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上市公司能發行股票嗎
法律分析: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這意味著一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發行股票,但是,它們所發行的股票與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有一點差別,就是它們不能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只能在場外交易,即只能在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之間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三十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B. 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股票嗎
原則上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股票。公司上市需要資本總額不的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融資可以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融資,這是最直接的融資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C.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股票
不是,沒有上市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只不過這類公司發給股東的股票不能上市交易。
D.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發行股票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指發行了股票並它的股票可以在某證券市場進行再次交易的公司,那些發行了股票但不能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二次買賣的公司叫非上市公司,他們也是可以發行股票的。股票是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票面憑證,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形式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其投資份額佔有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的比例而持有公司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分為分割的股份,股東按照其投資所佔有的股份比例而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持有的股權比例表現為股票。
大家一般所指的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市場可以自由交易的股權憑證。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上市後其股票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由流通和交易。
股票指的是公司股份憑證,是股份的表現形式,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有股票。只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並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由買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能進入市場自由流通和交易。只能通過場外交易進行。一般來說,非上市公司可以在銀行或證券公司進行交易,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私人交易。股票交易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的普通股,屬於交易所交易。二是上述場外交易。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募集資金的,可以通過發行股票上櫃募集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發起人協議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四)招股說明書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F. 發行股票是不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1.我國的現代股份制公司主要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隻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2.不可以。
3.按是否在證券交易掛牌交易,證券可以分為上市證券與非上市證券。
G. 什麼公司可以發行股票
法律分析:能夠發行股票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將公司類型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滿足股票發行的條件,才能夠發行新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行股票,在組織機構、盈利能力、財務狀況、違法記錄等方面,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