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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司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8-23 00:57:23

『壹』 證券公司應當如何管理投資者買入風險警示股票超限的行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如發現客戶出現買入風險警示股票超限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並及時向上交所報告。

『貳』 股東有權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股票屬於

普通股!
1.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普通股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進行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2.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3.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4.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5.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叄』 股票的參與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性

這句話是正確的,參與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特性。股票持有人作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權利的大小通常取決於其持有股份數量的多少,如果某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額達到決策所需的有效多數時,就能實質性地影響公司的經營方針,此外股票除了具有參與性外,還具有收益性、風險性、流動性以及永久性。
拓展資料
一、股票的特性
1、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徵,它是指股票可以為持有人帶來收益的特徵。任何人持有股票都有一個很明確的目的,那就是收益。這種收益主要來自兩個渠道,一是來自公司的所享有的經濟權益,它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領取股息和紅利。二是來自於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流通所帶來的差價收益,又叫作資本利得。
2、風險性:這是指股票持有者可能產生的經濟利益帶來的損失。應該說,股票的預期收益是完全不確定的,如果公司的預期盈利沒達到,股票持有人則無任何股息及紅利收益,甚至公司破產,則會血本無歸。在流通的證券市場,股票也會因公司的盈利水平、市場利率,宏觀經濟狀況、局勢等多種因素下跌或上升,所以,股票的風險性和收益性是並存的。
3、流動性: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經批准設立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特性。股票持有人在變現的同時,還可以將股票所代表的股東身份及其各種權益讓渡給受讓者,因此股票是一種流動性很高的證券。
4、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載有權利的有效性是始終不變的,因為它是一種無限期的法律憑證。股票的有效期與公司的合法續存期間相聯系,兩者是並存的關系。 五、參與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特性,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否定權。

『肆』 福建省股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省股份制企業的發展,有效地加強股票管理,充分運用股票形式籌集社會資金,引導資金流向,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發行或買賣股票,不得有虛偽欺詐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誤信的行為。第三條 嚴禁偽造股票和把股票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省股份制企業的發展,有效地加強股票管理,充分運用股票形式籌集社會資金,引導資金流向,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發行或買賣股票,不得有虛偽欺詐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誤信的行為。第三條 嚴禁偽造股票和把股票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第四條 發行股票應堅持認股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攤派。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公司,是指依照《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經有權機關批准,面向社會,以等額股份招股集資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招股設立,是指經有權機關批准,為設立公司而用等額股份發行股票的形式面向社會籌集資金的行為。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發起人,是指經批准為發起籌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第二章 股票管理機關第八條 我省股票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
除特別指明的機構外,本規定所稱的主管機關均適合上款規定。第九條 主管機關的職責是:
(一)依照本規定批准公司發行股票,管理公司股票的轉讓;
(二)在本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制裁;
(三)必要時可要求公司報送財務報表,審查公司財務活動。第十條 公司發行股票應報主管機關批准。主管機關對公司發行股票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下列公司發行股票,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報批:
(一)經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全省性公司;
(二)福州市及其所轄縣、區發行股票總額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公司;
(三)福州市以外的其餘地、市(不含廈門)及其所轄縣區發行股票總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的公司。
上款規定以外的公司,一律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報批。第十一條 公司再次發行股票,應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界限,分別向主管機關報批。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開辦股票交易業務,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批准。除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股票交易業務。第三章 股票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股票,系指公司發給投資者的股權憑證,屬有價證券。
股票可以採用記名式,也可採用不記名式。記名式股票遺失可以申請掛失。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一般分普通股和優先股。
股票可以買賣、抵押、贈與和繼承,但不能退股。第十五條 股票由發行單位蓋章、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股票應編號並載明下列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發行股份總額和每股金額;
(三)股票面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及種類;
(五)股票發行的年、月、日;
(六)收益分配方式;
(七)主管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八)標明「股票」字樣,優先股股票應標明「優先股票」字樣;
(九)股票持有者的姓名或名稱(本項內容只適用記名股票);
(十)轉讓、掛失的規定;
(十一)標明「不能退股」或類似此意的字樣;
(十二)公司認為應標明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獲准發行股票的公司,應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設計票樣,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到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製股票。第四章 股票發行第十七條 下列公司可以申請面向社會發行股票:
(一)依照《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經批准籌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照《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設立並已連續兩年盈利的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面向社會擴股改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列公司初次發行股票後,已連續兩年盈利,需要再次發行股票時。第十八條 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或籌建新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是經營管理素質好、財務狀況穩定、盈利水平較高的企業法人,並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二)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籌建公司的文件或公司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三)公司章程和招股章程及股票票樣;
(四)發起人認購不少於公司股份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驗資證明;
(五)公司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六)主管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還應提交有權機關准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准文件。
招股章程應體現公司招股目的、招股資本總額、首批發行股份的種類及數額、股息紅利的分配辦法、各發起人所認股數、募足股份的期限等。

『伍』 上海市股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展國民經濟,加強金融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
本辦法所稱批准機關是指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和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審批股票發行的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是指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給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權憑證。股票持有者享有領取股息、紅利等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公司經營虧損或破產的有限責任。
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股票遺失可以申請掛失。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是指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招股集資而成立的股份制企業。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股票交易是指股票發行後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第六條參加股票發行或交易者不得有虛偽、欺詐等致他人誤信的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七條公司非經注冊登記,不得發行股票。發行股票,應經批准機關批准。第八條人民銀行市分行對發行股票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
(一)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公開發行),以及橫向經濟聯合中向投資方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定向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二)向本企業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內部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的金融機構審批;情況特殊或發行額較大的,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批准機關應根據國務院有關股票管理的規定進行審批。第九條首次發行股票的,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公司章程和發行股票的章程。
(三)招股金額和招股范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公司發起者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驗資證明(經批准機關特許的,此項文件可免予提供)。
(五)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交驗計劃部門准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制,還應提供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委、辦、局的批准文件,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組織重估資財的報告書。第十條再次發行股票的,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的前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人民銀行市分行特許者除外)。申請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外(不包括第九條第四項),並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經注冊會計師或社會審計組織查核簽證的前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第十一條公司發行的股票,應為不定期限的記名式股票,並以人民幣計值。股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內部發行的,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公司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額。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者本名或名稱。
(十一)轉讓、掛失規定。
(十二)公司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發行股票之前,應將股票格式送批准機關審定。第十二條發行股票應貫徹自願認股原則,不得強行攤派。第十三條公開發行股票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公司內部發行股票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發行,也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第十四條公司應在批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一般自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並向批准機關申報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再發行。第十五條凡發行股票的公司,應按季向批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並應向股票持有者公開公司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第十七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股票:
(一)各級黨組織和國家機關。
(二)非獨立核算單位。
(三)外國的組織、個人和外商投資企業。
(四)黨和國家機關的幹部。
(五)現役軍人。第三章交易管理

『陸』 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

1.有關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