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股權轉讓要交哪些稅收
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是非常普遍的,企業轉讓股權是屬於財產權利轉讓的行為,財產權利轉讓就需要交稅,然後再進行股權轉讓的登記,這樣股權轉讓才完成,那麼企業股權轉讓要交哪些稅收?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企業股權轉讓要交什麼稅收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國稅函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局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稅發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意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作出了專門規定。200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2008年4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燃段擾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或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A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二、股權轉讓未進行工商變更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皮旦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並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並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燃寬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一步證明股權轉讓的效力取決於是否進行過工商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綜上所述,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上述知識就是我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時,要依據股權轉讓取得的收益進行交稅,主要的稅收項目是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Ⅱ 股權轉讓是免稅的嗎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股權轉讓 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③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由此可見,企業若想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切莫忘記在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並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於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於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 法規 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並於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 上市公司 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規定 (1)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 股權轉讓合同 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核准。 三、 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 股權登記 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股權變更 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於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 違約金 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 合同履行 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四、 印花稅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 繼承 、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股權轉讓是免稅的嗎 ?答案是否定的。就個人股權轉讓來說,一般以20%的稅率來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征納。
Ⅲ 轉讓公司股權是否需要繳稅
轉讓公司股權需要繳稅。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法人股東:企業 股權投資 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按我國現行稅 法規 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是 清算 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 公積金 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 股權轉讓 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印花稅 : 非 上市公司 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3、 土地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如果轉讓的股權,其表現形式主是 土地使用權 、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要徵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Ⅳ 股權轉讓怎麼繳稅
股權轉讓的繳稅如下:
1、營業稅
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權轉讓公司要交什麼稅
轉讓方是個人,要按照20%繳納交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繳納的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營業稅等。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自然人轉讓股權:
1.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交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交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3.不征營業稅。
一、公司轉讓股權
1.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2.交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3.不征營業稅。
關於企業轉讓股權涉稅問題汪唯的法律法規
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困宴培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收回,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三)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錢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外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轉讓企業取得接受企祥友業的股權的成本,應以其原持有的資產的帳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
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帳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