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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6-06 02:42:36

1. 選舉人制度的制度危機

美國的選舉制度居然允許「不忠選舉人」的情況出現,許多人可能都感到難以置信,但事實上確實存在這種可能性,因為聯邦法律並未要求「選舉人」必須按選民意願投票。據報道,全美50個州里也只有26個州制定了相關法律,規定「選舉人」不能自作主張,其它州的「選舉人」卻不受約束,從理論上講他們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願投票或棄權而不會面臨任何法律後果。
即使在上述26個州,「選舉人」往往仍可違反他們所屬政黨的意願投票而不會被撤換。有些州僅僅課以微乎其微的罰款作為懲處,在另一些州則按單純輕罪至四級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進行起訴。而這些不足以對「選舉人」產生震懾效果。
雖然歷史上各州「選舉人」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按選民意願投了票,但所謂「不忠選舉人」也時有出現。據有關統計,自「選舉人」制度實施以來,共出現過156名「不忠選舉人」,僅自1948年以來就有8名「不忠候選人」。例如在2000年的選舉中,來自華盛頓特區的「選舉人」芭芭拉·萊特西蒙斯本應將她的兩張票投給戈爾及其競選夥伴利伯曼,但她投了棄權票,理由是為了抗議特區受聯邦政府管轄的「殖民地位」。
對於美國的總統並不是由公民一人一票選出,而是透過間接選舉產生,關於這一點,不只是其他國家的人搞不清楚,很多美國人也根本不知道這回事。選舉人票數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數眾多的州選舉人就多,例如美國第一大州加州,選舉人票多達55張,超過總數的十分之一;德克薩斯州次之,選舉人票38張。是故,歷屆美國總統大選,兩黨候選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幾個主要大州。在50個州及華盛頓特區中,除內布拉斯加與緬因州之外,其餘都采「勝者全得」制,以加州為例,只要戈爾獲得的普選票高於布希一張,戈爾即可蠃得加州全部54張選舉人票。這種制度不必政治學大師,即使一般民眾了解之後,都會認為不合理。
2004年美國大選時,由於出現查票糾紛,不僅中共、古巴、馬來西亞等國家的官方媒體借機嘲諷美式民主,批評美國的"選舉人"制度不體現一人一票、多數當選的民主原則;也有不少普通人弄不明白美國為什麼要實行"選舉人"制度,而不是按人頭票計算。但如果對"選舉人"的歷史和作用稍加了解,就會發現,恰恰是這種選舉方式,體現美式民主的特色,並保證著美國憲政制度的穩定和有效。因此,兩百多年的「廢除」也註定不會成功。
由於類似以上的種種政治事件政治丑聞不斷爆出,美國一直有人認為"選舉人"制度不合理,呼籲廢除,改采全國按人頭計票制度,誰獲多數票誰當選。據《選舉團和憲法》()作者、丹佛大學法學教授哈德維(RobertM.Hardaway)的研究,過去兩百多年裡,美國國會曾有700多項法案要取消"選舉人"制度,但最後都以失敗告終。

2. 什麼是選舉人制度

選舉制度是規定公民與國家政權之間關系的、由公民通過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方式,而賦予國家政權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選舉和軍隊人民代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普通地方選舉適用於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1)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選舉會議的成員。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布,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18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布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布。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3. 選舉人制度的介紹

選舉人制度是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刻影響著二百多年來的美國總統選舉。經過歷史演變和發展,選舉人制度已經發展成與美國聯邦制度和政黨制度緊密聯系的一項選舉制度。

4. 選舉人制度的具體操作

美國全部"選舉人票"共538張,是參議員(100名)、眾議員(435名)、華盛頓特區代表(3名)的總 數。參議員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眾議員按人口產生,約50多萬人選出一名。例如紐約州約有1,600多萬人口,就有31名眾議員,再加上2名參議員,總共有33張選舉人票。按照選舉人票制度,任何一個總統候選人如果贏得了這個州的多數人頭票,就算贏得了這個州的所有選舉人票,被稱為"贏者通吃"。候選人在各州贏得的選舉人票累計超過538票的一半(270張),就當選總統。
這種制度下的選舉通常會出現三種結果:
一、候選人既蠃得普選,也蠃得選舉人票,多數總統均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產生;
二、蠃得了普選,卻輸了選舉人票,如1888年哈里遜最後擊敗克里夫蘭;
三、雙方打成平手。尤其是第三種情況出現,最具戲劇性也最容易失控。
如果候選人平手及未能獲得過半的選舉人票,依美國憲法規定,就由眾議院來選出總統,參議院選出副總統。例如1824年有四位候選人出馬角逐白宮寶座,分別是傑克遜、亞當斯、克勞福、克雷,傑克遜在全國民眾普選和選舉人投票中都獲勝,但未過半數,於是由眾院來選出總統,結果在第一輪投票中,亞當斯出線。至於由參議院票決的副總統人選,很可能與總統分屬不同的黨派。

