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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定發行股票么

發布時間: 2022-05-26 21:37:40

㈠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發行股票嗎

不是的,發行了股票但不能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二次買賣的公司叫非上市公司,他們也是可以發行股票的。

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1)上市公司一定發行股票么擴展閱讀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㈡ 上市公司只能發行股票嗎

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不一定要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並且,股票應當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㈢ 公司想發行股票是不是必須上市 ipo 是指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嗎 還是沒上市都可以

公司想發行股票是不是必須上市?公司想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上市,
ipo 是指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嗎,不對正確的說法是: ipo 是指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還沒有上市的公司比允許公開發行股票

㈣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一定要發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是必須發行股票的
但是股票有公開和非公開之分
一般的股份公司 都是發起人認購大部分 其他人認購剩下的
請認真看書 呵呵

㈤ 發行股票的公司一定是上市公司么

發行股票的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很多非上市公司也能發行股份,但不能流通,但可以轉讓。

㈥ 股票一定是上市公司才能發行嗎

什麼是股票?股票有什麼特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只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股票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已有近400年的歷史。作為人類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適用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國家可通過控制多數股權的方式,用同樣的資金控制更多的資源。目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絕大部分是國家控股公司。

股票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l)不可償還性。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後,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並不減少公司資本。從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於公司存續的期限。

(2)參與性。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資意志和享有的經濟利益,通常是通過行使股東參與權來實現的。

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大小,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從實踐中看,只要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達到左右決策結果所需的實際多數時,就能掌握公司的決策控制權。

(3)收益性。股東憑其持有的股票,有權從公司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的收益。股息或紅利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還表現在股票投資者可以獲得價差收人或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低價買人和高價賣出股票,投資者可以賺取價差利潤。以美國可口可樂公司股票為例。如果在1983年底投資1000美元買人該公司股票,到 1994年7月便能以 11 554美元的市場價格賣出,賺取10倍多的利潤。在通貨膨脹時,股票價格會隨著公司原有資產重置價格上升而上漲,從而避免了資產貶值。股票通常被視為在高通貨膨脹期間可優先選擇的投資對象。

(4)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數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價對交易量的敏感程度來衡量。可流通股數越多,成交量越大,價格對成交量越不敏感(價格不會隨著成交量一同變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資者可以在市場上賣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現金。通過股票的流通和股價的變動,可以看出人們對於相關行業和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和盈利潛力的判斷。

那些在流通市場上吸引大量投資者、股價不斷上漲的行業和公司,可以通過增發股票,不斷吸收大量資本進人生產經營活動,收到了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

(5)價格波動性和風險性。股票在交易市場上作為交易對象,同商品一樣,有自己的市場行情和市場價格。由於股票價格要受到諸如公司經營狀況、供求關系、銀行利率、大眾心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波動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資者遭受損失。價格波動的不確定性越大,投資風險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種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例如,稱雄於世界計算機產業的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當其業績不凡時,每股價格曾高達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戰,出現經營失策而招致虧損時,股價又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時機地在高價位買進該股,就會導致嚴重損失。

㈦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問題

1、發行股票就是募集資金,募集資金總得有理由,擴大生產、投建新項目等等都可以。
至於發行多少,其實是沒有定數的,看公司的需求。
既然是發行股票,那麼得有人願意出錢購買才行啊,新上的項目是不是將來會增加企業盈利,所有投資者都會考慮的。
這個和股本有點關系了,打個比方,我做生意,自己有10萬,我想做大點,向你借錢,你會借給我多少呢?從安全形度考慮當然是10萬以下了。如果虧,我還有10萬可以償還給你。如果我只有1萬,你敢借10萬給我嗎?
面值是股票發展的初始階段產生的,說來話長,現在股市投資沒什麼關系。
2、股票的發行價原本是投資者對這個公司盈利的預期而產生的一個價格。但是中國和美國都是承銷商制度,也就是有個公司把這個公司要發行的股票都承接下來,然後再賣給其他投資者。公司原來的股東是從開始就投資在公司里了,公司發展了,他股票才能增值。一個公司本來創業時候只有100萬,但是發展10年以後,這個公司有了1000萬,雖然後來看這些原始股東的投資很低,但是是他們的投資促進了公司的發展,資本增值了也是他們應該得到的。
但是發行新股是以現在的公司狀況為基準,預期未來得到更大發展。這兩者根本處在不同時段,有何可比性?
如果股民認為發行的價格過高,公司將來發展沒有這么大,可以不買,也就是發行失敗。沒有規定說發行了股票股民就一定要買啊。
(說點題外話,這些人為什麼會買呢,投機啊,不管這個公司將來怎麼樣,先炒一把,後來發現虧損了,把責任全推給上市公司了,說他們高價發行,但是沒人逼你買啊,是你自己自願買的不是嗎?)
3、股票當然可以變成現金,但是也就是在股市上買賣或者通過協議轉讓。事實上上市公司拿到資金已經做了投資了,這些股票持有人買賣股票和上市公司已經沒有多大關系了。上市公司反正拿到錢了,他的目的已經達到。
大股東能得到什麼好處,這個分兩方面看,1、公司發行了股票,募集到了資金,可以促進企業發展,大股東可能得到更多的分紅。2、這個層面是比較灰暗的,就是大股東可以按照現有交易價格來轉讓股份,他們可能拿到現金,這些被個人拿走了,和公司也沒多大關系。
4、如果要舉例,這得是一篇論文了。不知道你是學生還是投資者,如果是投資者就不應該了,這些都是基本概念。

㈧ 我國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行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二、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三、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三)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四、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五、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六、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債券受託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擔保外,發行人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七、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是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物,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與上市公司股東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簽訂擔保合同,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將其專戶存放,並取得擔保權利證明文件。

當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時,從作為擔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應數額用於支付;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作為擔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八、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通過其託管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

九、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行字[2007]224號)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十、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十一、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換股、回售、贖回、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目錄

附錄: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目錄

一、相關責任人簽署的募集說明書;

二、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三、發行人關於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定擔保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承諾;

四、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資信評級報告;

五、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六、本期債券擔保合同(如有)、抵押財產的資產評估文件(如有);

七、其他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