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規模的廣告公司可否開戶炒股要不要交稅
可以開戶炒股,但炒股盈虧要並入應納稅所得
Ⅱ 買賣股票怎麼收稅
當前股票買賣只收取印花稅和分紅稅,詳情如下:
1、印花稅。稅率為成交額的1‰,在股票賣出時徵收,由券商代扣後交由證券交易所統一代繳,全國統一。由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投資者購買股票時不再繳納印花稅。
2、分紅稅。投資者賣出上市公司分紅送股的股票時所需繳納的費用。根據持股時間長短不同,賣出時的收費標准也不同:持股時間小於一個月的,徵收稅率為20%;持股時間在一個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徵收稅率為10%;持股時間在一年及以上的,賣出時無需繳納分紅稅。
3、股票買賣的其他費用有:
(1)過戶費。中國結算發布通知,統一下調至0.01。
(2)券商傭金。傭金是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戶平台上進行股票買賣所需繳納給證券公司的費用,是券商平台經紀業務的主要收入來源。當交易的資金量足夠大時,交易的具體傭金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是,證監會規定最低收費為5元,最高收費不超過交易金額的3%,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的按5元計算。
企業買賣股票應按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個人買賣股票,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買賣雙方要按照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Ⅲ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
券市場運行秩序,根據《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
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
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法
規、部門規章及全國股轉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
股票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股票交易採用無紙化的公開交易形式,或經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
1
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設施與交易參與人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
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第八條 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票交易,應當
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取得交易許可權,成為交易參與人。
第九條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轉系統申請開設的
交易單元進行股票交易。
第十條 交易單元是交易參與人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設立
的、參與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並接受全國股轉公司服務及
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
第十一條 主辦券商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
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
第十二條 交易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轉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節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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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股票交易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
易方式、連續競價交易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標準的
全國股轉系統同時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
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優先股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第十五條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應當有 2 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
供做市報價服務。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
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
交易方式。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
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條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
3
母(子)公司。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強制變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二)掛牌公司調出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相應市場層級交易方式;
(三)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個交易日內恢復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四)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
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恢復交易期間,交易方式強制變更
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交易時間
第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
統休市。
第十九條 做市和競價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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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
延。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
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股票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
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
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
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
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轉
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
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
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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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
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
順序及時向全國股轉系統申報。
第二十五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格式傳
送。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
報記錄。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 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
賣出。
第二十八條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
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 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
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 100 萬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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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一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轉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
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轉系統交易
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
由全國股轉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嚴重後果的交易,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
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
交易,全國股轉公司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
規交易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
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
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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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每個交易日發布股票交易即時
行情、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交易
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屬市場
層級等對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負責全國股轉系統信息的統一
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
布、使用和傳播交易信息。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
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
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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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四十二條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轉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
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
務。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轉公司另
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做市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
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
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轉系統發
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申
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做市商應最遲於每個交易日的 9:30 開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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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六條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
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 5%或兩個最小價
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相對買賣價差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
第四十七條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
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四十八條 做市商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的整數倍,
且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應於 5 分鍾內重新報價。
第四十九條 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時,可以
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
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
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條 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
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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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成交
第五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為做市交易撮合時間。
做市商每個交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交易
撮合時間的 75%。
第五十二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
申報進行成交;如有 2 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轉系統按照價
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
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
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
第五節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
應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四條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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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轉公司報備。
做市商不再為掛牌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
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五條 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參與其做市股票的買賣。
第五十六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於掛牌公司總股本 5%或 100 萬股(以孰
低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第五十七條 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東在掛牌前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向股東買入或借入;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庫存股票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
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 3 個月後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
務。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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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
不滿 6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
股票做市不滿 3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 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
市。
第六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
做市,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該股票摘牌;
(二)該股票被強制變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
