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包括哪些
通常而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據我國《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滿足我國《證券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擬上市公司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四、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
首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其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再次,最近一期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後,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五、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發行人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並不存在以下情況:(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3)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存在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仲裁、訴訟或其他重大事項;(5)對稅收優惠存在嚴重依賴。
六、規范運行
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或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等情形。
發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違規擔保或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佔用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❷ 上市當天股價不設漲跌限制,能漲多少
上市當天股價不設漲跌限制,最多能漲百分之四十四。
一、滬深主板,即60開頭的股票和00開頭的股票,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簡單說就是最高漲幅不超過44%,最大跌幅不超過36%。根據上交所的規定,新股上市第一天的漲最高漲幅為發行價44%。盤中價格首次漲跌幅達到10%的時候,出現臨時停牌30分鍾,首次漲跌幅達到20%的時候,停牌到當日的下午2點55分,復盤最高漲幅為44%;而上交所的股票可以開盤就上漲到44%。比如某隻股票開盤價為10元,那麼只有在盤中成交價第一次達到11元或9元時才會停牌1個小時,復牌後若成交價再次達到了11元或9元,此時該股票就不會被再次停牌處理。
二、科創板和創業板: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所以具體能漲多少要看當天的情況,雖然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是設有臨停製度:即當日盤中股價較開盤價首次上漲和下跌達到30%臨時停牌10分鍾;停牌後股價較開盤價上漲至60%時,再次停牌10分鍾;復牌後漲跌幅就不受限制了。
拓展資料: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3.14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二)增發股票上市的;(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新股上市購買:1、如果新股在上市的第一天沒有開板,說明股票有潛力容易盈利,股民可以在觀察場內的籌碼拋售情況後,以股票發行價的1.2倍或者1.44倍購買;
2、如果新股在上市的第一天立馬開板了,說明股票拋壓大容易虧損,股民則需要慎重地考慮與觀察股票情況,推測股票以後的行情,確認無誤後再以發行價格購買股票。
但是有關注股票市場的都知道,這些年來,新股上市上市的第一天,基本上都是會封漲停,不過對於這類封漲停的新股,一般的散戶都是買不進去的。而且只有是那種上市第一天不封漲停,散戶才可以買進。
❸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❹ 第一創業證券申請北交所測試題答案
1.不屬於北交所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什麼?
答案:場外交易
2.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資者的申報類型不包括?
答案:定價申報
3.以下關於北交所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答案:北交所股票競價交易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
4.北交所股票交易限價申報應當符合的條件,以下表述不正確的是?
答案: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10%或買入基準價格以十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5.關於大宗交易表述錯誤的是?
答案: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中的較低者。
6.投資者買賣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答案:正確
7.投資者買賣股票的單筆數量應當為100股的整數倍
答案:錯誤
8.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大宗交易也不例外
答案:錯誤
9.股票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1元人民幣。
答案:錯誤
10.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
答案:正確
1,個人投資者開通北交所應當滿足以下哪些准入條件?
答案:A,50萬元;24個月以上。
2,北交所設置較寬的漲跌幅,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幾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其後漲跌幅為?
答案:C,首;30%。
3,北交所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多少股,且不超過多少股?
答案:A,100;100萬。
4,北交所股票交易數量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多少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多少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答案:B,10;100萬。
5,北交所股票交易中,投資者可將數量不足100股的股票分多次賣出。
答案:B,錯誤。
6,當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多少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鍾。
答案:C,30%;60%。
7,以下哪種情況不屬於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成交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答案:D,將持有的股票分批次在多個交易日不同時間段賣出。
8,以下關於北交所對上市公司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答案:D,停復牌管理更加寬松。
9,以下關於北交所的說法錯誤的是?
答案:C,在連續競價階段採用限價申報方式的,買入申報價格可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5%。
10,北交所股票競價交易過程中,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多少屬於異常波動?
