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叫做對價什麼叫做支付對價
對價是指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為了得到該種承諾而許下的承諾。
支付對價是指在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時,為了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做出的補償。
拓展資料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非流通股股東的股票原來是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場上他的股票股價高低與他沒有關系。股改後,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場帶來的高價,因此,為了獲得流通權,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
❷ 什麼叫股票對價
是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對流通股的補償
❸ 什麼是對價和對價支付
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的補償。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應該支付對價。
對價的含義
「對價(consideration)」一詞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雙方支付對價為要件,相當於大陸法系的「要約——承諾」。按照英美法的「獲益——受損規則」,如果要約人從交易中獲益,那麼這種獲益就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如果承諾人因立約而受損,那麼這種損失也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也就是說,獲益與受損都是允諾的約因。 約因是一種限制契約責任范圍的工具。一般認為,不具有約因的契約不具有強制執行性。
支付對價定義
非流通股股東的股票原來是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場上他的股票股價高低與他沒有關系。股改後,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場帶來的高價,因此,為了獲得流通權,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另一個原因,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也應該支付對價。如10股對付3股,即非流通股東向流通股東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
來源於http://ke..com/view/1330361.htm?fr=aladdin
❹ 什麼叫做對價
股票對價問題得由股改談起。
我國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
過去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時存在著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此二類股,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權分置」問題。其弊端長久地嚴重影響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場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對此兩類股東的股份,予以重新確認。並由現況的兩類股權分置,變為將來股票全面流通的情況。
股改的目的,最終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以消除制度賦予非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壟斷控制權、防止同股不同權和同股不同利的現象繼續發生。
非流通股一旦進入市場流通,市場流通籌碼大量增加,那麼就會破壞原有高溢價發行的少數流通股的市場條件。在原來股權分置條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夠高溢價發行,是因為數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現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由股權分置改為不分置,全部進入市場流通,且改革後兩者權利義務相同),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流通,那麼理所當然要對兩類股東的持股成本進行核算並重新確認兩類股東的股權。也就是說,股權分置改革就是對兩類股東的股權,予以重新確認後,全部股票進入市場流通。
目前具體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階層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東投票表決。有些有創意的作法就不斷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東違約賠償條款。
非流通股股東增加股改違約賠償承諾,規定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未按承諾減持股份,則非流通股股東願意將違約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給公司(類似台灣公司法歸入權條款)。這是一個懲罰規定製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東對股改承諾條款得不到執行的擔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和增強投資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類似共同基金發行之初的閉鎖期條款)
大股東主動延長禁售期的承諾,顯示了大股東對公司發展前景充滿信心,也給投資者一個良好的預期。有些公司承諾條款將大股東的禁售期限從法定的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至36個月,江淮汽車、精工科技禁售期60個月,而承德釩鈦第一大股東承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更是承諾7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諾期限之長為股改以來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訂定限售價格條款。
凱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東諾3年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股票的價格不低於11.74元,這一價格復權後為凱恩股份上市以來的最高價。
(4)藍籌公司對價理想
上海汽車、民生銀行兩大藍籌公司,分別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當)的對價。這一對價水準超過了前期長江電力和寶鋼股份的對價幅度,進一步穩定了投資者對績優藍籌股的流通補償預期。
(推薦參考網站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jjgq/858742.htm)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並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有關對價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擁有的子公司北京飛天與北京燕化簽訂的合並協議中出現。根據該協議,中國石化通過北京飛天吸收合並北京燕化的方式對北京燕化進行整合,北京飛天就擬注銷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同時還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內資股的唯一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飛天新注冊股本,最後北京飛天對該協議應支付的現金對價約38.46億港元。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區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人士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從權利義務對價的角度來調整。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此前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股權以什麼樣的對價獲得流通權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採取了個案處理、方案協商選擇的原則使最終實現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❺ 什麼是股票對價
