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字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是利空還是利好
擔保都是連帶責任的,只是連帶責任的形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
(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為全資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是利好嗎
像擔保這一般是有好有壞的,有一定風險存在的。
首先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因而母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的。
再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你所說,本案中是為全資子公司做擔保人,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
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現實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還是比較常見,但對債權人講,相關風險還是存在的。
拓展資料
作為債權人,遇到母公司為子公司擔保,尤其是全資子公司需要母公司擔保,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子公司類型,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可以。《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項規定:「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制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且「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故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情形也是禁止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
2、如果是全資子公司,債權人必須嚴格審核子公司章程有無禁止或者限制為母公司擔保的條款或者單獨的禁止擔保規定,同時如果子公司設立董事會,需要董事會出具書面決議通過該項擔保,另外需要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3、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允許其全資子公司為其擔保,但母公司自身必須公告
Ⅲ 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擔保是利好還是利空消息
一、上市公司的擔保不一定利空。對於一些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來說,被擔保是好事,說明公司還有一點信用,擔保人還清了貸款。對於一些上市公司來說,由於需要發展自己的主營業務,或者進行技術創新和R & D,從證券公司或銀行融資和完善擔保,上市公司的擔保在這種情況下是一件好事。上市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時,其子公司是正常的經營行為。
二、公司對其擁有絕對控制權,經營狀況良好,財務風險處於有效控制范圍內。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這是一件好事。 對於一些業務上的問題,造成巨大的損失,他們需要得到保障。是一件壞事。 總之。投資者在考慮上市公司的擔保是好是壞。需要結合其擔保理由綜合考慮。
三、以下是一些例子:
1.提前還貸對公司有好處。不僅表明公司有充足的營運資金,還能相應減少公司財務費用,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股東權益。
2.該公司以自己的成本將自己作為抵押。我們都知道企業不景氣,現金流不充裕。這樣的事情對所有公司來說都是非常嚴重的。未來股價會因為這個原因大幅下跌,不好。
3.股權質押是好是壞? 質押是一種擔保權益。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但質押必須轉移抵押物的佔有,否則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大區別是,質押不能質押不動產(如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讓不是佔有,而是登記。而最大股東的股權質押是以上市公司第一大控股股東持有的股票(股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方貸款提供擔保。
一般來說,股權質押不一定是壞的,這是一個中性詞。比如公司需要現金的時候,可以用股份向銀行質押貸款,用貸款完成項目,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但是,當這樣的信息被公布後,會導致短期內股權Votes下跌,所以有人把它歸入壞消息的范疇。
Ⅳ 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利好嗎
法律分析:為全資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是利好的:
其一,擔保的對象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屬於正常的經營行為,公司對其具有絕對的控制權,且其經營狀況良好,財務風險處於可有效控制的范圍之內,公司對其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同時,雲時空為本次擔保提供了反擔保。
其二,擔保行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實際經營需求,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序符合《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維護了全體股東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Ⅳ 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擔保都是連帶責任的,只是連帶責任的形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
(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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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為控股子公司貸款提供擔保是利好嗎
有利有弊!這種擔保會加重本公司的財務風險!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控股子公司得到了這筆貸款會快速發展,那麼對本公司也是有利的!
Ⅶ 上市公司能不能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
摘要 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母公司對其擔保,在法律上為對外擔保。
Ⅷ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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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為擔保人的,提供決議性文件時需注意哪些情形,並具體
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生效力,並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對人與上市公司已公開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訂立的擔保合同,或者相對人與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訂立的擔保合同,適用前兩款規定。因此,債權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簽署擔保合同的,上市公司可以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
另外經檢索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Ⅹ 為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利好還是利空
為全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是利好。1.擔保的對象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屬於正常的經營行為,公司對其具有絕對的控制權,且其經營狀況良好,財務風險處於可有效控制的范圍之內,公司對其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同時,雲時空為本次擔保提供了反擔保。
2.擔保行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實際經營需求,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序符合《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維護了全體股東的利益。
如果全資子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子公司若想為母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則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全資子公司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
拓展資料:
一、為子公司提供擔保要從這幾方面來考量
1.對子公司而言是相對利好的。母公司的擔保為子公司增加了信用,更方便子公司融資、開展業務等。
2.對提供擔保的母公司而言則不是利好。因為提供擔保假設子公司出現違約,則會增加母公司的債務,增加負債。其次還有可能也會造成聲譽的不良影響。
3.看擔保的類型。假如是純借貸關系的擔保,就不一定是利好甚至是利空;若是因為項目投資需要資金,這類型的擔保大致算利好的。
4.看擔保的金額。如果在合理范圍之內的擔保應該正常,但要是超出合理范圍的擔保則有風險。
當然這其中還會有很多細節,例如擔保的方式、附帶連帶責任與否,期限等等,都會有所影響的。但無論那種,對被擔保方來說總體是利好大於利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