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辦理股份、股票質押
1、依照物權法規定,股權質押需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其中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所謂在證券登記結算結構登記的股權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或股東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這樣的規定將質權設立的原因行為即質權合同與職權設立分開,將質權的設立登記權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利於保證質權的公開公信,加強了對質權人權利的保障。
2、到工商局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㈡ 如何查詢股票質押情況
查詢股票質押可以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官網查詢,步驟如下:
工具:手機或電腦
1、網路搜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登結算】。
㈢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16修訂)
第一條為規范股權出質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第四條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第六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第八條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九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於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第十條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一條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第十二條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第十三條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並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
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第十六條股權出質登記的有關文書格式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辦理股權質押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第一條 為規范股權質押融資,支持金融產品創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湖南省股權出質登記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指的「股權」是指:
(一)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二)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在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了股權登記託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通過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等所進行的融資活動。提供股權作為擔保的單位或個人為出質人,接受股權擔保的貸款人、接受股權作為反擔保的擔保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股權質押合同,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還須到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出質股權登記託管證明。股權質押合同文本及條款,由辦理股權質押融資的雙方自行約定。
第五條 借款人以股權出質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的,該股權應當是出質人合法持有,並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應當已在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妥股權登記託管。
第六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貸款,應如實填制並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擬出質的股權憑證,出質須取得公司許可的應提交公司同意出質的決議,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出具的股權登記憑證、出質人主體資格證明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開辦股權質押融資的貸款人或擔保人應負責擬制並向借款人提供統一的股權質押貸款格式化申請書。
第七條 貸款人或擔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除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和還款能力外,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出質人資信、身份情況以及經營狀況;擬出質股權份額及其價值評估,股權憑證是否有效,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經營情況和抵押擔保情況;實現質權的可行性。必要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企業信用管理部門和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查閱相關登記檔案。
第八條 貸款人應在審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符合要求後,發放貸款前,了解、掌握該股權的市場價值,組織開展對股權的價值評估,合理確定質押融資金額。
第九條 貸款人或擔保人應充分考慮以未消滅質權的股權質押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以下股權不得辦理質押融資:
(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二)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三)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
(四)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
第十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或擔保人)在股權質押合同簽訂後,應根據《湖南省股權出質登記實施辦法》規定,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還應當在辦理出質登記前到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股權登記託管,並在股權出質登記後,辦理出質股權的凍結手續。凍結的股權包括該股權衍生的轉贈股本、孳息(應扣除手續費)在內,但所購配股除外。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辦妥股權出質登記,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出質登記通知書》,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須取得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的出質股權凍結證明後,方可對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該股權,並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公司股權出質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出質的股權。
第十三條 貸款人在發放股權質押貸款後,應關注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經營狀況,准確把握影響質押股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股權的價值,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當及時到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通知書》,及時到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撤銷手續。
第十六條 貸款人或擔保人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規范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第十七條 貸款人或擔保人應規范辦理股權質押貸款及擔保業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優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斷改進和加強金融服務。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股權出質登記的規范化管理,加快推進股權出質登記的規范化進程。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應加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託管的相關工作。
㈤ 公司股權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公司股權可以申請抵押貸款。股權抵押貸款申辦流程:一、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向貸款機構申請質押貸款並出示相關材料;二、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出質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是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三、股權質押合同簽訂後約定時間內,股權質押貸款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股權出質登記機構(股權發行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四、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材料;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3、質權合同;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五、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和股權質押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貸款;註:股權質押期間產生的紅股和分配的現金股息的歸屬由質押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滿前,出質人和質權人均不得處理紅股和現金股息,應委託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現金股息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法律依據】
《公司法》。
㈥ 股權質押需要什麼資料
股權質押一般同時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和「股權轉讓合同」,在條件成就時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質權。
股權可以質押給個人,辦理去公司注冊地工商局。
一、股權出質登記所需提供資料
1.《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出質人、質權人簽字或蓋章);
2.出質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製作要求:載明:「與原件一致」字樣,簽名、捺印;1份;
3.出質人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無需年檢後)、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無需組織機構代碼
4.質權人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帶上原件。無需組織機構代碼。質權人為個人,提供第2條所述材料。
5.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要求:(1)粘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由質權企業、出質人簽名或加蓋騎縫章,無需企業法人簽名授權,1份);(2)載明「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7.現場列印出質企業股東出資證明書(1份);
8.股權(出質)合同1份;
備註:
1.「股東出資證明」工商局列印原登記注冊時提交的文件;
2.出質屬於「企業變更注銷」項目;
3.審核完畢,列印「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一般無需繳費。
二、質押約定的條件成就後,股權轉讓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的決議
2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
(1)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
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書;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最後建議事前自己或者委託專業人員作必要的盡職調查然後制定相適應的文本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