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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參照《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網上發行實施辦法》)及修訂後的《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根據《網上發行申購實施辦法》,投資者持有市值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投資者才能參與新股申購,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網下申購。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均需符合主承銷商在發行人初步詢價公告中規定的報價條件,才可以參與網下詢價、申購,具體參見《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用戶手冊(投資者版)》。
參加網下詢價的投資者不得參加同一隻股票的網上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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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2013年12月14日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行為,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結算平台進行的發行配售。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三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申請,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及網下配售工作。
第四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台代理主承銷商申購資金的收付、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備案銀行賬戶的審核。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五條 在初次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發行股票前,主承銷商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主承銷商用戶。主承銷商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第六條 投資者通過主承銷商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完成初次登記備案後,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投資者用戶。投資者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及時更新相關信息,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第七條 投資者及配售對象的信息以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登記備案的數據為准。投資者應當於初步詢價截止日前一交易日的12︰00前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完成配售對象信息的登記備案工作。
配售對象是指參與網下配售的投資者或其管理的產品。
第八條 具有主承銷商和投資者雙重身份的機構,應當分別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分別申請成為主承銷商用戶和投資者用戶。
第九條 新股網下發行電子化的有關數據,自網下申購繳款之日起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和登記結算平台上保留六個月。
第十條 初步詢價截止前,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完成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確定。符合主承銷商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報價條件的投資者可以向主承銷商申請參與詢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網下發行初步詢價期間,投資者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進行價格申報並填寫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相關申報一經提交,不得撤銷。因特殊原因(如市場發生突然變化需要調整估值、經辦人員出錯等)需要調整報價或擬申購數量的,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填寫具體原因。
第十二條 配售對象應當使用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銀行賬戶劃付申購資金,並應當保證在最終資金劃付時點有足額資金用於新股申購。配售對象劃付申購資金應於同一銀行系統內劃付,不得跨行劃付。
配售對象劃出申購資金的賬戶與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登記備案的資金賬戶不一致、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的,其新股申購全部無效。多隻新股同日發行時,配售對象出現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購無效。
不同配售對象共用銀行賬戶的,由託管銀行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實際劃撥資金的配售對象名單,若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沒有包括在名單中的配售對象的新股申購無效;若託管銀行未能及時提供名單,且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則共用銀行賬戶的配售對象的新股申購全部無效。
配售對象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登記備案的銀行賬戶為其網下配售申購餘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結算銀行在首次參與網下發行業務前應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書面申請。
結算銀行應當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時、准確地維護配售對象來款銀行聯行行號及銀行賬號等信息,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結算銀行承擔。
第三章 發行流程
第十四條 初步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主承銷商應當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申請,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記結算平台的書面委託申請。
第十五條 初步詢價應當在交易日進行,投資者在發行人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填報價格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
第十六條 初步詢價應當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下同)15︰00前完成。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有關價格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根據投資者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提交的報價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確定網下發行初步詢價結果及有效報價配售對象名單。
第十七條 T-1日15︰00前,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錄入發行價格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網下申購繳款日為T日,參與網下發行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應於T日9︰30-15︰00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錄入申購單信息,包括申購價格、申購數量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T日,配售對象應當從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銀行賬戶足額劃付申購資金,申購資金應當於T日15︰00前到賬。
對於配售對象在T日規定時間(8︰30-15︰00)以外時間劃入的資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認定為無效資金並予以退回。
第二十條 T日15︰00-15︰20,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將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提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一條 T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配售對象新股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主承銷商提交的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形成新股網下申購結果後於T日17︰3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主承銷商確認。
