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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528論壇 2025-05-17 21:21:14
做期貨的看股票 2025-05-17 21:20:02

公司股票分紅離婚

發布時間: 2021-05-30 20:09:11

① 老公開公司掌握股權,離婚股權怎麼分

股權作為財產權利,當然可以要求分配,但是如果你的老公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司法實踐中要求分配股權,要看具體的情況:1、如果公司章程規定,離婚或者繼承等方式不能當然取得股東身份,那麼你要求變成公司的股東可能會有障礙。2、如果將股權作為財產權利摺合現金與 其它財產一起平均分配,那麼你要估算好股權的價值。
實踐當中,本人遇到過一次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老公將某房地產公司40%股權分給老婆,其它一定財產分給老公,老婆取得股權後,受到其它五位股東的排擠,無法分紅,無法將股權對應的公司資產變現離場,非常被動。她開始委託其他人打官司兩年,甚至因無法獲取公司賬目(或者應該說叫真實有效賬目)導致法院遲遲無法判決。找到我們後,我們建議她通過其它方式維權,並在三個月內,將她的事情予以解決。拿到累計拖欠三年的分紅款、以及股權對應的公司股定資產(主要是尚未銷售的房源以及只租不賣的寫字樓)變現的價款。

② 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的收益,已經實際取得的部分,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而對於沒有實際取得的部分,只有在夫妻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方能通過公司法定程序來實現,否則,另一方不得請求強制分割。

③ 夫妻離婚股權分紅如何分割,股權分紅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好,應該是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可到律伴平台上問下離婚律師。比較清楚些

④ 離婚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您好,您提問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內容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的,以協商為准;協商不成的,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分割輻射器共同財產的,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採取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及價格補償的方法。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我的答案對您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如有更多問題,歡迎進一步咨詢。

⑤ 離婚時公司分紅如何取證

如果是已經到了法律訴訟階段,那法院會強制手段到對方公司進行取證調查,以確保當事人的利益不受損失

⑥ 夫妻離婚時公司股權按什麼來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上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了夫妻雙方婚後以一方或者雙方名義取得的公司股權的收益。

一、什麼樣的股權可以拿來分割或者分配股權收益?

1. 一方在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權

一位妙齡美女嫁給了一位成功商人,該商人擁有多家公司股權。婚後美女常常揮金如土,成功商人惱火控制其每月開銷,美女一氣之下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且分割該商人名下擁有的股權。美女能否得償所願?

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原則,夫妻一方或者各方如果在婚前就持有某個公司的股權,各自的股權是持有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此一來,另外一方就無法分得任何收益了嗎?雖然公司股權是該商人的婚前財產,但是該股權所帶來的收益是變化的,只要該商人作為股東所在的公司持續經營並且其持有的股權婚後有收益,該股東就能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獲得收益,股東就能分紅。股權收益、股東分紅發生在婚後,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分割。

2. 一方在婚後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

無論貧窮或者富有、無論健康或者疾病,都將不離不棄,我想這可能是婚姻的最高境界吧。白手起家,從無到有,當你覺得可以分享這幸福果實時,也許會遭遇現代版的陳世美。現實案例中我們看的太多,尤其作為女性或者弱者一方,往往不掌握公司信息,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權時較為困難。首先,雙方婚後以一方名義、雙方各自名義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屬於雙方的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其次,如果其中一方不掌握具體的股權信息,如出資額、股權比例、公司凈資產、公司利潤等,可以委託律師到該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進行企業信息查詢。最後,在獲得相關工商登記信息後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3. 以他人名義代持擁有某公司的股權

與夫妻一方或者各方名義直接持有的股權相對來說,股權結構較為清晰,如果股權由他人代為持有,夫妻另一方對此又不知情的,確實需要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比如拿到股權代持協議、出資憑證、經營管理公司的其他證據等方能實現股權收益的分配。

4. 通過夫妻雙方約定持有某公司的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條的規定賦予了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或者婚後財產進行特別約定,即可以將一方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同財產,也可以將雙方婚後財產約定為個人財產或者對共同財產重新進行財產份額、比例的特殊約定。夫妻雙方基於此規定可以對公司股權進行特殊約定。本條第1款已闡明,如果是一方婚前的股權,另一方可以分配該股權項下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這是法定的,如果想突破這一法律規定,擬分割該股權份額或者進行其他特別的分割方式,雙方必須進行特別的約定,其中可將婚前個人股權約定為婚後共同所有,也可將婚後共同所有的股權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

二 、離婚時如何分割股權?

