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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公司定向發行股票主辦券商

發布時間: 2023-08-07 10:18:41

『壹』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麼樣的

你好,
新三板定向增發,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簡單地說,是申請掛牌公司、或已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掛牌公司可在掛牌後進行定向發行股票融資,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由於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企業一般要在找到投資者後方可進行公告,因此投資信息相對封閉。
定增流程解析
(一)發行目的;
(二)發行對象范圍及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購安排;
(三)發行價格及定價方法;
(四)發行股份數量;
(五)公司除息除權、分紅派息及轉增股本情況;
(六)本次股票發行限售安排及自願鎖定承諾;
(七)募集資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發行前滾存未分配利潤的處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發行前擬提交股東大會批准和授權的相關事項。
2、召開股東大會,公告會議決議內容與董事會會議基本一致。
3、發行期開始,公告股票發行認購程序
(一)普通投資者認購及配售原則;
(二)外部投資者認購程序;
(三)認購的時間和資金到賬要求。
4、股票發行完成後,公告股票發行情況報告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
(二)發行價格及定價依據;
(三)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四)發行對象情況。
5、定增並掛牌並發布公開轉讓的公告
主要內容:本公司此次發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工作,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
定向增發對股價影響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選擇的增發方式是公開增發還是非公開增發(又叫定向增發),如果是公開增發,那麼對二級市場的股價是有壓力的,對資金的壓力就更大,如果在市場不好時增發,就絕對是利空。如果是定向增發,那麼對二級市場的股價影響就小一些,而且如果參與增發的機構很有實力,表明市場對其相當認可,可以看做利多。
二:增發價格,如果是公開增發,價格如果折讓較多,就會引起市場追逐,對二級市場的股價反而有提升作用。如果價格折讓較少,可能會被市場拋棄。如果是定向增發,折讓就不能太高,否則就會打壓二級市場的股價。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貳』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票定向發行指南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
系統)掛牌公司和申請掛牌公司(以下合稱發行人)股票定向
發行工作流程,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公眾公司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以
下簡稱《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以下簡
稱《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以下簡稱《定向發行規則》)等有關
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則性規定
(一)適用范圍
發行人根據《定向發行規則》等有關規則,實施以下股票
發行行為,適用本指南的規定:
1.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
1
3.申請其股票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的。
(二)200 人計算標准
本指南規定的「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是指
股票定向發行說明書中確定或預計的新增股東人數(或新增股
東人數上限)與本次發行前現有股東(包括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
有人)之和不超過 200 人。
現有股東是指審議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股東大會通知公告
中規定的股權登記日(以下簡稱股權登記日)的在冊股東。發
行人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第三十二條授權定向發行股票的,
現有股東是指審議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董事會召開日的在冊股
東。
(三)連續十二個月發行股份及融資總額計算標准
發行人根據《公眾公司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發行股票的
十二個月內普通股定向發行的股份數與本次發行股份數之和不
超過本次發行董事會召開當日普通股總股本的 10%,且十二個
月內普通股定向發行的融資總額與本次發行融資總額之和不超
過 2000 萬元。
前款規定的十二個月內發行的股份數及融資總額是指以審
議本次定向發行有關事項的董事會召開日為起始日(不含當
日),向前推算十二個月,在該期間內披露新增股票掛牌交易
2
公告的普通股定向發行累計發行的股份數及融資總額。
(四)定向發行事項重大調整認定標准
《定向發行規則》規定的對定向發行事項作出重大調整,
是指發行對象或對象范圍、發行價格或價格區間、認購方式、
發行股票總數或股票總數上限、單個發行對象認購數量或數量
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的調整、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以及
其他對本次發行造成重大影響的調整。
(五)審計、評估報告有效期
定向發行涉及非現金資產認購的,非現金資產的審計報告
在審計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
延長期至多不超過一個月;非現金資產的評估報告在評估基準
日後一年內有效。
(六)連續發行認定標准
發行人董事會審議定向發行有關事項時,應當不存在尚未
完成的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重大
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事宜,不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收購管理辦法》)關於協議收購過渡期的
相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發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
露新增股票掛牌交易公告;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尚未完成是指
發行人尚未披露債券發行結果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的
3
標准按照《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問答》第十二條規定執
行;股份回購事宜尚未完成是指發行人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
尚未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有關要求完成股份注銷手續,或發行人回購股份用於員工
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
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披露
回購結果公告。
(七)電子化報送要求
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應當通過業務支持平台統一門戶定
向發行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辦理。主辦券商應當在掛牌
公司披露相關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業務系統中完成公告關聯
等業務操作。
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應當通過掛牌審核系統(以下
簡稱業務系統)辦理。
全國股轉公司實行電子化審查,申請、受理、反饋、回復
等事項通過業務系統辦理。
定向發行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
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二、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
4
對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2.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董事參與認購或
者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董事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
關聯董事應當迴避。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
要求重新召開董事會進行審議。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象為
發行人的董事或者與董事存在關聯關系,且董事會審議時相關
董事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董
事會進行審議。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有
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認購合同應
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
限售期、發行終止後的退款及補償安排、糾紛解決機制等。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應當在認購合同中約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發行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履行
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
前款規定的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是指取得全國股轉
公司關於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無異議函後生效。
4.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在董事
會審議股票定向發行等事項後的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
5
及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發行人應當於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披露審議股票定向發
行有關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公告,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不計算在
內。
發行對象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的,發行人應當最晚與股東大
會通知公告一並披露標的資產涉及的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
5.發行人董事會不得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將股票定向發行有
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
會,對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2.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現有股東參與認購或者
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
關聯股東應當迴避。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
要求重新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象為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東、
持股董事或者與前述主體存在關聯關系,且股東大會審議時前
述主體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
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股東大會審議股票發行有關事項時,出席股東大會的全體
6
股東均擬參與認購或者與擬發行對象均存在關聯關系的,可以
不再執行表決權迴避制度。
3.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在股東
大會審議通過股票定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股東
