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詐騙200萬該判刑幾年阿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萬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江蘇省規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準刑確定】
詐騙20萬元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十年,數額每增加150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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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詐騙犯200萬錢已還進去5個月了會判刑嗎
肯定會判刑的。
因為被告人涉嫌詐騙金額巨大,雖然已經退還,也僅是從輕情節,並不能免除刑罰,且已經刑拘兩個月了,不判刑是不可能了。
③ 詐騙200萬元判處多少年
至少十年以上
④ 詐騙200萬要坐牢多長時間
詐騙200萬可以判無期了
第十八節 詐騙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⑤ 詐騙200萬被羈押9個月了會被判刑嗎
這個百分百要判刑啊!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詐騙案值20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⑥ 詐騙200萬能,能取保出來嗎那如果這些錢還了還能判刑嗎
⑦ 股票詐騙金額200多萬,被抓40多人。要多久處理,怎麼處理主謀和員工分別怎麼處理
官官勾結!
⑧ 詐騙200萬判多少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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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昆明一工程公司老闆虛構項目詐騙200萬 領刑12年
昆明兆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老闆張某,夥同公司副總金某,虛構安置拆遷工程項目,以收取「安全保證金」為名,合同詐騙他人200多萬元,並揮霍殆盡。盤龍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2年,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7年。
一審判決後,張某、金某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最近,昆明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張某系昆明兆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口頭任命,金某成為了公司副總經理。2012年12月6日,張某虛構「西山區團結街道辦事處某某安置拆遷工程項目」,與受害人的單位廣東某某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簽訂《拆遷、清場勞務施工合同》以及補充協議,騙取受害人的單位安全保證金150萬元。
2013年1月20日、2月25日,張某虛構其擁有西山區團結鄉某某閣土石方工程,與受害人黃某某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被告人張某從受害人處騙取工程保證金53萬元。
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金某利用其擔任昆明兆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之便,將廣東某某廢舊回收有限公司匯至昆明兆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150萬元中的99.05萬元(扣除手續費)通過雲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匯至其個人賬戶,並揮霍殆盡。
2015年8月12日,盤龍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金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