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對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有那些限制
回購股票是《公司法》的內容。
《新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香港的經濟體制是資本主義的,它的經濟運行一般不採用大陸的法律規定,要了解香港的上市公司可能要去看看英國的公司法。
Ⅱ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會有什麼限制條件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有以下限制條件:
1、轉讓場所的限制。
2、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該條中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性的證券集中交易系統、地方性的證券交易中心和從事證券櫃台交易的機構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一限制,一方面為了防止該類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將其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聯系,促使其盡力經營公司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Ⅲ 上市公司持有自家股票的上限比例是多少
1、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內部持股的比例是沒有上限比例限制的。
2、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
Ⅳ 公司買自己股票回收的本質作用
可以幫助公司實施並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公司實施並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公司法》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專項修改,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訂頗具針對性,如適當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將回購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上限由5%提升至10%,允許持有期限由1年提升至3年。
(4)公司收購自己股票上限擴展閱讀:
有些上市公司還借勢加碼回購。如新湖中寶將擬回購金額由不低於3億元提升至不低於5億元,由不超過10億元,提升至不超過15億元。回購價格也由不超過4元/股修改為不超過4.5元/股。
此外,如吉鑫科技、輝隆股份、美盛文化、拓維信息、精工鋼構、合鍛智能、浙江廣廈等公司也都披露了回購公告。
上市公司掏真金白銀去買自家股票,回購的股份可以注銷,也可以作為庫存股,用於員工持股計劃。簡單來說,實施股份回購,公司股本將會暫時或永久減少,在上市公司業績不變的情況下,每股凈資產將增厚,每股含金量提高。
Ⅳ 公司股份轉讓限制規定有哪些
限制規定為: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Ⅵ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會有哪些限制條件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有以下限制條件:
1、轉讓場所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8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該條中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性的證券集中交易系統、地方性的證券交易中心和從事證券櫃台交易的機構等。
2、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
由於發起人對公司具有重要的影響,為了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公眾的利益,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公司進行投機活動,保證公司成立後一段時間內的穩定經營,各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1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三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1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一限制,一方面為了防止該類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將其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聯系,促使其盡力經營公司事業。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Ⅶ 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有哪些限制
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是禁止的,僅特例除外,比如出現了以下情形: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規定的情況,股份公司不能回購自身的股權,股東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