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能解禁,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票叫對價。每十股獲三股的對價,就是向你送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我國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
過去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時存在著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此二類股,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權分置」問題。其弊端長久地嚴重影響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場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對此兩類股東的股份,予以重新確認。並由現況的兩類股權分置,變為將來股票全面流通的情況。
❻ 對價股是什麼意思
對價股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原來的非流通股東把自己的股份送給流通股東,從而獲得流通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總股本是不變的。另一種是由上市公司採取公積金送股,然後非流通股東把自己應獲得的股票再轉送給流通股東,在這種方法下,公司的總股本就會出現變化。
轉增股本是用公司的資本公積或者盈餘公積增資的一種方式,流通股股東股改獲得的對價是由公司增資獲得,但是增資本來是對於所有股東都按持股比例增加股份的過程,但是由於非流通股股票要得到上市流通的權利,不享受此次增資增加的股份,變相的來說是非流通股股東送給流通股股東一定的對價股份。股改前流通股17623萬股,非流通股16437萬股,總股本為34060萬股;股改後流通股26915萬股,非流通股16347萬股,計算此相對對價:
假設此增資的股票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的,設轉讓股份為X,轉讓後流通股、非流通股份額比例為26915/16347=1.646,總股本數為34060萬股。
(17623+X)/(16437-X)=1.646(保持流通與非流通的股份比例不變),解得X=3565萬股,3565萬股/17623萬股*10=2.02,
因此此股份方案相當於非流通股股東拿出3565萬股支付給流通股股東,相當於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送2股對價股分。
❼ 對價方式的定義是什麼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什麼是股權分置。股權分置改革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所謂股權分置,是指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以及發行後仍有部分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就是股權分置。
所謂股權分置改革就是在法人股由非流通股轉化為流通股的過程中,法人股與流通股股東之間需求和利益的均衡。即在認可流通股含權的條件下,在法人股轉化為流通股過程中,法人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含權價差,在全流通條件下實現同股同權同價。由於流通股的股票價格高於非流通股價格,非流通股獲取流通股的條件就是要通過協商向流通股股東出讓部分利益,這部分利益就是對價。很清楚,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取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所出讓的利益,這也正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內容。在實際中,對價的計算是復雜多變的。對價的支付方式既可以是股權,也可以是現金。
舉例說明,假設某公司總股本15000萬股,其中國有股及法人非流通股為10000萬股,流通股為5000萬股;其調整後每股凈資產為2元,流通A股的日均價為3.5元。
假如該公司的全部非流通股股份以配售給流通股股東的方式實現全流通,那麼,該公司流通A股市值為:3.5元×5000萬=1.75(億元);非流通股的配售價為(有的考慮市值):2元×10000萬=2(億元);該非流通股全部配售給流通股東後的價值為:1.75+2=3.75(億元);則配售全流通除權後每股市價為:3.75億元÷15000萬股=2.5(元/股)。
在這里,非流通股的股東是不能直接向二級市場拋售股票的,只能按照2元的價格全部配售給流通股股東的方式實現全流通,全流通後每股股價為2.5元。因此,應將這兩者的差額,即每股0.5元,總額為0.5億元(0.5元×10000萬)的差價總額補償給流通股股東,然後非流通股即可流通。
從上述分析可知,對於支付對價的非流通股股東來說,應該是對流通股股東的一種股權轉移或資金補償,實質上屬於一種增加投資成本的支出行為,而對於獲得對價的股東來說,是一種接受補償取得收入的行為。因而,在稅收上主要涉及資產產權轉移應該繳納的印花稅和收入與支出方面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等兩種稅收。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文件規定,對於接受對價補償的流通股股東,可以暫免徵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同時,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雙方暫免徵收印花稅。
❽ 股票中「對價」和「派發」指的是什麼
"對價"就是指在交易中支付相應的貨物或著貨款.這個詞在很多市場上都會用到,在股票市場上就是指支付相應的股票或現金.
"派發"則更多的是用在現金的支付上,就是所謂的派現
❾ 支付對價什麼意思
對價原本是英美法律的概念。在英美的法律中,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支付對價為要件,相當於大陸法系的「要約-承諾」。按照英美法的「獲益-受損」規則,如果要約人從交易中獲益,那麼這種獲益就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如果承諾人因為立約而受損,那麼這種損失也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即,獲益和受損都是允諾的約因。
支付對價,指的就是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做的補償。比如10股對付3股,即非流通股東向流通股東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
拓展資料:
非流通股股東的股票原來是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場上他的股票股價高低與他沒有關系。
股改後,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場帶來的高價,因此,為了獲得流通權,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另一個原因,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也應該支付對價。
支付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違約賠償。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經核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獲得股票上市流通權。但對於發起人股份(無論是國有股還是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則應在招股說明書中載明「暫不流通」。
非流通股股東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時明確其持有的股份「暫不流通」,是投資者做出投資該公司流通股決策的最為重要的條件之一,是「投資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盡管非流通股股東沒有向流通股股東做出單獨的承諾且雙方之間沒有形式上的協議,但這種合同法律關系是存在的。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東獲得上市流通權就構成了違約行為,對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從而其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就是支付違約金。
❿ 將以發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是什麼意思
發行股票方式有多種,支付交易對價簡稱支付對價。
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的補償。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應該支付對價。
俗稱等價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