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責任公司發行股票嗎
一、 有限責任公司 發行股票嗎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法 人以其全部資產對 公司債務 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 國有獨資公司 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所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而且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 股份有限公司 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只有發行了股票才能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債券的話就是兩者都能發行了。 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有限責任與股份有限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合還是資合。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為等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數額。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四)募股集資是公開還是封閉。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出資者范圍內募股集資,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招股集資,公司為出資人所發的出資證明亦不同於股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募股集資的封閉性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無須向社會公開。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資的方式是開放的,無論是發起設立或是募集設立,都須向社會公開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募集資本,招股公開,財務經營狀況亦公開。 (五)股份轉讓的自由度。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不能轉讓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但由於人合性質,決定了其轉讓要受到嚴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現形式為股票。這種在經濟上代表一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一定資格和權利義務的有價 證券,一般地說,與持有者人身並無特定聯系,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這就必然加強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躍性和競爭性,同時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機性。 (六)設立的寬嚴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經濟地位和組織、活動的特性,使得國家必須以法律手段對之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其設立規定了一系列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還因其封閉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有的可以簡化,並有一定的任意性選擇。 綜上所述,關於 有限責任公司發行股票嗎 ,我們要注意,我國的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可以發行股票的。另外,有限責任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是在股份轉讓的自由度上有所區別,在人合還是資合、股份是否為等額、募股集資是公開還是封閉等方面都是有差異的。
Ⅱ ipo上市流程6大步驟
一、股份公司的設立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兩種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在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發起人必須認足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社會公眾不參加股份認購。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訂實施的《公司法》將募集設立分為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和公開募集設立。
01
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資本。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文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發起人應當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及相關規定的要求,起草、制訂章程草案。
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須提交創立大會表決通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確定公司名稱。公司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等公司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注冊級別管轄、訴訟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及法律適用等法律事項的依據。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公司住所變更的,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02
設立方式和程序
1、新設設立。
即5個以上發起人出資新設立一家股份公司。
(1)發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設立方案;
(2)簽署發起人協議並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准;
(4)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
(5)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6)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改制設立。
即企業將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經評估或確認後作為原投資者出資而設立股份公司。
(1)擬定改制設立方案;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國有資產評估;
(3)簽署發起人協議並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4)擬定國有土地處置方案並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復;
(5)擬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並取得財政部門的批復;
(6)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准;
(7)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8)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9)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10)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
即先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新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後再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1)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並獲得批准;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擬設立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將經審計的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公司;
(4)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5)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上市前輔導
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後,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股票發行申請前,均須由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限一年。
01
輔導程序
1、聘請輔導機構。輔導機構應是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以及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
2、與輔導機構簽署輔導協議,並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3、正式開始輔導。輔導機構每3個月向當地證監局報送1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4、輔導機構針對股份公司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輔導機構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的書面考試。
6、向當地證監局提交輔導評估申請。
7、證監局驗收,出具輔導監管報告。
8、股份公司向社會公告准備發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之後10天內,就接受輔導、准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
02
輔導內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全面的法規知識學習或培訓。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礎。
3、核查股份公司在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產權關系是否明晰,股權結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督促股份公司實現獨立運營,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5、督促股份公司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規范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財務、投資以及內部約束和激勵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杜絕會計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
9、對股份公司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協助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三、籌備和發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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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備工作
1、聘請律師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分別著手開展核查驗證和審計工作。
2、和保薦機構共同制定初步發行方案,明確股票發行規模、發行價格、發行方式、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滾存利潤的分配方式,並形成相關文件以供股東大會審議。
3、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出具募集資金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相關部門批準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文。
4、對於需要環保部門出具環保證明的設備、生產線等,應組織專門人員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測試,並獲得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向稅務部門申請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稅收違規的證明。
02
申報股票發行所需主要文件
1、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摘要;
2、最近3年審計報告及財務報告全文;
3、股票發行方案與發行公告;
4、保薦機構向證監會推薦公司發行股票的函;
5、保薦機構關於公司申請文件的核查意見;
6、輔導機構報證監局備案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匯總報告》;
7、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8、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報告;
9、企業發行股票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股東大會決議;
10、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方案及股東大會的決議;
11、有權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項批文);
12、募集資金運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13、股份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
14、其他相關文件,主要包括關於改制和重組方案的說明、關於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決策有效性的相關文件、關於同業競爭情況的說明、重大關聯交易的說明。
業務及募股投向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說明、原始財務報告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及注冊會計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歷次資產評估報告、歷次驗資報告。
關於納稅情況的說明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鑒證意見等、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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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申報。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
