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公轉股許可權制
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可以限制股權轉讓的。法律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這也就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 如何通過章程限制股東轉讓股權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屬性,因此,公司法關於二者股權的轉讓也有不同的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
2、向股東外的人轉讓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通過。
同時,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兼人合性質,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有著不同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所具有的更多的是資合性,流通性是股份公司股份的生命力所在,股份公司股份的流通涉及更多的是公司外部問題,所以一般應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加以修改或限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③ 公司章程是否能限制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可以限制股權轉讓的,股份公司不能限制,因為有限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股份公司更具有資合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股權可以相互轉讓,也可以向外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董事轉讓股份嗎
公司章程能限制監事轉讓股份。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監事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⑤ 公司章程法可以限制股權轉讓嗎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股東具有約束力。股東轉讓股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權轉讓的范圍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有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特別的規定,比如限制股權轉讓。但對於股份公司股份的轉讓,公司法中並沒有規定,發起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特別限制。一般情況下,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股東也沒有優先權。
但目前由於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降低了,兩個發起人500萬的資金就可以注冊,也沒有之前的審批環節了,使得股份公司也較多地傾向於人合的性質,如果不是一個公眾性質的公司,股東相對較少,我個人認為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一些限制性規定也可以,畢竟公司法也沒有明確禁止。
⑦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什麼規定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權轉讓的方法。如果強制性規則的內容中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方式的,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無效的,如果股權轉讓是任意性規則,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⑧ 通過公司章程限制或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基於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精神,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為維持和強化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而合理限制受讓股權的主體范圍。正是由於這一理由,2005年《公司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章程可以規定有資格受讓股權的主體為本公司股東。但是,倘若老股東均拒絕購買,轉讓方仍有權利將其股權轉讓給公司外部的第三人當無疑義。 此外,2005年《公司法》第76條一方面原則允許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另一方面在但書條款中允許公司章程另作相反規定。例如,章程條款可以約定:因繼承取得股權的,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取得股東資格。未取得同意的,必須依照公司法有關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轉讓股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草稿(一)》第19條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股權轉讓的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效力」。可見,司法機關也傾向於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但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侵害股東的固有權。例如,公司章程不得禁止股東轉讓股權。「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的約定看似重視股東之間的人合性,實則違反了公序良俗。公司章程不得禁止股東依法退股。公司章程不得授權股東會隨時作出決議,無故開除某股東資格,或者無故強迫某股東向股東會決議指定的股東出讓股權。
⑨ 如何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權轉讓
引港按照如下程序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公司的全體股東依法協後,商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作出限制,也可以通過修改制定好的公司章程來限制。具體的股權轉讓的辦法可以依照章程的規定來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⑩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東股權轉讓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我國《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違反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在較大的爭議。《公司法》籠統地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可以「另有規定」,忽視了這種「另有規定」產生效力應遵循的法理基礎。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另有規定」應分為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規定和股權處分權的規定兩類。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又具有合同的性質,可以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和股權處分權作出「另有規定」;但章程修訂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外,僅具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可以「另有規定」,但對股權處分權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剝奪外,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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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並無任何限制;而對外轉讓則須收到一定的限制,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這正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徵的體現,換而言之,《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封閉的人合性。同時,第71條第4款也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於是,實踐中,我們看到了公司章程對於股權轉讓的各種」另行規定「,其中不乏如億升科技章程所規定的「股東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
權作為一種綜合性的財產性權利,股東對其應當享有合理范圍內的自由處分權。結合《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考量,《公司法》肯定和鼓勵股權資本的合理流動,限制股權轉讓不僅會減損股權的財產價值,使得股東利益無法實現,還會抑制市場經濟的活躍發展,與《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反觀《公司法》第71條第2款之規定,股東在征詢其他股東意見時,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須受讓股權,這正表明立法者支持股權依法自由轉讓、為股東保留退出渠道之立法本意。公司章程的「另有規定」可以體現股東的自由意志,但這一自由應是法律范圍內的自由,不得與法律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