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公眾公司不能公開發行和轉讓股份,那這個股份能不能到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轉讓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公開發行、轉讓。
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股東大會同意後,由轉讓股東自行找人受讓人或者內部轉讓。
❷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批復的公告是利空還是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有特定的發行對象,不是誰都可以買到該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現金,可以擴大經營,增加流動資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東或者有實力的財團)願意買公司的股票,說明他們看好公司的未來,可增加全體股東(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戶)的信心。
❸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證監會核准,有沒有規定時間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❹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管理辦法具體如下:需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股票的交易,並且需要遵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使股權明晰、機制健全,依法履行收購的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依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五條
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❺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通過證監會核準是否需要停盤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通過證監會核准後就不用停牌了。
一般非公開發行股票有兩次停牌:
1、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2、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本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❻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的具體內容
【生效日期】2013-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12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3年12月26日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二、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將修改後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表述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2年9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❼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審批機關是誰誰來監管
按照《監管辦法》相關規定,股份公司應當製作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對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監管,防範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定向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監管辦法》第31條規定「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監管辦法》第32條規定「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監管辦法》第36條、39條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❽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
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
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二、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
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規
定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
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
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
議。」
四、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
眾公司利益。」
五、第十四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
為:「公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
得實施侵佔公司資產、利益輸送等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行為。」第
三款為:「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或授權,公眾公司不得對外
提供擔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股票公開轉讓的科技創新公
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一)
— 2 —
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二)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
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
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四)特別
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五)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
份的轉換情形;(六)其他事項。 全國股轉系統應對存在特別表
決權股份的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
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具體規定。」
七、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
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
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
真實、准確、完整。」
八、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信息披露文件
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
發行情況報告書、公開發行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
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九、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股票公
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
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
— 3 —
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
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發生可能對股
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
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
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
能產生的後果。」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對公眾公司
實行差異化信息披露管理,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十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實
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
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
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在
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
內幕交易。」
十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
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
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
間。」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證
— 4 —
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
款的要求。」
十四、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股票
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掛牌公開
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五、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
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掛牌公開轉
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
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第二款修改為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按照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其他
信息披露內容。」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
開轉讓時,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申請發行股票。」
十六、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股東
人數超過 200 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
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
的推薦文件、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
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 5 —
十七、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股東人數未
超過 200 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
准,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審查。」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的
公司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推薦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證券公司應當
對所推薦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督導,督促公司誠
實守信、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規范運作
水平。 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持續督導工
作,接受證券公司的指導和督促。」
十九、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
前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
二十、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
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
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第三款修改為「股票未公開轉讓的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
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名。」
二十一、第四十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
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發行過程中
不得採取公開路演、詢價等方式。」
二十二、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
— 6 —
款:「股東大會就股票發行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數量上限);(二)發行對象
或范圍、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三)定價方式或發行價格(區
間);(四)限售情況;(五)募集資金用途;(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八)發行前滾存
利潤的分配方案;(九)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原第二款調整為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
容:(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
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三)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
況報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董事會、股東大會決
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股東參與認購或者與認購對象存
在關聯關系的,應當迴避表決。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
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四、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司應當
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
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
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 7 —
公司向公司前十名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及核心員工定向發行股票,連續 12 個月內發行的股份未超過公
司總股本 10%且融資總額不超過 2000 萬元的,無需提供證券公司
出具的推薦文件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按照前款
規定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中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
發行數量,且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認購人以非現金資產
認購的;(二)發行股票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的;(三)本次
發行中存在特殊投資條款安排的;(四)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
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被全國股轉系統採取紀律處分
的。」
二十六、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向特定對
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司,應當持申請文件向中
國證監會申請核准。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還
應當包括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
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中國證監會
豁免核准,由全國股轉系統自律管理。」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公司可以向全國股轉系統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
簡稱公開發行)。前款所稱的不特定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投資者適
當性管理規定。」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公司申請公開發行,
— 8 —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 3 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
假記載;(三)依法規范經營,最近 3 年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
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
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 12 個月內未受到中國
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
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
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公司股東大會
就本次股票發行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次
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對象的范圍;(三)定價
方式、發行價格(區間)或發行底價;(四)募集資金用途;(五)
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股東大會就公開發行股
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
過。公司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應當對出席會議的持股比例在
10%以下的股東表決情況單獨計票並予以披露。 公司就公開發行
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投票的方式,公司還可以
通過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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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
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
