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我國證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准則等,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
㈡ 經濟法中,公司在作出出售股票時需要遵循哪些規定需要大多數股東同意嗎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准,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准。
㈢ 公司法股份交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律對於公司法股份交易的相關限制主要是以下這幾種:對發起人轉讓的股份限制,對在公開發行股份之前,公司就已經發行過的股份進行轉讓的限制。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公司股份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股份交易限制的主要規定:
一、公司法股份交易的特別限制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4、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也就是說,公司法股份交易是需要經過股東們超過一半人的同意的。要轉讓股份的股東應該把公司法股份交易的事項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他的股東然後徵得同意,如果其他股東一般人以上不同意轉讓的,那這些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就要購買被轉讓的股權;不願購買就只能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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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有關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轉讓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轉讓規則: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比本規則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本規則,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