答案:C,40%。
一、北交所主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企業多處於成長期,規模可能偏小,往往具有依賴核心技術人員和供應商、客戶集中度高、應對外部沖擊能力較弱等特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創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二、北交所設置四套上市標准,其中允許未盈利企業上市。因此可能存在企業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時尚未盈利、有累計未彌補虧損等情形,以及在上市後仍無法盈利、持續虧損、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等情況。
三、北交所新股發行價格、發行時點、發行規模、發行節奏等堅持市場化導向。新股發行可以採用定價、詢價、競價三種方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採用詢價方式的,詢價對象限定為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條件並已開通北交所交易許可權的網下投資者,不符合規定條件、未注冊的個人投資者無法直接參與發行定價。同時,因北交所上市企業多聚焦行業細分領域,業績受外部環境影響大,可比公司較少,傳統估值方法可能不適用,上市後可能存在股價波動的風險。
四、發行人發行承銷過程中,出現預計發行後總市值無法滿足招股文件所選上市標準的,將按規定中止發行。
五、投資者應關注北交所股票網上發行、回撥比例、申購單位、配售規則、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發布等股票發行承銷制度安排,在申購環節充分知悉相關風險。
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即存在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結束後,發行人增發股票的可能性。
七、投資者應關注北交所股票限售及減持的相關制度安排,充分知悉相關投資風險
八、北交所股票可能因觸及退市情形被終止上市。因觸及交易類情形被終止上市的北交所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因觸及財務類、規范類及重大違法類情形被終止上市的,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個交易日,且首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北交所退市制度及相關規定,密切關注北交所股票退市相關風險,及時從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獲取相關信息。
九、北交所允許上市公司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根據此項安排,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出現北交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特別表決權股份將按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股份轉換自相關情形發生時生效,並可能與相關股份轉換登記時點存在差異。投資者需及時關註上市公司相關公告,以了解特別表決權股份變動事宜。
十、北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為30%,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股價波動風險。
十一、投資者應關注北交所股票交易的單筆申報數量、最小價格變動單位、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等基本交易規則,避免產生無效申報。
十二、北交所股票交易具有盤中臨時停牌情形,設有異常波動股票核查制度,投資者應當關注與此相關的風險。
十三、北交所證券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可能根據公開徵求意見結果和市場情況進行修改,或者由相關部門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投資者應當及時予以關注和了解。
❺ 新股定價是誰定的
法律分析: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二、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定價屬於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因此目前我國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
(1)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稅後利潤是衡量公司業績和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每股稅後利潤=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當年加價平均股本數=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乘(12-發行月份)/12)。
(2)發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市場價格與每股稅後利潤的比率,它也是確定發行價格的重要因素。發行公司在確定市盈率時,應考慮所屬行業的發展前景、同行業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現以及近期二級市場的規模供求關系和總體走勢等因素,以利於一、二級市場之間的有效銜接和平衡發展。
法律依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衍生問題:
新股發行的流程是什麼?
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是公司增資,由股東大會決定,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後,董事會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資信、財務狀況進行評估,並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公司取得新股發行權時,應當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
二、公司發行的新股募足後,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事項,並在指定報刊上公告。聘請主承銷商。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將重點關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重要財務指標是否正常、資金使用是否恰當、利潤是否達標、公司經營風險程度等重要事項,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並編制盡職調查報告,說明事項。
三、主承銷商與董事會就新股發行計劃達成協議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票或免費提供股票,以籌集資金或進行股利分配的行為。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
❻ 股票發行: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資格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規范運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三)財務與會計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5)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8)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9)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股本結構
股份公司的股本結構,需考慮如下因素:
(1)發起人人數及其住所、國有股及其管理、外資股及其比例等;
(2)凈資產及其折股比例;
(3)主發起人的控股地位(絕對或相對控股);
(4)股份公司計劃募集的資金數額;
(5)發起人擬投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盈利能力及利潤全面攤薄後的情況;
(6)股份公司將來在二級市場的發展及增資配股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