第二十二條 T+1日10︰30前,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會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銀行賬戶」的新股申購資金進行驗證,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和結算銀行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T+1日15︰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下載製作新股配售結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新股網下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四條 T+1日17︰3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新股網下配售結果計算配售對象應退款項,並將相關數據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主承銷商。
第二十五條 T+2日9︰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認購款項,並發出付款指令,要求結算銀行將剩餘款項退至配售對象登記備案的收款銀行賬戶。
主承銷商未能在T+1日15︰0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提供新股網下配售結果的,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二十六條 T+2日9︰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網下發行新股認購款項劃至主承銷商的資金交收賬戶。
第二十七條 主承銷商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轉的新股認購款項後,應當及時依據承銷協議將有關款項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網下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報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導致網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記不實的,相關法律責任由主承銷商承擔,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 條投資者應當按照指定方式報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關聯深圳A股證券賬戶資料,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
對於未報送配售對象證券賬戶資料或未及時根據要求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的投資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將不能參與網下配售。
第三十條 配售對象已參與某隻新股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不得參與該只新股網上申購。對於違規者,中國結算將對其網上申購作無效處理;深交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制申購等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有權部門查處。
第三十一條 主承銷商應當針對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和網下配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導致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和登記結算平台不能正常運行,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深證上〔2009〕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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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2013年12月1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投資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簡稱「市值」)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資金申購業務,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交易系統並採用網上按市值申購方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市值計算規則
第三條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資者為單位進行計算。投資者的同一證券賬戶多處託管的,其市值合並計算。
第四條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多個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
確認多個證券賬戶為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原則為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以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申購日(T日,下同)前兩個交易日(T-2日)日終為准。
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中,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證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條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按證券賬戶單獨計算市值並參與申購。
第六條不合格、休眠、注銷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
第七條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市值為其T-2日日終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發生司法凍結、質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限制的,不影響證券賬戶內持有市值的計算。
第八條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持有市值按其T-2日證券賬戶中納入市值計算范圍的股份數量與相應收盤價的乘積計算。
第三章基本規則
第九條根據投資者持有的市值確定其網上可申購額度,持有市值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投資者才能參與新股申購,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每一個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網上初始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9,500股。
第十條投資者可以根據其持有市值對應的網上可申購額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場證券賬戶申購在深交所發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購申報的時間為T日9︰15-11︰30、13︰00-15︰00.
投資者在進行申購委託前需足額繳款,投資者申購量超過其持有市值對應的網上可申購額度部分為無效申購。
對於申購量超過主承銷商確定的申購上限的新股申購,深交所交易系統將視為無效予以自動撤銷,不予確認;對於申購量超過按市值計算的網上可申購額度,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對超過部分作無效處理。
第十一條新股申購一經深交所交易系統確認,不得撤銷。
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有市值的證券賬戶。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證券賬戶參與同一隻新股申購的,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以該投資者第一筆有市值的證券賬戶的申購為有效申購,對其餘申購作無效處理。
每隻新股發行,每一證券賬戶只能申購一次。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隻新股申購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統確認的該投資者的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被自動撤銷。
第十二條不合格、休眠、注銷和無市值證券賬戶不得參與新股申購,上述賬戶參與申購的,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對其作無效處理。各證券公司須做好上述證券賬戶的前端監控。
第十三條 T日有多隻新股發行的,同一投資者參與當日每隻新股網上申購的可申購額度均按其T-2日日終持有的市值確定。
第十四條申購委託前,投資者應把申購款全額存入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申購時間內,投資者按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託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申購配號根據實際有效申購進行,每一有效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單位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
