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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算關聯方嗎

發布時間: 2023-08-10 01:37:52

❶ 一人投資多家公司,這些公司之間屬於關聯方嗎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 所以,你說的是屬於關聯方的。

❷ 《美國證券法》對關聯方的界定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這么幾個法規決定:

1、《公司法》
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系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

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企業會計准則》相比《公司法》對關聯關系和關聯方的認定更加細化,但其重點還是在兩方企業之間存在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關系,仍需較大的主觀判斷。

3、《股票上市規則》
證券公司在企業IPO過程中對企業關聯方的認定主要是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其規定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關聯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關聯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上條第(1)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項和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在過去或者未來十二個月內有上述情況的,也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5%的要求主要是《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5%的要求也出現在《證券法》中,例如內幕信息知情人標准、需公告的重大事件等。實際上,5%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權就已經能夠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持有5%以上股東被視為關聯人。


《股票上市規則》也制定了「兜底條款」,採納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了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下主觀判斷的關聯方,其他關聯方可大致用下圖總結:



❸ 法律法規及會計准則對關聯方是如何認定的

一、法律法規上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四)《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並由公司報本所備案。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九條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主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六)《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由本規則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 10.1.3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 10.1.3 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本規則 10.1.5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本規則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 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 效後,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人情況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應當及時將上述關聯人情況報本所備案。
二、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❹ 請教:發行人參股企業是否都屬於關聯方,與其發生的交易是否都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披露

1.合營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聯營企業也不是法人。2.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法人、自然人都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轉移都是關聯交易,而不論該交易是否有對價。4.綜上,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持股小於5%,不算關聯方;如果大於等於5%,則是關聯方,它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交易就是關聯交易。5.關聯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得看條件: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10.2.3 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10.2.4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