(2)受理。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審。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徵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
(4)預披露。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因此,發行人申請文件受理後、發審委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與中國證監會網站的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5)發審委審核。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初審完成後,由發審委組織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
(6)決定。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此外,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2、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具體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股票的種類和數量,發行對象,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募集資金用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
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四、促銷和發行
01
詢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技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02
路演推介
在發行准備工作已經基本完成,並且發行審查已經原則通過(有時可能是取得附加條件通過的承諾)的情況下,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將安排承銷前的國際推介與詢價,此階段的工作對於發行、承銷成功具有重要的意義。
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預路演
預路演是指由主承銷商的銷售人員和分析員去拜訪一些特定的投資者,通常為大型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對他們進行廣泛的市場調查,聽取投資者對於發行價格的意見及看法,了解市場的整體需求,並據此確定一個價格區間的過程。
為了保證預路演的效果,必須從地域、行業等多方面考慮抽樣的多樣性,否則詢價結論就會比較主觀,不能准確地反映出市場供求關系。
2、路演推介
路演是在主承銷商的安排和協助下,主要由發行人面對投資者公開進行的、旨在讓投資者通過與發行人面對面的接觸更好地了解發行人,進而決定是否進行認購的過程。
通常在路演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便可大致判斷市場的需求情況。
3、簿記定價
簿記定價主要是統計投資者在不同價格區間的訂單需求量,以把握投資者需求對價格的敏感性,從而為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的市場研究人員對定價區間、承銷結果、上市後的基本表現等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據。
以上環節完成後,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將與發行人簽署承銷協議,並由承銷團成員簽署承銷團協議,准備公開募股文件的披露。
五、上市
1、擬定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
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通過發審會後,發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的申請,報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請。
發行人股票發行完畢後,應及時向深交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並需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請書;(2)中國證監會核准其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文件;(3)有關本次發行上市事宜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4)營業執照復印件;(5)公司章程;
(6)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7)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全部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8)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9)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說明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0)發行人擬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11)首次公開發行後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12)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持有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持股鎖定證明;(13)相關方關於限售的承諾函;(14)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套發行申報材料;
(15)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的上市公告書;(16)保薦協議和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1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審查批准。
證券交易所在收到發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後7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並通知發行人。
4、簽訂上市協議書。
發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後,應當與深交所簽訂上市協議書,以明確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
5、披露上市公告書。
發行人在股票掛牌前3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
6、股票掛牌交易。
申請上市的股票將根據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上市日期掛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發行後7個交易日內掛牌上市。
7、後市支持。
需要券商等投資機構提供企業融資咨詢服務、行業研究與報道服務、投資者關系溝通等。
Ⅲ 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應認購公司發行的多少
發起設立的,發起人要認購全部股份。募集設立的,要認購不少於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第八十五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票上市發行條件的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的先決條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屬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不能直接成為上市公司。(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里的股本總額包括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投票和發起人認購及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股票的總和,不單指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者在投資之彰,要對所欲購股票的公司進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情況。同時,證券管理部門也要對公司情況進行考察。這就他公司進行很長一段時間的分析,如果公司剛剛成立,這些情況也無從談起。開業時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標准沒有規定,但須連續不間斷的計算。出於對國有資產的特殊保護,對由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或者《公司法》實施後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公司作了特別規定,只要原國有企業和作為發起人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請成為上市公司,不受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的限制。(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上市公司是開放性經濟組織,其目的在吸收眾多方面的社會資本,股東根據所持股票在公司總股本中的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為了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公司,實現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權益,有必要規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構成。所以《公司法》規定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少於1000人。這里是股票面值達1000元,而不以股東購買股票時支付的價款為准。同時,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會公開發行,也有一部分由發起人認購和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發起人和特定的投資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資者更優越的地位,因此為了維護一般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規定兩者之間的股份比例。(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應是具有極高信譽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依法進行,違法行為將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無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超過經營范圍、採取欺詐手段經營等行為。這些行為應承擔重大法律責任,如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等。當然以前有違法行為,現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為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投資者了解公司狀況,如虛假記載即屬重大違法行為也是對投資者的欺騙,投資者無法了解公司真實狀況,自然也就不能成為上市公司。(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是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對整個經濟的綜合考慮,制定行政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條件。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⑥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規定的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述規定的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上市公司除公告上述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a、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b、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c、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股份公司上市的條件: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後,股份公司的一舉一動都和千百萬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密切相連。因此,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都對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股份公司上市一般都需經嚴格的資格審查,符合上市標准,並經批准才有資格上市。股份公司的上市標准一般包括:(1)資本額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領不得低於某一數值。(2)符合要求的業績記錄,主要是考察擬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如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股不得低於某一數值。(3)償債能力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也有規定的數值。(4)股權分散情況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股票的流動性,以及防止股票集中在少數股東手裡可能帶來的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根據這些標准,一般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需提供下列資料:①公司的業務性質與產品目錄。②股票未上市之前的公司證券情況。③反映過去若干年財務狀況的會計表冊。④公司的章程副本。⑤股權與公司債權表。在嚴格的規定下,能夠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事實上只佔很小一部分。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3)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5%。(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上面就是關於中國上市公司條件的有關知識。總而言之,公司上市需要有合法的主體資格、良好的經營業績、規范的運營模式和健康的財務會計數據。另外,對於募集資金的用途公司也要製作可行性報告,規范資金使用領域。
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上市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條件,主要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Ⅵ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納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發起人協議,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蠢茄瞎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帶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