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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5-19 17:02:12

A.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時的會計分錄

不轉吧,那40%又沒有轉化成股票,哪來的股本溢價呢,剩下的可轉股還要繼續計算利息和攤余成本的

B.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 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 對於,它的相關會計處理,東奧小編在下面的內容中通過相關文字進行了相關說明。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 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照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是合同規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現的現值。其中,利率根據市場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級並在相同條件下提供幾乎相同現金流量,但不具有轉換權的工具的適用利率確定。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在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照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確認利息費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確認應付債券或應付利息,差額作為利息調整。 首先,對股份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在股票市場低迷時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可以減少外匯風險,還可以通討債券與股票的轉換,優化資本結構;甚至可獲取轉換的溢價收入。其次,對投資者來說,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資工具變得更加靈活,投資的選擇餘地也變得更加寬闊。

C.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的會計賬戶處理和計算。 具體想問的是下圖里轉換的股份數值的計算,和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進行初始確認時,要將其包含的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負債成份確認為「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分拆時,應該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為負債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行價格總額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價值為權益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在轉股前,可轉公司債券負債成份應按照一般公司債券進行相同的會計處理,即根據債券攤余成本乘上實際利率確定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或相關資產賬戶,根據債券面值乘上票面利率確定實際應支付的利息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計利息)」或者「應付利息」賬戶,二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利息調整進行攤銷,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賬戶。投資人到期行使債券的轉換權,債權發行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計算轉換的股份數,確定股本的金額,計入「股本」賬戶,同時結轉債券賬面價值,二者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此外,還要把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核算分拆確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金額一同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

D. 關於會計處理方法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時的處理

你好!
貸方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是之前你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的累計借方余額結轉的數據。
僅供參考

祝一切順利

望採納不勝感激!

E. 可轉換債券轉為普通股如何做會計分錄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貸:股本

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一年後的任何時間,每張債券均可按面值轉為100股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

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

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5)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可轉換公司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權的含義,也就是投資者既可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轉換權,持有債券到期。

也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股票買入期權的特徵,投資者通過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是股票期權的衍生,往往將其看作為期權類的二級金融衍生產品。

實際上,由於可轉換債權一般還具有贖回和回售等特徵,其屬性較為復雜,但以上兩個性質是可轉換債權最基本的屬性。

F. 按照現行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至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公司債券一不一樣

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照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是合同規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現的現值。其中,利率根據市場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級並在相同條件下提供幾乎相同現金流量,但不具有轉換權的工具的適用利率確定。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在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照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確認利息費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確認應付債券或應付利息,差額作為利息調整。
首先,對股份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在股票市場低迷時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可以減少外匯風險,還可以通討債券與股票的轉換,優化資本結構;甚至可獲取轉換的溢價收入。其次,對投資者來說,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資工具變得更加靈活,投資的選擇餘地也變得更加寬闊。

G. 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核算

此題主要考查實際利率法的核算,加上可轉債的特點,因此此處的回答假設樓主已經了解實際利率法核算。

以下分步驟解釋利息調整:

(1)2007年1月1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
賬面的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 應付債券面值 = 債券公允價值,因此
賬面的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 債券公允價值 - 應付債券面值 ,結果是負數,所以計借方。

(2)2007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費用時,
實際利率法的財務費用=176 656 400 * 9% = 15 899 076,與實際支付利息(即12 000 000)作為利息調整攤銷。

(3)2008年1月1日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100%轉換,
2008年1月1日時,利息調整賬戶還有借方余額:23 343 600-3 899 076=19,444,524,全部轉銷。

以上解答只針對利息調整,希望能幫到你。

H. 可轉換債券怎麼做會計處理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新會計准則發布後對可轉債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較大的調整,對於該債券的發行者來說,也就必然關注如何在新准則指導下,對可轉債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會計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所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其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每張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發行時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定期發放利息;但它還賦予債權人在未來一定期間可依合約上的轉換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所謂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3、發行人贖回性和投資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3]所謂的贖回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回售則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為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債券發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贖回日承擔一定的利息補償金。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要低得多。如果發行公司的股價不能如預期上漲,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低於公司債券面額時,則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只能得到較低的利息。為此,多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回售權,允許債券持有者可於持有該債券滿一定期間後,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買回該債券。