5. 贏者通吃的規則之1 選舉人團制度

美國憲法規定,大選採用「選舉人團制」,即首先由選民投票,選出「總統選舉人」;然後由選舉人投票,總統候選人獲得全國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總共538張選舉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張以上)即可當選。
美國各個州擁有的選舉人票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擁有的參眾議員人數相等。根據規定,美國國會參議院由每個州選舉出的2名議員組成,而眾議院議員人數則根據各州人口比例來確定。因此,人口多的州產生的眾議院議員人數就多,同時在總統選舉時擁有的選舉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亞州的選舉人票多達55張,而人口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張選舉人票。鑒於這種情況,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眾多的州都成為總統候選人爭奪的重要目標。

6. 美國選舉人制度是怎麼回事

首先還是要釐清一下,什麼是選舉人制度。

美國建立的時候,正是我國的乾隆皇帝晚期。美國從一出生就是個大國。因此要實行直接選舉的話,在當時的條件下,存在困難。一般選民根本就不了解總統候選人的政策、政綱和計劃。

所以,美國憲法規定:由老百姓選出本地的選舉人,再由這些人來選出總統和副總統。

為了防止這些選舉人作弊。美國憲法規定:選舉人必須是普通百姓,不能是政府官員。選舉人在選舉結束後,就歸於平民中去。

而且,全國各地的選舉人不能一起碰面選舉出總統,而是要在本州的一個地方集會,而且舉行集會的時間也必須是全國統一的。這樣就杜絕了總統候選人去賄賂這些選舉人的可能性。因為這些選舉人在全國各個不同的地方同時集會。

普通的老百姓選出德才兼備的老百姓,再由這些德才兼備的人來選出總統。這些被選出來的選舉人一般都是牧師、律師、教師等有知識、有道德的人。因為老百姓都對這些人知根知底,不可能選出一個流氓來。

再由這些人來選出總統,選出後選舉人團就解散了。因此,選舉人是來自於平民之中,也歸於平民之中。除此之外,選舉人團就沒有任何別的權力了,又杜絕了其徇私舞弊的可能性。用我國的話來說:就是從人民中來,再到人民中去。

這種制度在18世紀里,算是最好的制度了。

7. 選舉人票的制度誕生

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後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後由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採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主要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
由各州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於是只能從國會選舉和選舉團選舉中選擇,其中國會選舉的方式在一開始就佔了上風。制憲代表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國會選舉,並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於最高立法部門」。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因此,他們主張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因而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復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後接受了他們的意見。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所以總統不應受到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人民大眾選舉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繞過這些弊端。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採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同時對於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代表們的意見還存在分歧,於是就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8. 選舉人團的制度

1800年美國大選的選舉人投票記錄,1801年2月11日拍攝美國選舉團制度的特別之處還在於,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thewinner-takes-all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並非一開始就確立了,它的形成源於1800年的總統選舉。這次選舉中,政黨登上了美國政治舞台的中心。
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傑斐遜等人都是反對黨爭的,但是後來由於政見不同,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傑斐遜交惡。1792年傑斐遜辭去國務卿之職,著手組建民主共和黨。在1800年的總統選舉中,傑斐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敗北,可由於當時憲法並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而是各位總統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導致傑弗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後在眾議院的復選中,經過多輪選舉傑弗遜未達當選票數,最後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持傑弗遜才最終選出總統。
1800年的總統選舉直接導致了憲法第12修正案對總統選舉制度的補充。修正案改變了每個選舉人投兩票,改成投一票給總統,另外投一票給副總統。同時這次修正案在沒有明文出現「政黨」(party)字眼的情況下正式承認了政黨的合法活動地位。自此以後,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開始在政黨組織下搭配競選。政黨在全國范圍內推出自己的總統候選人,相應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團。1824年後,大選舉團的選舉人都是由全州民眾普選產生的,民眾投票以前都知道什麼選舉人將會投什麼總統候選人的票,所以民眾名義上是在選大選舉團的選舉人,實際上是在選擇支持哪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投票的時候,擁護哪個總統候選人,就投票支持相應的那組選舉人。獲勝的那組候選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該州投票選總統,一般都選本黨的總統候選人。值得說明的是,各州的總統選舉人在當選前一般都需向選民承諾支持某黨的總統候選人,但在實際投票時,仍出現了少數「不忠選舉人」現象。
「勝者全得」制度實際上是以各州選舉的相對多數制為基礎的。由於政黨組織競選和各州普選選舉團,這樣即使民眾在開始投票的時候比較分散,但只需一黨獲得相對多數就可贏得本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因此大選舉團在各州首府正式選舉總統時,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過半數,這也有效解決了總統選舉時的票數分布分散的問題。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較多的州由於眾議員較多,選舉人票也就較多,就成為候選人競爭非常激烈的地區;同樣,由於「勝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也不敢忽視。大選舉團的設置使得當選總統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較平衡,用來彌補由於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這一點在客觀上對於幅員遼闊、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聯邦制國家是十分重要的。

9. 美國大選選舉人制度

每個大學選舉人制度因為只為了兩個隊友選舉的人是一個Java的做法,的嚴格要求自己一個是一個什麼樣的選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