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員可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么
不能,公職人員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公務員不可以作為股東或者法人 。
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的處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2. 公職人員配偶持有非上市股份
法律分析:一般公職人員只要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與本人管轄范圍沒有關聯就沒有關系,如果你領導幹部,需按照個人報告事項報告單位。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3. 公職人員配偶持有非上市股份
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公務員親屬是可以經商的。若工職人員配偶持有非上市股份與公職人員無關,是可以的。如果公職人員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配偶謀取利益,則是違法的。公職人員不得經商或者悉帶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公務員不可以作為股東或者法人 。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兆陸彎、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族悶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4.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可以在非上市公司持股嗎 律師甲說不可以,律師乙說可以。難道空間這么大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司(企業)兼職。
這里沒有什麼空間
5. 公務員家屬炒股票需要上報嗎
不違規。公務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也是不違規的,何況家人吶。不過按照規定,縣處級以上幹部,要做財產申報制度,如果持有股票,基金,房產等資產,要按照要求上報,如果不報會被通報,或者更嚴重的處理。
還有對於非上市公司,公務員本人不能參與,不然會被處分。至於家人也有一定限制,比如與公務員工作是否同一領域等,是否涉嫌利益輸送或者利用影響力,當然,不是領導沒事的,不涉及申報,如果是縣處級以上幹部的妻子是要申報情況的,不然也會受處分。所以,很多領導都是真離婚,但還在一起生活,規避組織審查。
6. 公務員子女炒股需要申報嗎
如果你是下列情況就需要申報。
領導家人炒股得申報,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都得填股票的持股份額、基金的份額、期貨的期末持倉數量等情況。股票就填跌了時的情況?沒戲。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這一項規定得相當詳細,股票得註明世殲填報前一交易日市值,基金則是填報前一交易日凈值。
領導幹部家人投資別家公司或者開公司圈錢?這也逃不過組織關注。領導幹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包括出資金額、出資比例,都得填報,如果他們自己開公司,包括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哪怕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得匯報資金數額、個人出資額和出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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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務員家屬投資入股違法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國家公務人員從事證券、股票業務不構成違法,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構成違法:
1、該國家公務人員是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的家屬。
3、國家國內無人員的家屬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 黨員領導幹部子女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嗎
這個要看情況,如果是處級以上幹部的話是不可以的,根據中央紀委的有關規定,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投資興辦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該種情況其實是限制了部分高級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的投資領域。
9. 公務員家屬炒股票需要上報嗎
法律分析:直系親屬需要申報,非直系親屬一般不需要,不過如果是涉及利益沖突的話,非直系親屬也需要申報。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