I. 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處理

發行債券的入賬價值和應付債券的入賬價值不是一個意思。
下面內容供參考學習: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企業發行的債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期間之後,按規定的比率或價格轉換為企業發行的股票的債券。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對債券持有者和企業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應在初始確認時,將相關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進行折現確認初始人賬金額,再按發行收入扣除負債成份初始入賬金額的差額確認權益成份的初始入賬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者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企業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作股本,債券賬面價值與股本之問的差額計作資本公積。本文擬舉例探討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核算中的問題並提出了建議。
[例]甲公司為籌集資金,於20×5年1月1日以100萬元的價格發行3年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為1000元、票面利率為5%,類似風險的不附轉換權的債券的市場利率是6%,每年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該公司規定,自發行日起算的一年後,債券持有者可將每張債券轉換為普通股250股,每股面值1元。甲公司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1)負債部分的入賬價值=1000000×PA(6%,3)+1000000×5%×P/F(6%,3)=1000000×0,839619+50000×2,673012=839619+133650=973269元
權益部分的入賬價值=1000000-973269=26731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26731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6731
(2)20×5年12月31日,採用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和攤銷債券折溢價並支付利息:
應付利息=1000000×5%=50000(元)
實際利息=973269×6%=58396(元)
折價攤銷額=58396-50000=8396(元)
借:財務費用58396
貸:應付利息 5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8396
甲公司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3)20×6年1月1日,該債券的持有人將可轉換債券全部轉換為普通股股票。准則附錄規定,企業應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作股本。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
可轉換債券的攤余成本=973269+8396=981665(元)
轉換的股份數=1000×250=250000(股)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
資本公積——他資本公積 26731
貸:股本 25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18335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58396
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甲公司支付利息前行使轉換權利,應按該債券面值和應付利息之和來計算權利人可以轉換的股份數。

J. 可轉換公司債與一般公司債的區別和詳細的會計分錄,原因越詳細越好

首先要說的是,地方置換券與地方自發自還地方債券一樣都是政府債券,發行是一樣的,但是用途不同。置換券只能用來償還地方政府到期的債務和利息,可能還有以前逾期的債務。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其通過融資平台在銀行獲得的貸款。如果是商業銀行自行購買債券,則是一種地方政府債務存量的調整。但到底是不是中國版qe呢?《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央行不得直接認購政府債券。好了,問題來了。萬一商業銀行不願意認購或者沒錢認購呢?中國人的曲線思維就發揮作用了。人民銀行可以通過psl或者再貸款給商業銀行讓其來認購債券。這跟qe就差不多了吧。而且,3月和6月財政部分別下達了1萬億元的置換額度,會不會逼升債券市場的收益率呢?這應該還是需要一定的流動性來支撐。
給你打個比方,個人理解,若有錯勿噴。舉例:我(商業銀行等債權人)去年貸款給你(地方政府)十塊錢,今年到期,本息共計12塊錢。可是由於你積極進取,為保gdp而投資巨大,碰巧今年你基礎收入降低(15年國內經濟吃緊,房地產市場不景氣,賣地收入與稅收減少),償付這12元本息很有壓力。怎麼辦呢?政府和銀行不都是國家的嘛,這手心是肉,手掌也是肉啊!也不能虧銀行吧。這時,你媽媽(央行,就是央媽,還有財政部)出面了(為了形象,在這只能說你媽媽出面了,勿怪)。媽媽根紅苗子正,位高權又重,你自然聽她的,而我也非常相信她。於是,一樁妥協折中交易誕生了:媽媽說大家都一家人,別傷了和氣,不如這樣,由你(地方政府)來發行個債券,利率低期限長,你自然非常樂意。而我呢,我可以接收這些債券來充抵你的債務,由於這些債券有地方政府信譽擔保,非常靠譜,可以交易可以抵押,流動性也比較高,總比成了不良貸款要好。還有一種方式呢,有人願意來購買這些債券。那我得到的就是現金。但是我肯定會損失一部分利息,比如只有11塊錢(實際中損失可能更多一些)。但是我總歸是收回來了,你(地方政府)要是耍賴不還錢,我也不能去告你吧!而且現在你(地方政府)身上還有一些逾期的債務呢。得,就這樣吧,反正我也算賺了。
大體的我就是這么理解的,有些細節地方沒有理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