股票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第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第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第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第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H. 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准則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一、重點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則;
掛牌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掌握各市場主體關於信息披露的責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時間要求;
掛牌公司
掛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掛牌公司應當自主負責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機構代為編制,更不能以此作為免責事由。
第二,掛牌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第三,掛牌公司董事、監事和髙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掛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掛牌公司應當設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辦理信息披露的具體業務。但信息披露不僅是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特別是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也需積極參與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是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主辦券商應當指導和督促所督導的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
第二,只有主辦券商具備向信息披露平台上傳文件的許可權,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主辦券商發現擬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性陳述的,或者發現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事項的,主辦券商應當要求掛牌公司進行更正或補充。
第四,掛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補充的,主辦券商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發布風險揭示公告並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全國股轉公司
全國股轉公司作為市場的自律監管機構,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在信息披露之後對披露的文件進行審查。全國股轉公司不對未披露的文件進行審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則上也不接受針對具體信息披露事項的咨詢、溝通。
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對其出具的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行業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統的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關規定;
掛牌公司申請豁免披露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信息,應通過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並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據。豁免定期報告相關信息披露的,主辦券商應協助掛牌公司在申報預約披露日期的同時通過報送端申請;豁免臨時報告披露的,應及時在線下向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
第二節定期報告
一、重點掌握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掛牌公司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的具體格式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二、掌握定期報告披露的時間要求;
掛牌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披露季度報告的,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且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年4月30日前掛牌的公司,須披露上年度的年度報告;當年8月31日以前掛牌的公司,須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應在規定時限內通過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預約披露時間,全國股轉公司根據均衡原則統籌安排各掛牌公司定期報告披露順序。
對未在規定時限內披露年報和半年報的掛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時間最後期限的次一轉讓日,全國股轉公司將對其進行強制停牌的處理;如自限定披露時間最後期限之日起2個月內仍未披露的,全國股轉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
三、定期報告披露的流程;
掛牌公司應與主辦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國股轉公司關於定期報告披露的預約通知後,主辦券商通過報送端的電子化預約功能協助掛牌公司完成披露時間的預約。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披露預約時間的,主辦券商應協助掛牌公司在原預約披露日5個轉讓日前通過報送端進行修改;在5個轉讓日內需要變更預約披露時間的,掛牌公司還應發布《關於變更xx年度(半年度)報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四、定期報告應執行的審議程序;
定期報告需要經董事會審議後才能披露。在實踐中,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均需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還需在此基礎上,由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五、了解定期報告披露前掛牌公司應向主辦券商提交的文件;
編制完成後,應向主辦券商送達如下文件:
(1)定期報告全文、摘要(如有);
(2)審計報告(如適用);若掛牌公司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准審計意見,應當同時提交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作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四個文件;
(3)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及監事會的書面審核意見;
(5)按照全國股轉系統要求製作的年報和財務數據(XBRL格式)的電子文件;
(6)會計師事務所關於掛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專項意見(僅年報需要)。
主辦券商事前審查通過後,由其通過BPM系統報送⑴、⑶、⑹項所述文件。
六、定期報告被出具非標意見應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掛牌公司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主辦券商送達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2)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3)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上述三個文件將與年報一並披露。
主辦券商應當最遲在披露前一個轉讓日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七、定期報告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規定;
在定期報告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審計,其他定期報告均不作強制性要求。審計定期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審計報告需上述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及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需變更的,應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節臨時報告
一、掌握臨時報告披露的流程、臨時報告的首次披露義務的發生時點;
1、掛牌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⑴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⑵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2、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於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⑴該事件難以保密;
⑵該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二、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披露要求;
1、董事會
掛牌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董事會決議涉及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2、監事會
掛牌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監事簽字的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涉及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3、股東大會
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掛牌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開信息。
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轉讓日內將相關決議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
三、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
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除日常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1)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2)—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3)—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4)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項的披露要求;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
未達到前款標准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2、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後,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並於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3、異常交易
股票轉讓被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於次一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公司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後恢復轉讓。
4、公共媒體消息
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掛牌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於甄別傳聞的相關資料,並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
5、股權激勵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並履行披露義務。
6、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在解除轉讓限制前,掛牌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披露相關公告或履行相關手續。
7、權益變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轉公司,同時通知該掛牌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1)通過全國股轉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掛牌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8、承諾事項
掛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事項的,應當嚴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諾事項。
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掛牌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掛牌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作出書面履行義務的承諾。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審議,掛牌公司股東應投票表決,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掛牌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承諾到期,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相關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並及時披露原因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9、收到股轉系統風險警示或終止掛牌決定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實行風險瞀示或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10、股票發行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
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並在披露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並披露。
11、變更股票轉讓方式
掛牌公司應當於變更轉讓方式的T-2日前披露變更轉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2、其他應臨時公告的事項
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5)公司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6)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7)董事會就並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8)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9)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12)主辦券商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佔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五、熟悉與信息披露相關用語的概念;
1、披露:披露是指掛牌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細則》和全國股轉公司其他有關規定在全國股轉公司網站上公告的信息。
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及時: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細則規定的披露時點的兩個轉讓日內,另有規定的除外。
4、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如有)、財務負責人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6、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控制: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此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掛牌公司控制權:
(1)為掛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可以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通過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依其可實際支配的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8、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掛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組成,或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9、承諾:承諾是指掛牌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就重要事項向公眾或者監管部門所作的保證和相關解決措施。
10、違規對外擔保:違規對外擔保是指掛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經其內部審議程序而實施的擔保事項。
11、凈資產:凈資產是指掛牌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所有者權益;掛牌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為合並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12、日常性關聯交易及偶發性關聯交易:日常性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和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投資(含共同投資、委託理財、委託貸款),財務資助(掛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為;公司章程中約定適用於本公司的日常關聯交易類型。除了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為偶發性關聯交易。
1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佔用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佔用資金是指掛牌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墊付的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償還債務而支付的資金;有償或者無償、直接或者間接拆借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承擔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權;其他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使用的資金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形式的佔用資金情形。
六、了解關於信息披露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的相關規定。
掛牌公司極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人、律師、主辦券商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信息披露規則,全國股轉公司一句業務規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及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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