第十五條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股申購實行非擔保交收。
結算參與人應使用其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並應保證其資金交收賬戶在規定的資金到賬時點有足額資金用於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
第十六條如果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資金到賬時點資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則資金不足部分確認為無效申購。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根據以下原則進行無效申購處理:同一日內有多隻新股進行申購的,按證券代碼從大到小進行無效處理;同一新股的申購,根據深交所主機確認申購的時間先後,逆序從最晚一筆申購開始,對該結算參與人的申購逐筆進行無效處理,直至滿足實際資金余額為止。
第四章業務流程
第十七條 T-2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計算該日所有深圳市場證券賬戶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購額度,並於申購日前一個交易日(T-1日)將可申購額度向各證券公司發送。
各證券公司須做好其投資者網上申購數量的前端監控。
第十八條 T日,投資者根據其持有的市值數據,在申購時間內通過與深交所聯網的各證券公司進行申購委託,並根據發行人發行公告規定的發行價格以及申購數量足額繳納申購款。如投資者繳納的申購款不足,證券公司不得接受相關申購委託。
已開立資金賬戶但沒有足額資金的投資者,必須在T日申購前,根據自己的申購量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尚未開立資金賬戶的投資者,必須在T日前在與深交所聯網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並根據申購量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
第十九條申購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T+1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申購資金進行凍結處理。T+1日15︰00前,申購資金須全部到賬。T+1日16︰00後,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會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核查,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發行人應當向負責申購凍結資金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支付驗資費用。
驗資結束後當天(T+1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實際到賬的新股申購資金確認有效申購總量,按每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按時間先後順序連續配號,直到最後一筆有效申購,並按以下辦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本次網上發行量,不需進行搖號抽簽,所有配號都是中簽號碼,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新股。
(二)如有效申購量大於本次網上發行量,則通過搖號抽簽,確定有效申購中簽號碼,每一中簽號碼認購一個申購單位新股。
第二十條如有效申購量大於本次網上發行量,申購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T+2日),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由主承銷商主持搖號抽簽,確認搖號中簽結果,並於申購日後的第三個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體上公布中簽結果。
第二十一條 T+2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中簽結果進行新股認購中簽清算,並於當日收市後向各參與申購的結算參與人發送中簽數據。
第二十二條 T+3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股申購資金進行解凍處理,並從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賬戶上扣收新股認購款項。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中簽的認購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劃至主承銷商的資金交收賬戶。主承銷商在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轉的認購資金後,依據承銷協議將該款項扣除承銷費用後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行情 專區)賬戶。結算參與人在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返還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後,將該款項返還給投資者。
申購日後第一個交易日(T+1日)至網上申購資金解凍日(T+3日)的前一自然日,網上發行申購資金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凍結,申購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劃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二十三條 T+3日,網上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網上發行新股股東的股份登記。
第五章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的銜接
第二十四條新股按市值申購網上發行與網下申購繳款同時進行。
第二十五條對於通過網下初步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均按照定價發行方式進行。
對於通過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按詢價區間的上限進行申購。網下累計投標確定發行價格後,T+3日,中簽投資者將獲得申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及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T-1日之前刊登網上發行公告,網上發行公告與網下發行公告可以合並刊登。
第二十七條對每隻新股發行,凡參與網下發行報價或申購的投資者,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已參與網下發行報價或申購的投資者名單對其網上申購作無效處理。
第二十八條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擬在網上與網下發行之間安排回撥,在確定網下發行流程時應將網下發行申購凍結資金的解凍安排在網上申購資金驗資日以後,並安排在網下申購結束後刊登網下配售初步結果公告。
如發行人擬啟動網上與網下發行之間的回撥安排,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申購資金驗資當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深交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根據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網下發行量進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條網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關材料(行情 專區)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材料齊備的,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兩個交易日內完成登記。
網上與網下股份登記完成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新股股東名冊交發行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因使用多個證券賬戶申購同一隻新股、同一證券賬戶多次申購同一隻新股、無市值證券賬戶申購新股,以及因申購量超過可申購額度,導致部分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投資者應根據中國結算相關規定管理其證券賬戶。
第三十一條各證券公司未按規定做好投資者新股申購前端監控的,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失職證券公司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同一隻新股發行,參與網下發行報價或申購的投資者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導致其網上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深交所可以對此類投資者的證券賬戶採取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並提請有權部門作出處罰。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發行股票,深交所不向發行人收取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由深交所、中國結算頒布的涉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購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