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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5-27 21:16:41

❶ 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權的嗎

法律分析: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價格回購股權。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❷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回購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只有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規定了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對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是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公司法中的章節位置看,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是非常明確的,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購自身股權的規定。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由於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禁止性規定,應視為有限責任公司可自行回購股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非純粹私法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回購涉及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等,應體現更多的強制性。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❸ 股權回購是好事還是壞事

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一般是一個利好消息。因為回購股本需要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買回二級市場的股票,回購股票後流通中的股票數量減少,每股收益增加,同時也說明上市公司有充足的現金流,因此對二級市場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
拓展資料:
通常而言股權回購對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回購一般須經董事會審議、股東會多數表決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行使包括協議回購和訴訟回購。
1.協議回購:
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協議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有股權的數量和時間不作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訴訟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回購是在協議回購失敗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序,對於訴訟回購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原告資格。
訴訟中異議股東是原告,公司是被告,異議股東提起的是給付之訴。法律對異議股東提起訴訟時持有股權的時間和數量沒有要求,但對原告的資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須是實際交繳出資並持有股權的異議股東,如果是乾股或者是掛名股東則不應享有訴訟權利,沒有出資則易產生不當得利。
(2)訴訟期限
訴訟時限問題《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項中止、中斷或延長。如果股東在九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則其依法享有的回購請求權消滅,不得再主張。關於九十日的起算點,一般以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算,但如果股東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東會決議的通過,則可以自起知道股東會決議內容之日起計算。
(3)回購後的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後應當及時做出相應的變更登記處理,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發生回購事件後的十日內進行注銷登記,對於不能注銷的應當以轉讓的方式進行,如果在三個月內不能處理的則應當予以注銷登記,注銷後還應當進行重新驗資,並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備案。

❹ 有限公司能回購自己的股權嗎

有限公司可以回購自己的股權,但只能在法定的情況下進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❺ 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自己公司的股票

絕對控股,好控制股價。也說明不差錢。

❻ 公司回購股票意味著什麼

公司回購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利用流動現金從二級市場購回發行在外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在購買自家的股票後,可以將購回的股票注銷,也可以用於公司管理團隊的股權激勵。
對於投資者而言,公司購回股票意味著公司認為當前的股價遠遠低於公司的內在價值,公司希望通過股份回購將公司價值被嚴重低估這一信息傳遞給市場,從而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在短期內可能會出現大量買進的現象。所以公司在回購股票之後一般股價會有所上漲。
不僅如此,公司回購股票可以達到多種目地,比如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資本機構、減輕公司盈利指標的壓力、將回購的股票作為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避免稀釋原有股東權益、減小了公司被敵意收購的風險等。
(6)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擴展閱讀:
回購股票目的:
防止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
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不流失。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價格平衡股市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6-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重新資本化

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可以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❼ 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一般是一個利好消息。因為回購股本需要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將二級市場的股票買回,此時說明上市公司有充足的現金流。而回購後,公司股票數量減少,流通中的現金增加,因此是利好消息。
【拓展資料】
利好利空是什麼意思?
利好是指能夠刺激股價上漲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提高、銀行利率下調、社會資金充足、銀行信貸資金放鬆、市場景氣等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信息。有利於股價上漲的有利的信息。嚴格的說,利好是指能刺激股價上漲的信息披露。
利空,糟糕的股市行情,指能促進股價下跌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上升、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的不利消息。
影響:利空往往會導致股市大盤的整體下跌,不斷的利空消息會造成股市價格不斷下跌,形成「熊市」。對空頭有利、能刺激股價下跌的各種因素和消息(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上升、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領域的負面消息也被稱為「利空」。
利好出盡成利空,利空出盡成利好,利好利空,真真假假,很難辨認。在指標的編制中,巧妙地利用了利好利空與主力進出場的關系,投資者可以直接根據黃金眼指標信號進行相應操作。
有一些炒股經驗的投資者都知道,好與壞並不完全與股價的漲跌同步。股價上漲時,消息風平浪靜,甚至會有公司高管出來反駁公司內部沒有發生推動股價上漲的傳聞;當價格大幅度上漲時,公司突然宣布公司業績翻倍,成本大幅下降,產品供不應求,業績增加,股利分配非常豐富,或者宣布資產重組、並購擴大產能等。這時,不知名的投資者一買入就開始下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消息已死」。

❽ 股票:為什麼有些公司要回購自己的股票

提振股價
利用閑置資金
增加每股凈資產
增強市場對本公司的發展信心,讓股價止跌

❾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自己的股票

原因一:提高股東的權益
上市公司用自有的閑置資金進行回購股份,然後把回購回來的股份進行注銷,這樣對於現有股東權益是可以提高的,讓現有股東的權益提高不少。 比如上市公司總股本是100股,流通在外的股份是50股,還有50股是在大股東手中;某一天上市公司花現金去回購10股回來,然後進行注銷10股,上市公司總股本變成90股,這90股是不是權益就會提高呢?這是上市公司要回購股份的原因之一。
原因二:提振投資者的持股信心,刺激股價的上漲
當上市公司的股價長期處於低迷狀態或者長期出現下跌的情況,如果股票的繼續下跌對上市公司會造成較大影響,比如大股東資產縮水,存在股權質押的上市還會爆發股權質押風險等,為了提振投資者信心,促進股價的走勢的回暖,這時候上市公司也會選擇回購公司股份,特別是大規模的回購,肯定能夠刺激股價的上漲,或者讓更多投資者關注到公司的回購的股份的情況,很多投資者選擇買入股票後,也能緩解股價走勢低迷的情況或者長期下跌的情況。
原因三:回購後的股份用於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為了調動的員工工作的積極性,讓員工感覺公司的就是自己家的公司,工作並不是僅僅為了公司,而是為自己打工,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後,如果公司的發展的較好後,自己持有的股份的股價會大幅度上漲,公司的收益較好後,每股收益也增加,每年獲得分紅也會大大增加,但目前公司的總股份就那麼多,很大一部分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分散各個投資者手上,還有很大一部分在大股東手中,讓大股東把這部分股份這些員工也不太現實,所以上市公司會選擇在二級市場購買股份,然後用這部分股份運用員工的股權激勵。
原因四: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改變
原本公司的上市的時候很多公司創始人或者實控人為了上市融資,大大稀釋了自己的股權,讓很大一部分股份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特別是上市之後很多公司的會完成一些列的融資行為,比如定增股份和非公開發行等繼續稀釋了自己股權,融資後幫助公司度過了難關,後期公司的發展的越來越好的情況,由於流通在股份較大, 如果有其他機構等看中公司的發展,會在市場上大量買入公司的股份,當持有股份達到一定規模後或者持股數量遠大於實控人的時候,這時候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就會喪失,一旦實際控制權發生改變後,公司的後期的發展和重組等,都是其他人說了算了,之前的萬科的事件基本上就是這類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