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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高管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5-13 08:12:44

⑴ 高管股票買賣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規定
時間:2009-09-11來源:

1.《公司法》第142條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內容如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第47條、第195條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②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③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④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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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一張紙上的規定!!

就像中國式過馬路!!

股市就是故事都是逗你玩!!

制度是S的人是活的!!

很多公布高管減持的消息那時候也正是高管機構建倉的時候!!

就像這票


⑵ 新上市的公司,大股東和一些高管都有很多限售股,這些限售股一般多長時間後可以解禁

股權分置改革前未流通股本在股改後獲得流通權,並承諾在一定的時期內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時期內不完全上市流通的A股稱為限售流通A股.
股權分置改革就是把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變成流通股,但為了減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給股市帶來沖擊,所以對這部分股份上市時間有所限制
股權分置改革當天或新股上市當天算起:
1年後可拋售5%
2年後可拋售10%
3年後可拋售全部
部分上市公司對拋售條件有另外規定:
限售流通股上市是利空還是利好,是相對的: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會增加市場的拋壓,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為了能讓拋售的價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關利益方會想辦法將股票價格做上去,這又變成了利好。

⑶ 公司想上市時,讓有條件的高管員工買公司的股份但不開具證明,這合法嗎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很多公司都會選擇上次去提高公司的收入,最讓員工的工資能夠達到一個好的水準,但是在公司上市的過程之中,總會出現一些問題,就比如說公司上市之前,會讓有條件的高管員工買一些股票,但是卻不開具證明,其實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合法的。

所以希望這些公司也能夠算清楚,這樣的行為是非常不好的,也希望這些公司能夠更好的去保護自己員工的權益,因為只有保護好自己員工的權益,才能夠讓自己的公司發展的更好,才能夠提高公司的生產效率。

⑷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但都要作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對外進行披露,就是說上市企業高層購買或者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預先進行披露,避免內幕交易。一般說法叫做增持和減持。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層人物及其相關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是被證監會監管的,如果有買賣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證監會會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以及核查。

⑸ 臨近上市前分配給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一萬股算不算多

臨近上市前分配給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一萬股不多
持有公司1萬股股票的話,上市後股票應該仍然是1萬股。通常的,股份是根據發行數量產生的,發行股票的多少要根據公司的規定與計劃。根據注冊資本,確定發行下限,根據融資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銷商,確定具體發行數量。注冊資本就是股本,1億的注冊資本,就代表1億總股本。發行數量規定是不低於發行後股本總數的25%。比如說一個公司注冊資金100萬,發行100萬份,那麼每股在發行時就是價值一元;而公司資產與有多少股並沒關系,一個資產1200萬的公司,可能只有120萬股,也有可能有1200萬股。1萬股股票也就100手股票,如果該股票上市人民幣10元,那你持有該公司股票100手值人民幣10萬元。
持股可以很好的激勵公司員工更好的工作。

⑹ 公司高管要離職的原始股怎麼處理

公司高管在公司上市前離職,原始股在離職半年內不能轉讓。不管公司是否上市都有半年的時間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⑺ 公司高管能不能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當然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但買了之後要公告的,而且交易所有規定,該帳戶該公司的股票是要被凍結的

⑻ 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

法律分析:1.有關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⑼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時所持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時所持有的股票還是高管的,如果是要減持的話,必須要離職半年以後,如果是持有百分之五以上,還是提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