大會決議等相關公告。
4.發行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明確授權董事會辦理
股票發行有關事項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期滿後仍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將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發行
相關事項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三)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定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十五個交易日內,分別按照《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關規定,出具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
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發行人應當及時予以披露。有特殊情況
的,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業務系統申請延期出具專
項意見。
(四)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1.發行人應當在披露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後十個交易日內,
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等相關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向
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定向發行申請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其中,最近一期財務報告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7
2.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的齊備性進
行核對。申請文件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請文件不齊備的,
告知發行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全國股
轉公司同意,發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變更。
3.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受理通知書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關於
收到全國股轉公司股票定向發行受理通知書的公告。
(五)發行申請文件審查
1.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申請文件進行自律審查,需要反饋
的,通過業務系統向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發出反饋意見。
2.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
他證券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反饋意見要求
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補充或者修
改申請文件。有特殊情況的,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可以通過業務
系統申請延期回復。
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
證券服務機構對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回復是申請文件的組
成部分,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
3.經全國股轉公司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申請文件的,發行
人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議函後,及時更新披露修改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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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法律意
見書等文件。
(六)出具自律審查意見
1.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在受理後二十個交易日內形成審查意
見,審查期限不包含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時
間。
2.全國股轉公司根據審查情況可以出具無異議函,或者按
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作出終止自律審查決定。無異
議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發行人取得無異議函後,應當在十
二個月內完成繳款驗資。
3.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或作出
中止自律審查、終止自律審查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公
告。
(七)認購與繳款
1.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
議函後,發行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安排發行對象認購繳款:
(1)發行人最遲應當於繳款起始日前兩個交易日披露定
向發行認購公告。認購公告中應當包括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發行對象名稱、認購數量、認購價格、
認購方式、繳款賬戶、繳款時間等內容。
9
(2)發行對象應當依據認購公告安排,在繳款期內向繳
款賬戶繳款認購。如需延長繳款期的,發行人最遲應當於原繳
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認購公告。
(3)發行人最遲應當於繳款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披
露認購結果公告。認購結果公告中應當包括最終認購對象名稱、
認購數量、認購價格、認購金額、募集資金總額等內容。
2.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人在全國股轉公
司出具無異議函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並在確定發行
對象後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和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關規定,
對發行對象、認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發表專項核查
意見。
(2)發行人應當及時將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
機構專項核查意見一並披露。
(3)全國股轉公司對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機
構專項核查意見進行審查。
發行人在披露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機構專項核
查意見後五個交易日內未收到反饋的,可以按照關於董事會決
議時發行對象確定情形的認購繳款要求安排認購事宜。
發行人在披露相關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收到反饋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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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
反饋意見要求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
補充或者修改相關文件。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
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發行人在回復全國股轉公司
反饋意見後三個交易日內未再次收到反饋的,應當根據反饋意
見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並可以按照關於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
確定情形的認購繳款要求安排認購事宜。
(八)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與驗資
1.發行人應當在認購結束後,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
的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附件 4)。
2.發行人應當在認購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驗資。
3.發行人在驗資完成且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後,
符合《定向發行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資金。
(九)辦理股票登記手續並披露相關公告
1.發行人應當在驗資完成且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
議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業務系統上傳股票登記明細表(附件
5-1)、驗資報告、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發行情況報
告書、自願限售申請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項確
認函(附件 7-1)等文件。
全國股轉公司核實無誤後,將股票登記相關信息送達中國
11
結算北京分公司,並通知發行人和主辦券商辦理股票登記手續。
2.全國股轉公司向發行人送達辦理股票登記手續通知後,
主辦券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相關規定辦
理新增股票登記,與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協商確定新增股票掛
牌並公開交易日期,並按照相關要求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等文
件。發行對象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需披露權益變
動報告書的,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三、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
股東大會,對股票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並披露相關公
告。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董事會審議環節和股東大會審議環
節的規定,發行人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應當同時適用
以下特別規定: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應當在認購合同中約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發行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履行
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
前款規定的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是指取得中國證監
會關於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核准文件後生效。
(二)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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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定
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分別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
關規定出具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
後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中介機
構出具專項意見的規定。
(三)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與申請核准
1.發行人披露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後,應當按照《內容與格
式准則第 4 號》等相關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提