票做市;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 做市商間轉讓
第六十一條 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
可以通過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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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
易單元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
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
第六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進
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
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
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
13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
7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第六十五條 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
成交量在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第六十六條 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轉
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
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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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六十八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
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前 15 分鍾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
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六十九條 全國股轉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
最高 10 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 10 個價位的
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
服務做市商的實時最優 10 筆買入、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
等信息。
第七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每個
交易日 9:30 開始發布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代碼、證
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
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 3 個
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 3 個價位賣出申報
價格和數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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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集合競價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七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集合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
為每個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競價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
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四條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
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
報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集合競價股票實行價格漲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 50%,漲幅限制比例為 100%。價格
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
報為無效申報。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
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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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競價股票當日不
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 無前收盤價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股票恢復交易
期間的成交首日;
(三) 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成交
第七十七條 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
行集中撮合。
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鍾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
次。
第七十八條 集合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條 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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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
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
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
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八十條 集合競價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
交價,收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八十一條 集合競價股票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前收盤價、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產生集合競價參考價的,則揭示實時最優 1 檔申報價格和
數量。
第八十二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集合競價股票屬於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分別公布相關股票當日買入、賣出
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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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當日競價交易價格振幅達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
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二)當日競價交易換手率達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無限售條件股份
總數×100%
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排名分別計算。
股票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
「機構專用」。
第六章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八十三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全國股
轉系統同時提供開、收盤集合競價安排。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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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連續競價股票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為連續競價
時間,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方式委
托主辦券商買賣連續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市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保護限價等內容。
第八十六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價申
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個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
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八十七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
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
動撤銷;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
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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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
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
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
手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
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
報撤銷;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類型市價申報。
第八十八條
Ⅳ 小規模納稅人股票買賣增值稅計算
營改增後,企業買賣股票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Ⅳ 公司買賣股票如何交稅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應按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公司賬戶買賣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納的稅如下:
1、營業稅: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印花稅: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
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5)小規模公司股票交易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很多人不了解具體有哪些費用,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Ⅵ 小規模公司股權變更需要交稅嗎
法律主觀:
公司的一個股權的變更是很常見的。一、鏈李跡股權變更需要交稅嗎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稅務變更時需要請稅務局開一張完稅證明,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棚並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具體的稅率和計稅基礎應當由當地稅務局核算,計算過程較為復雜,為降低稅款還需要對標的公司做相應的賬務處理,建議根據具體情況詳詢律師處理。二、股權轉讓的種類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於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擾純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並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法規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於附期間的公司設立1年之後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附期限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於預期股權轉讓。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與公司非參與的股權轉讓公司參與股權轉讓,表明股權轉讓事宜已獲得公司的認可,因而可以視為股東資格的名義更換但已實質獲得了公司的認同,這是公司參與股權轉讓最為積極的意義。但同時還提醒大家,中國諸多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現象中,未經股權轉讓各方邀請或者未經股權享有人授權公司代理的情形時有發生。有償股權轉讓與無償股權轉讓有償股權轉讓無疑應屬於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但無償的股權轉讓同樣是股東行使股權處分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股東的股權。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方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股權發生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贈與,股權未發生轉讓。
法律客觀: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Ⅶ 請問公司賬戶買賣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納什麼稅么
炒股後的收益應交哪些稅,個人在買賣股票時需要繳稅,例如印花稅,轉讓費等,或也相同。該帳戶上的股票交易收益需要支付的稅款如下:
1、營業稅: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股票交易業務的營業額是所售股票的原始價格(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原始價格(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則適用5%的稅率。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的總收入是從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來源獲得的收入,包括財產轉讓(權益)獲得的收入。(債務等),股利,花紅及其他股權投資收益,利息收益等。在企業對外投資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投資資產的成本。
3、印花稅:根據財稅明典[2008]2號文件,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決定調整對證券徵收印花稅的方法(股票交易自2008年9月19日起更改,並改變現行的稅率。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由交易雙方就該書發行的A股和B股股權轉讓文件的交易,繼承和贈與徵收。調整為單邊稅(即交易和繼承)的千分之一的稅率,書面A股和B股股權轉讓文件的轉讓人將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的稅率是千分之一,並且不會對受讓人徵收任何稅款。
在買賣股票時應如何納稅?
根據《關於全面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應按照金融轉移支付增值稅在金融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
對於金融的轉移,銷售將是從銷售價格中減去價格後的余額。
對於金融轉移中的正負差異,沖減損益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如果抵銷後存在負差額,則可以結轉下一稅務期間以抵銷已轉讓金融的銷售額網站,但如果年末仍存在負差額,則不得將其轉入當期損益。下一個財政年度。
金融的價格可以採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炒股後的收益應交哪些稅,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更改。
對於金融的轉讓,不允許使用特殊的增值稅發票。
Ⅷ 公司開戶炒股要繳稅嗎
公司開戶炒股,交易時要交印花稅,賺的錢一般還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管理規程》第十四條
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稅。
(8)小規模公司股票交易擴展閱讀
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20%。
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分為兩種,一是查賬徵收,另一是核定徵收;
1、查賬徵收的:
(1)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稅金+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納稅調整額
(2)按月(季)預繳時:
應交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適用稅率
2、核定徵收的,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額*所得率*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