1. 誰拿錢,誰拿權

(1)一方婚前所有的公司股權,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分割該股權在婚後對應的增值,即婚後產生的股權收益。因此股權的持有人不發生變化,另一方只能分配婚後產生的收益或者增值部分。

即:公司股權還在該股權登記人(原投資方)手中,另一方拿錢走人。

(2)雙方婚後以一方名義、雙方各自名義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屬於雙方的婚後共同財產,雙方有權分割股權。分割方式可以是協商股權持有人向另一方支付股權價值補償款,也可以是另一方獲得股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要想分割股權,成為某公司的股東,還要依據公司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取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且其放棄優先購買權或者視為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否則即便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另一方也不能取得股東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即:公司股權可能在股權登記人(原投資方)手中,也可能在另一方手中,另一方即可能拿錢也可能拿權(全部或者部分)。

(3)代持股權,因為股權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因此想要分割該公司的股權或者股權價值,大概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使代持股權回歸本來面目,由委託持股人持股,而後再依據上述第(1)、(2)款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二是將代持股權轉讓給他人,雙方分割股權轉讓價款;三是將代持股權轉讓給委託持股人的配偶,三方簽署協議約定清楚各方的權利義務,再依據上述第(1)、(2)款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可能拿權也可能拿錢。

2. 股權的價值計算

分割股權價值補償款勢必要對股權價值進行計算,計算時許多人往往存在誤區,認為直接用注冊資本金乘以股權比例就是股權對應價值。注冊資本金僅在股東對於公司的出資額,是出資多少的代表符號,並不能體現當前股權價值。股東將出資額投入公司後,公司經營即會發生營利也會發生虧損,因此在計算股權價值時,應當先對公司進行估值,根據估值計算股權價值。就公司估值的方法存在收益法、成本法、市場法、市盈率法、市凈率法等。有限責任公司多採用收益法、市場法。收益法在評估時要考慮未來預期收益 ,使用一定的折現率,將未來收益折成評估基準日的現值,用各期未來收益現值累加之和作為評估對象重估價值的一種方法。市場法是利用市場上同樣或者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市盈率法和市凈率法一般用於上市公司的企業估值。

分割股權價值=公司估值×分割股權比例

夫妻雙方根據以上計算所得股權價值再進行具體分配。

就以上公司估值,除了評估作價外,夫妻雙方如果對於股權價值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選擇協商作價,不必進行評估。就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

