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份制公司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股份制公司的分配比例主要按照資金股權部分和經營管理股權部分進行分配。其中資金管理股權分配是按照股東各自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出資越多,分配的股份越多;按經營管理分配主要考慮對公司的貢獻、勞務支出比例等按照職責和崗位進行分配。股份分配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⑵ 公司的股份怎麼分配
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將100%的股權分割,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公司股權分配採用平均分配。
公司股權分配採用差異化分配股權。平均分配和個人獨大這兩種分配方式都不利於公司發展。公司的股份分配方式,股份分配應該合理,避免引起糾紛。具體如下:
1、公司的股份按照其出資額所佔比例分配;
2、公司的股份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股份分配;
3、公司股東的股份劃分,可以由公司股東協議決議確定。股份是股東在公司享受分紅的憑據,股東是按照其實際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