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夥公司內部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一般合夥股份的轉讓,合夥人之間可以轉讓,但要通知其他合夥人。對外轉讓要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後,轉讓人視為退夥,受讓人視為入伙。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將導致該合夥人退夥或者新合夥人入伙,會影響合夥企業的穩定。而合夥企業的設立是以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為基礎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的色彩。合夥人的相對穩定是合夥企業經營業務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特別是在普通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都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都要對其他合夥人的行為負責,對合夥人人選更加重視。因此,本法對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貳』 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約定在股權轉讓中雙方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合夥協議還未到期前,若進行股權轉讓,在不損害其他合夥人以及合夥企業的合法利益下,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新的合夥人若想進入合夥企業,必須得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進行股權變更完成後,需得向公司所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股權轉讓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叄』 有限合夥企業股權變更
法律分析: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肆』 合夥企業股東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伍』 有限合夥企業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1、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約定在股權轉讓中雙方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陸』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轉讓股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在按照約定的認繳出資額對合夥企業出資後,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的個人情況對合夥企業的影響不像普通合夥人那麼大。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雖然也會影響合夥企業的穩定和運行,但不會太嚴重。因此,本法對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限制,不像對普通合夥人那麼嚴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柒』 合夥企業可以轉讓股份嗎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可以轉讓股份。合夥人股份轉讓分兩種情況的,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捌』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股權變更所需資料: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玖』 我們企業屬於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是按照「經營所得」還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況一:非創投企業
若是你屬於非創投企業,則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5%—35%。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況二:創投企業
若是你屬於創投企業,則可以選擇: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拾』 有限合夥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1、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約定在股權轉讓中雙方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