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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把工資轉成股票發給員工嗎

發布時間: 2021-05-24 07:10:36

⑴ 企業能否以股票的形式給員工發工資

如果是在徵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協商的價格進行對等發放,如果是企業強制性的,員工可以不接受。

⑵ 公司可以把股票期權作為員工的工資嗎

因此,
股票期權
的激勵對象主要也是對企業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影響的公司雇員,如經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等,一般的員工不在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之列。

⑶ 如果公司持續用股票給員工當工資,那豈不是節約了很多工資

二級市場上的股票是轉讓,從一個人手上轉到另一個人手上.
公司不能夠因此增加新的股份.
看看給員工的股票原本屬於誰的,誰就會形成一筆支出.
補充:
1.增加股份是需要補充資本公積金的
2.一般公司是把這當作期權在處理,員工繳納認購費用來獲得股份.但是歸屬於老股東的收益比例會下降,相當於新股東出一筆錢來補充凈資產,老股東付出的是收益比例的下降.
3.除非公司利潤增長高過老股東收益的下降,否則,會有老股東出來反對的.看起來是沒有付出工資,但是老股東卻付出了分紅權.

⑷ 公司給予員工股權留存部分工資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員工獲得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區分本月的其他工資薪金,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1.一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一次股權激勵
激勵對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一次股權激勵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對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釋:
(1)激勵對象為獲得股權激勵所支付的款項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應納稅額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因為年度業績考核的需要和現有對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強制性規定,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般不少於3年。
(3)因一次收入較多,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為繳納股權激勵所得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時間、價格不影響上述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稅額。其出售股票的行為應視為股票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的相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2.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權激勵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上市公司應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或者同時兼得的不同股權激勵形式的所得合並計算應納稅額。
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上表所列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本年度內以後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一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3.對於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權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公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對因特殊情況,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5.對於可在授權日征稅的股票期權,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的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9年1月、5月和8月,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發布了《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和《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這三個文件與《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關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482號)、《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等共同構成我國對個人獲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辦法。
一、股權激勵的所得性質判定
我國最早對股權激勵所得作出規定的文件是國稅發[1998]9號文,它對股權激勵所得的性質判定是: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這一判定為以後所發的相關文件所繼承,沒有變化。
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激勵對象行權後持有股票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持有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所獲股息,減按50%計稅。
轉讓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根據財稅[2005135號、國稅函[2005]482號文的規定,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明確的工資薪金所得股權激勵形式有三種: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主要依據財稅[2005]35號文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財稅[2009]5號文規定,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權所得處理。同時,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6]902號、財稅[2009]5號和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僅適用於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第二,間接控股限於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在下圖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所得可使用稅法規定的計稅方法。對於D公司,由於C對D的持股屬於第三層持股,不能計算為A對D的間接持股,同時A對D直接持股29%,低於30%,所以D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所得不能採用稅法規定的計稅方法。
討論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之前,首先要了解兩個重要的慨念――「授權日」和「行權日」。這兩個概念適用於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授權日」,也稱「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股權激勵權利的日期。「行權日」是指激勵對象行使上述權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記日」和「解禁日」。「登記日」指公司根據股東大會通過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在激勵對象達到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授予公司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要求將限制性股票實際登記在被激勵對象股票賬戶上。登記日之後,激勵對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須要持有一定時期,即所謂「禁售期(鎖定期)」。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記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禁售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規定的日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了。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鎖日)」。為了便於敘述,本文將限制性股票的「登記日」視同為「授權日」,「解禁日」視同為「行權日」。
財稅[2005]35號文規定,股權激勵所得在授權日不納稅,行權日納稅。因為在授權日,激勵對象並不能真正行使其權利,必須經過業績考核並達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權日後行使被授予的權利,此時股權激勵所得才成為所得稅意義上的「所得」。
但是,對於股票期權,如果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第一,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第二,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則在授權日征稅,行權日不再納稅。
三、申報要求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的,不得使用優惠計稅方法。申報的具體要求為:
(一)實施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並經上市公司公示後15日內,將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協議書、授權通知書、股票登記日期及當日收盤價、禁售期限和股權激勵人員名單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機構,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外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外)文資料備案。
(四)實施股權激勵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代扣代繳稅款或申報納稅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股權激勵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⑸ 工資轉化成股份對員工來說有什麼用

這意思就是要把你們和公司綁在一起 最後拒絕, 除非你的公司規模大業務強效益好。

⑹ 公司把工資轉到我個人卡里,然後我再發給員工。這個可以直接做賬嗎

當然可以做賬,把轉到你卡里這個步驟不要記在在賬上,以現金支出方式記賬。

⑺ 公司拖欠工資是否可以將工資轉為股份

可以操作,法律上允許,就看雙方協議如何簽訂。
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⑻ 經營狀況不好的公司想股份無償轉讓給員工一部分員工不出資不發工資只得分紅是否公司債務員工也得承擔

如果你把股份分給了員工,當然公司的盈利和債務員工都有份了,主要是員工願不願意要你的股份,而不要工資了。

⑼ 合夥公司給員工發工資可以按持股比例給員工發工資嗎

這種的責任劃分看上去好像比較合理,其實不合理也不合法。
這種責任劃分股東大會可以提出來,在責任和利益分配上可以談,但是落實到職工身上的是公司應當發放的全額工資,職工不與股東或者持股人打交道,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基於勞動關繫上的工資只有公司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