限於:公開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保薦人出具的股票
發行保薦書、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
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
文件後,依法對公開發行條件、信息披露等進行審核,在 20 個工
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公開發行股票,應當聘
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其保薦業務適用《證券發行
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相關規定,本
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尚未盈利或者已在股
票發行申請文件中充分分析並揭示相關風險的公司申請公開發行
股票,在公開發行股票當年即虧損的,其保薦人不適用《保薦辦
法》第六十七條相關責任。」
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製作、報送和披露發行保薦書、回
復意見等相關文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配
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工作,自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
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全國股轉系統應當根
— 10 —
據《保薦辦法》和本辦法制定全國股轉系統股票發行保薦業務規
則,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保薦人持續督導期間
為公開發行完成後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 2 個完整會計年度。」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按照《證券法》
有關規定簽訂承銷協議,確定採取代銷或包銷方式。 申請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可以參與戰略配售。 公
司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承銷在全國股轉系統
公開發行的股票以及投資者認購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發行的股
票,適用本辦法。」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公司、承銷機構及相
關人員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泄露詢價或定價信息;(二)以
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三)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
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四)向投資者提供除公開發行意向書等
公開信息以外的公司信息;(五)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六)以代持、信託
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
(七)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申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
助或者補償;(八)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
售;(九)與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十)收取投資
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 11 —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可以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也可以通過合格投資者網上
競價,或者網下詢價等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公司
和主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
票採用的定價方式。 發行價格可以參考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如
有)、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凈率等。如果發行價格明顯偏
離股票市場價格,公司應當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定價的合理
性作出充分說明並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本次發行價格的合理性、
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損害現有股東利益等發
表意見。」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公司通過網下詢價方式
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的,詢價對象應當是經中國證券業
協會注冊的網下投資者。 公司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全國股轉系
統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
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全國股轉系統應當根
據本辦法制定全國股轉系統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並報中國證
監會批准。」
四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九條:「股票公開發行的申請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公司與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系統
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十三、第五十條修改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
— 12 —
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股票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
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採取《證券法》規定的有
關措施。」
四十四、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全國
股轉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及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
地披露信息。發現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增加兩款,第二款為「全
國股轉系統對股票發行承銷過程實施自律管理。發現異常情形或
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全國股轉系統對相關事
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公司、證券公司暫停或中止發行。」
第三款為「全國股轉系統可以依據相關規則對股票公開轉讓的公
眾公司進行檢查。」
四十五、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國
證券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從事公司股票轉讓和股票
發行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
和督導職責。發現證券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
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
定價、配售行為和詢價投資者報價行為的自律管理制度,並加強
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管理
— 13 —
措施。」
四十六、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證
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
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完善公司治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證券公司承銷公
眾公司股票,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
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
管理,落實承銷責任。為股票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
和人員,應當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
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四十七、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第七十六條,修改為:「證券服務
機構為公司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等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
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
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的主體資格、股本情況、規范
運作、財務狀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進行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並保證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十八、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第七十七條,修改為:「中國證監
會依法對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
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被檢查或者調查對象有義務提供相關文
— 14 —
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
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
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
關。」
四十九、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公
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
或者編造重要虛假內容的,除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在 36 個月內不
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增加一款作為
第二款:「公司擅自改動已提交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
或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的,中國證監會可視
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終止審核並
自確認之日起在 12 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申請
的監管措施。」
五十、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公司未依照本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規定,
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一條:「公眾公司違反本辦法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對相關
責任主體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二、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八十二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
— 15 —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
行處罰。」
五十三、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
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對公眾公司股票價
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
賣該股票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五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合證券公司、證券
服務機構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等工作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
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五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
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
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五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服務
機構擅自改動已提交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或發生
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
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2 個月內不接受相
關單位及其負責人員出具的與公眾公司股票轉讓、股票發行有關
的文件等監管措施。」
五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九條:「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
❾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五條 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第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
第十二條 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第十五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並與定期報告同時披露。公眾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備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二十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並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在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二十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並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十八條 除監事會公告外,公眾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三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配合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不得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礙其工作。 第三十二條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公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十四條 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對發行對象的身份進行確認,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對象符合本辦法和公司的相關規定。
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第四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股票發行結束後,公眾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申請分期發行的公眾公司應在每期發行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並在全部發行結束或者超過核准文件有效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在發行結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公眾公司定向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對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監管,防範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定向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從事公司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和督導職責。發現證券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並要求公司提供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並調閱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公司的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的主體資格、股本情況、規范運作、財務狀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並保證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七條 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核準的,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採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該機構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公司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投資者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可以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三條 公眾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對公眾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股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 公眾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公眾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稱公司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❿ 非公開發行股票要證監委核准嗎
如果是上市公司,不管是以怎樣的形式發行新股都需要證監會核准;如果不是上市公司,不需要證監會的核准,但需要到當地「工商管理局」申請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