交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的相關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
行業務流程中關於提交發行申請文件的規定。
2.全國股轉公司對相關文件審查的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
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發行
申請文件審查的規定。
3.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在收到相關文件後二十個交易日內出
具自律監管意見,前述期限不包含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全國股轉公司
反饋意見的時間。
4.全國股轉公司出具自律監管意見後,根據發行人委託
(附件 3-1),將自律監管意見、發行人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查
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人出現《定向發行規則》第五
13
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的,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自律審查決
定。
5.中國證監會在核准過程中對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出反饋意見的,
全國股轉公司將反饋意見告知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主體回復的具體
要求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
程中關於發行申請文件審查的相關規定。
6.經中國證監會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申請文件的,發行人應
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及時更新披露修改後的定向
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等
文件。
7.發行人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審查、終止自
律審查決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作出中止審核、終止審核、核准或
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公告。
(四)認購與繳款等程序
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指南股東
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認購與繳款等規定,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並安排認購繳款、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
方監管協議、驗資、辦理股票登記手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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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的規定召開董事會、
股東大會,對股票定向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審議
確定本次股票發行後股東累計是否超過 200 人。
2.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審議適用本指南關於掛牌公司發行
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迴避表決的
規定。
發行人董事會不得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將股票定向發行有關
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認購合同的
內容、生效條件應當符合本指南關於掛牌公司與發行對象簽訂
認購合同的相關要求。
4.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1)定向發行
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2)定
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在取得中國證監
會核准文件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
5.發行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明確授權董事會辦理
股票發行有關事項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期滿後仍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將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發行
15
有關事項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二)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定
向發行有關事項後,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
針對本次發行事項發表專項意見,相關專項意見應當分別納入
主辦券商的掛牌推薦報告和律師事務所關於掛牌的法律意見書。
(三)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1.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應當
委託主辦券商在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掛牌申請文件時一並提交
發行申請文件(附件 1-3、附件 2-3)。
2.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應當按
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等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在向全國
股轉公司提交掛牌公開轉讓申請文件時一並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3.發行人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對發行事項進行專章披
露,主要包括定向發行的審議程序、發行對象、發行價格、發
行數量、募集資金金額及用途等內容的簡要介紹。
發行申請文件中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申請電子文件
與預留文件一致的鑒證意見》應當與掛牌申請文件中《申請掛
牌公司、主辦券商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保持一致的聲明》合
並提交。
4.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的齊備性進
16
行核對。申請文件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請文件不齊備的,
告知發行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文件一經受理,發行人應當
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經全國股
轉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變更。
(四)發行申請文件審查
1.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申請文件進行自律審查,需要反饋
的,通過業務系統向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發出反饋意見。
2.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
他證券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反饋意見要求
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補充或者修
改相關文件。有特殊情況的,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可以通過業務
系統申請延期回復。
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
證券服務機構對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回復是申請文件的組
成部分,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
3.經全國股轉公司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定向發行說明書、
主辦券商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申請文件的,應當將修改後
的申請文件上傳至業務系統。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或同意掛牌的函(以下統稱同意函)後,
17
及時披露修改後的申請文件。
(五)出具自律審查意見及與核准程序的銜接
1.經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發行人符合掛牌條件及《定
向發行規則》要求的,根據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是否超過 200
人區分處理:
(1)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全國股
轉公司出具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
象確定的,發行人取得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即可安排認購與
繳款事項;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對象
確定後,發行人應當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更
新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對發行對象、認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規性分別出具專項核查意見。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
以及主辦券商的補充核查意見、律師事務所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應當通過業務系統一並提交,經全國股轉公司確認後由發行人
披露。
(2)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全國股轉

『叄』 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是否必須要由主辦券商操作

當然需要經過主辦券商「操作」,具體規范依據如下:
1、《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新三板企業在掛牌時需主辦券商推薦,掛牌後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4.3.3條:「按照《管理辦法》應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掛牌公司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發行新增股份的掛牌手續。」有根據《管理辦法》第42條,申請文件應包括證券公司推薦文件。
3、《業務規則》第4.3.4條:「按照《管理辦法》豁免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主辦券商應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發表意見,掛牌公司在發行驗資完畢後填報備案登記表,辦理新增股份的登記及掛牌手續。」此處明確要求主辦券商持續督導。
大成律師 曾銘

『肆』 掛牌企業是什麼意思

是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掛牌公司可以直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上市的前提是掛牌公司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在股本總額、股權分散程度、公司規范經營、財務報告真實性等方面達到相應的要求。

如掛牌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掛牌公司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轉讓;如中國證監會核准掛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證券交易所同意掛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4)掛牌公司定向發行股票主辦券商擴展閱讀:

掛牌公司即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相對。公眾公司的一類。掛牌條件是:

(一)為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公司組織結構;

(三)登記託管的股份比例不低於可代辦轉讓股份的50%;

(四)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