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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司股票質押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8-09 22:50:27

Ⅰ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登記

法律主觀:

股權質押之後,股權的所有權沒有變化,收益權也沒有變化,還是歸股東的。股權質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方的貸款提供擔保。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有以下操作流程:1、需要融資的企業咨詢融資相關事項,准備融資所需資料;2、聯系融資機構;3、雙方商議融資的金額、利率、期限等相關事宜並達成協議;4、簽訂股權質押融資合同;5、到證券登記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6、出借方發放資金。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基敗念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枯叢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搏困動產為質押財產。

Ⅱ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戚兄爛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塵昌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高漏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Ⅲ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要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首先應查明出質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判定出質人是否有權將股份出質。其次,注意股份是否為不得轉讓或在特定期間內不得轉讓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轉讓:一是協議轉讓;二是通過掛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轉讓。最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 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 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Ⅳ 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規定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輪鄭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國有股用於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質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臘豎頌保法》及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等法律法纖絕規的規定,並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 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國有股,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用於質押。

第三條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Ⅳ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新規

法律主觀:

1.以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份,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 優先購買權 。 2.即不能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則股權不能質押給股東以外的人,股權所有者只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昌態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只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可。

法律客觀:

《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認為,在當事人辦理質押登記時,登記部門要求登記一個擔保期間是不合適的,因此,《擔保法解釋》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但是,《擔保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因為擔保物權是意定物權,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設定的。雖然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渣迅枯權。但是物權的種類有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之分。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就在於,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擔保法》對擔保期限沒有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就質押合同而言,擔保期限屬於《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等)時,才導致無效。《擔保法解釋》在這個問題上走了一個極端。這樣的規定也不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因為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並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後解除了對出質股權的登記,這時候,即使按照《擔保法解釋》的規定,這個約定的擔保期間對質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質權仍然存在,那麼,這個質權如何行使是很成問題的。因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質人已經賣出出質的股票的情形下,質權是存在於出質股票的代位物-出質人出賣股票所得的價金之上呢?還是由質權人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輾轉而尋得原出質股票的現行持有人,而對其行使質權呢?無論何種情況,質權人都將處於尷尬境地。如果這個質權是存在於出質股票的代位物-出質人出賣股票所得的價金之上,那麼,對這個價金法如洞律沒有規定妥當的保全措施這種情形下,如果有質權存在的話,這個質權也與債權無異,只是一種請求權而已,而這又如何能擔保債權的實現呢?如果質權人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而行使追及權,那麼,因為股票的高度流通性,在質權人行使追及權時,原出質的股票已不知轉了多少次手,通過追及權的行使而使這多少次交易復原,這將是一種何等艱巨的工作啊!因此,可以說《擔保法解釋》的這一規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現實。但也正是這樣的規定最容易使有關當事方無所適從。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來說,如果質押合同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那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還是置之不顧?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是否構成侵權?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事後質權人又以《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在這個問題上,如果質押合同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告知當事人《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執意要求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已盡了勤勉盡職的責任,不應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以上內容就是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擔保期限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到需要幫助的朋友。

Ⅵ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把股票質押給證券私募基金嗎

可以。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是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給質權人,一般情況下是指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達到5%)將股票質押給券商,獲得一定金額的流動資金,並支付券商一定的利息。

按照《物權法》第226條的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應以登記為生效條件。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可以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兩種模式。

場內交易,也叫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一種標准化的證券交易,指資金融入方(上市公司股東)將持有的股票質押給符合條件的登記在交易所的資金融出方(證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資管計劃等)融入資金、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由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場外交易,是除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外,其他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辦理、登記的股票質押業務,均屬場外交易,場外交易不通過交易所系統,而是直接到中證登辦理質押登記,或者通過證券公司遠程電子化申報方式辦理質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