如仍有疑問,可以咨詢在線律師

⑦ 離婚時,股票期權該如何分割

我們現在在上海處理離婚案件,越來越多遇到了股票期權的分割問題,特別對於一方在外資工作的高級員工,股票期權問題尤為常見。經理股票期權(ESO)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其核心是將管理層的個人收益和廣大股東的收益,尤其是長期利益統一起來,從而使股東價值成為管理層決策行為的准則。近年來,我國公司中引入ESO理論並試點實行。這樣,企業經理層的收入結構主要表現為:經理層收入=薪酬+期權收益。其中,薪酬是短期的、確定的當期收益,期權是長期的、不確定的未來收益。他若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可能會為他設計了一套股票期權激勵方案,授予他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某個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他可以自己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這一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當然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可見,他所擁有的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他的一種權利,他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購買一定數量的他所在公司的流通股票(此過程稱為行權)。在股票價格上升的情況下,他可以通過行權獲得潛在收益(行權價和行權時市場價之差)。現在,你們要離婚,對他所在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是否應當分割,若應當分割,具體如何分割,請帶著你的疑問,和我們一起理清相關問題。(1)若他行權購買公司的股份,這一股份來源於哪裡?中國目前的新股發行政策尚沒有關於准許從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中預留股份以實施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先例,同時增發新股的政策也沒有相應的條款。另一方面,中國的上市公司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取得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需股份的途徑也不能得到相應的政策支持。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除注銷股份及與其他公司合並外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由於發行體制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制約,我國公司不可能像國外那樣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發行新股或回購股份,這就使得股票來源問題成為在我國企業中推行經理股票期權的長期激勵計劃的最大障礙。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若政策法規方面不做松動,解決這一問題可以有以下兩個基本思路:一是通過第三方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作為實施期股計劃的基礎;二是通過國有股或法人股的轉讓,但是這部分轉讓得來的股票不具有流通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經理股票期權,也不可能像國外那樣對公司高管人員產生很強的激勵作用。a、新增發行。向證監會申請一定數量的定向發行的額度,以供認股權持有人將來行權(即以認股權約定的方式購買公司股票)。此方式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有相當大的政策難度。b、大股東轉售。在不影響大股東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東承諾一個向認股權持有人轉售公司股票的額度,以供將來行權。該方案的前提是這部分股票在向認股權持有人轉售後可以上市流通。這種方式必須經證監會批准,也有相當大的政策難度。風華高科採用的就是此種方式。c、以其他方的名義回購。即通過二級市場回購一定的股票以供認股權持有者將來行權。由於中國法津規定除回購注銷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購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義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將來行權。d、虛擬股票期權。這實際上是一種把經營者的長期收入與公司股價掛鉤的方式。在該方式中,經營者並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種「虛擬股票」,其收人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價下跌,經營者將得不到收益。e、為繞開關於股票回購的政策障礙,上市公司可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甚至以自然人的名義購買可流通股份作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股份儲備。(2)他行權時,購買資金來源哪裡?股權激勵的出發點,使受激勵的人和企業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減少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形成激勵相容的機制。但是,中國股市的不規范造成無法形成對期權價值的合理預期,再加上非經營收入的存在、董事與經理人員安排合一等因素,根據股票價格制定的期權的行權價格並不能反映經營者的業績。如果將股票期權的行使與反映公司業績的凈資產收益率、總利潤這些指標掛鉤,來設計目前的激勵機制,可能激勵效果更好。國外對期權價值的研究已經進行得相當深入,普遍使用的期權定價模型為B-S模型。根據期權價值的估計,可以確定期權的授予數量。實踐中,許多公司將5%左右的股權或股票期權售給經理。在中國,由於諸多原因,目前對期權還不能進行准確的估價,由此也不能確定期權的授予數量。一般來講,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占總股本的比例都偏小,對經理人員報酬的貢獻較小。購買期權的資金來源,獎勵基金從凈利潤中支取,只要股東大會同意就可以了,這是股東同意和管理層、員工進行「利潤分享」。這種提取獎勵資金的做法是符合有關政策的。但是,從其他一些期權的激勵方案來看,不少是把獎勵資金作為經營成本列支的,這涉及到企業的稅收問題,還需有關國家政策的支持。假設要達到股權激勵的理想效果,經營管理人員的持股占總股本的5%,對於大型的公司來講,經營管理人員動則需要出資百萬。這對我國許多經營管理人員來講,尚存在支付的困難。針對多數管理人員尚無足夠的資金來行使股票期權賦予的認股權的問題,可以通過開辟公司借款、擔保貸款、銀行專項抵押貸款、分紅積累、獎勵等多種渠道解決。(3)離婚時,他的股票期權是否分割?他所擁有的股票期權只是一項權利,且可能會因行權時行權價格(即預先確定的價格)低於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而產生一定的財產收益,因此該權利一般也是財產性權利。期權的這種財產性,是通過其後的行權行為(即以行權價格購得股票)得以實現的。若認為期權具有財產性性質的話,則行權是期權這種權利的固有和應有的內容,行權是期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期權之所以存在財產利益就是因為它可以行權。同時,期權的獲得也是需要支付對價的,獲授人支付了對價所獲取的期權當然包括了將來可以通過行權行為獲取相應物質利益,而不僅是「紙上的權利」。因此可以說,期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行權是實現期權財產性的必然過程,是期權的固有內容。同時,從以上定義及期權的行權過程可以看出,附條件性的權利在將來行使是這種權利的固有特點,其所附條件及行權共同構成期權的完整內容。根據股票期權的性質及其實施方案來看,股票期權是不可轉讓的,否則也就違背了其將管理人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如美國國內稅務法規規定,股票期權不得轉讓,但是期權擁有人可以在遺囑里註明某人對其股票期權有繼承權,當期權擁有人死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出現時,其指定的家屬或朋友就有權代替他本人行權。行權之後,受益人就擁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為公司現實的股東。這時候,受益人可以選擇持有股票,作為對公司的長期投資;也可以選擇將股票出售以獲利。但是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三十條第六款有規定:「公司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三年內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後在任職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百分之五十,並須經董事會同意。」由此可見,除非受益人在行權之後離開公司,否則由於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獲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有條件的轉讓。由以上分析可見,他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未來的權利,是否行權還存在不確定性,因為他可能因行權而不會獲得收益而放棄不行權,或者他可能會從原公司辭職而失去行權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收益是不確定的。但是股票權利的擁有是在婚後取得的,這種權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對此權利進行分割,或權利歸屬一方,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但離婚案件在司法審判實踐上遇到了操作上的困難,一般上市公司不允許非本公司員工分割這個權利,即使判決書上確認了配偶的股票期權份額,也造成實際上的無法行權,所以只能是他已經行使了購買的權利並獲得了收益,才能就該收益進行分割。

⑧ 事業單位人員入股股權分紅全給妻子,離婚了丈夫還受處理嗎

離婚了你把股權給她了要有書面合同就好辦了,那就和你沒有關系,,她的錯誤由他自己來承擔

⑨ 男方婚前購買股票,離婚後股權和分紅如何處理

您好
個人財產。你這個問題目前法律學術上存在分歧。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認識:一是認為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增值部分不應當作為婚後收入,二是認為應當作為「婚後取得的收入」。我同意前一種觀點,因為婚前財產的增值是基於婚前財產這一前提,既然不是夫妻共同投資,其收益當然也不應當作為共同收入。再者說,股市是有風險的,婚前的股票賠了是否應當算作夫妻共同損失,由夫妻共同承擔呢?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