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體租賃住房和集資房區別是什麼
集體租賃住房和集資房的主要區別如下:
土地和規劃方面:
- 集體租賃住房: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村土地利用規劃,是經依法批准建設,並依法實施不動產登記的。
- 集資房:不涉及特定的土地規劃要求,主要是通過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或住宅合作社來組織建設。
建設目的和方式:
- 集體租賃住房:主要是為了提供租賃住房,滿足市場上只租不售的住房需求。
- 集資房:旨在解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中既定范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採用的是先集資後建房的方式。
市場行為與非市場行為:
- 集體租賃住房:屬於市場行為的一部分,雖然只租不售,但仍參與住房租賃市場。
- 集資房:是一種非市場行為,不存在買賣和經營的關系,主要是為了解決特定群體的住房問題。
綜上所述,集體租賃住房和集資房在土地規劃、建設目的和方式以及市場屬性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Ⅱ 集體土地租賃房
集體土地租賃 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房 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集體土地租賃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集體土地租賃房管理辦法中對於集體土地租賃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集體土地租賃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集體土地租賃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集體土地租賃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性。這是集體土地租賃房的核心特徵,也是集體土地租賃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集體土地租賃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集體土地租賃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第五,供應群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而《指導意見》規定:集體土地租賃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群體則更加廣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上述內容對於集體土地租賃房的情況,建議咨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