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要分析我國元首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國國家元首制度的沿革:
1、元首制度:是關於國家元首產生、任期、職權,以及國家元首與其他國家機關關系的制度。
2、國家元首制度的沿革
1949-1954: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特徵:1、集體元首制;
2、職權廣泛,行使了後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的職權
1954-1975:國家主席 權力:1、根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行使職權 2、全國武裝力量的統帥權 3、國家最高事務干預權
其中,前十年國家主席制度運轉正常,後十年國家主席職位長期空缺。
1975-1982:取消國家主席建制,國家元首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 特徵:1、權力相當有限 2、國家元首在政府組成過程中的一般作用被取消
1982年-:國家主席
小結:
我國憲法中從未明確規定國家元首這一職位,但是從實踐來看,國家元首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
我國國家元首這一職位的演變與我國政治發展的進程是緊密相關的。
第二節 我國國家主席的地位與職權
一、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形式:1、是最高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
2、對外享有國家最高代表權
實質:1、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行使職權,從屬於全國人大
2、本身不能獨立的決定任何國家事務
二、產生、任期和繼位補缺:
產生: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候選人名單,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
實踐上,則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以上的高級幹部。
國家主席的選舉一般採用等額選舉辦法。
任期:五年,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繼位補缺:
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三、對內職權
公布法律權。
發布命令權。
任免權。
榮典權。
四、對外職權
接受外國使節
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五、國家主席職權變化
取消國防委員會建制,國家主席不再統帥全國武裝力量
國家主席不再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
不再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
對外職權,增加了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廢除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職權
五、特徵
形式上的虛位元首制:國家主席職位本身並無實權。
來自於其它職務的實質權力:國家主席與黨的總書記、軍委主席合一,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領導者。
六、關於我國國家元首制度的思考
國家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與其兼任的其它職務有關
國家元首與執政黨的領導尤其是黨的最高領袖之間的沖突是元首制度演變的根本原因
B. 國家主席是不是公務員
國家主席是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也是國家機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1954年召開第一屆全國人大以後開始設立;1968年開始懸空;1975年通過的《憲法》刪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條款,取消此一職務;1982年通過的《憲法》恢復了主席和副主席設置。
(2)國家主席制度擴展閱讀
中共第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六屆、十七屆、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任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十八屆一中全會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習近平
C. 中國的元首制度
國家元首制度是關於國家元首產生、任期、職權,以及國家元首與其他國家機關關系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一、國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國家主席的任職資格、產生、任期和繼位補缺
(一)國家主席的任職資格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二)國家主席的產生和罷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候選人名單,大會選舉產生。
國家主席的選舉一般採用等額選舉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
(三)國家主席的任期
國家主席每屆任期為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國家主席的繼位補缺
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
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三、國家主席的基本職權
(一)對內職權
1、公布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國家主席沒有法律否決權。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國家主席必須公布。
法律未經國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2、發布命令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二)對外職權
1、接受外國使節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2、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3、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批准或廢除的決定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
D. 中國總理的職權是什麼
我國的體制如果對應外國來說
國務院相當於外國的政府
那麼總理就是政府首腦。
從實際權利以及我國實行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制度來看。我國的體制還是有些類似代議制度的,因此中國總理本應該是類似於以色列、德國、英國這樣的實際的國家首腦。因為在上述國家總統或者女王只是名譽上的。
但我國有自己的特殊性。盡管從憲法規定上看。我國的國家主席作為國家元首一些權利都是榮譽性質的
但我國特殊的黨政體制使國家主席實際上成為最高權力的代表。
所以綜合來說。中國總理可以說是國家的二號人物
至於在政府中扮演的角色
我國的行政機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總理具有全權。當然人事任免方面還需要全國人大批准他的提名。他本人則是由國家主席提名的。
E. 國家元首和國家主席的區別
首相不是國家元首,是政府首腦,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不同的,國家元首是總統,主席,國王,女王,天皇等等,首先是國家的代表,履行象徵性,代表性,形式性的一些權力,當然,除了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政體外,其他國家元首不限於這些權利。
中國的國家元首是主席,政府首腦是總理,不同的,級別和權利也不同。
一些有首相的國家大多是君主立憲政體:日本首相,英國首相……
還有一些非典型的政體中,元首的權力不如政府首腦的大,比如說德國,德國總理的權力大於總統,大家都知道德國總理莫克爾,但是誰知道德國總統?不知道吧?(告訴你:約翰內斯·勞)德國是聯邦制民主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總統由聯邦大會選出,聯邦大會是為選舉總統成立的專門機構,它由議會議員和相同數量的從州議會中選出的州議員組成。總統任期5年,以聯邦大會多數票當選。
總理是大選選出的,所以總理的權力要大很多,總理是政府內閣首腦,有權獨立選擇部長,而且可以向總統建議任免部長。總理比總統大。
就好像美國,總統是大選選出的,所以權力大,英國議會是大選選出的,所以權力最大……總之對於西方政體,那個職位是大選選出的那個職位權力就大,如果議會和棕頭都是大選選出,那就是典型的制約性徵體,就是所謂三權分立,總統議會相互制約。
中國比較特別,人大(相當於議會)是普選選出的,而主席(相當於總統)是人大選出的,屬於間接普選,與議會制國家的多數席位政黨首腦組閣制度有所不同,是新興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體現,把最高權力集中到人民的手中。比西方式的片面的民主選舉來說更有普遍性和真實性,擺脫了金錢選舉的枷鎖,是政治體制上的重大突破。
總結一下,級別和名義上:主席相當於總統相當於國王(女王,天皇等),首相相當於總理,所以級別和權利都不同,不能片面認為都是國家領導人,因為它們的選舉方式不同許可權不同,一定要搞清楚!!
F.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簡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也是國家機構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續任職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1954年召開第一屆全國人大以後開始設立;1968年開始懸空;1975年通過的《憲法》刪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條款,取消此一職務;1982年通過的《憲法》恢復了主席和副主席設置。
G. 問一下國家政治體制有幾種
政治體制一般指一個國家政府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和地域,政治體制不盡相同,大致可分為如下幾種類型:
古代社會:奴隸主共和制、君主獨裁製、君主分封制
中世紀:君主獨裁製、君主分封制
現代:獨裁製、君主立憲制、共和制、總統制、總理制、社會主義共和制
政治體制名稱
1、共和國:指國家代表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現今世界上有125個共和國,像法蘭西共和國等。
2、王國:指以國王為國家元首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如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等,現今全球共有16個王國。
3、公國:是君主立憲制的一種形式。如安道爾公國、列支敦斯登公國等。
4、大公國:君主稱號為「大公」,由大公掌握國家權力的國家,如盧森堡大公國等。
5、聯邦:由若干成員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瑞士聯邦等。有的國家稱之為「聯盟」。
6、合眾國:是聯邦制的一種形式。像美利堅合眾國、墨西哥合眾國等。
7、民眾國:禁止一切政黨活動、沒有政黨的國家。如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8、酋長國:以部落酋長為國家元首的國家。像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
9、教皇國:以教皇為國家元首的國家。如梵蒂岡,好像世界上也只有這么一個國家是這樣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共和制。
(7)國家主席制度擴展閱讀:
社會主義國家標志是共產黨(工人黨或勞動黨)執政,而且往往是採用一黨制或一黨專政制。由於社會主義國家普遍實行一黨制或一黨專政制,且是共產黨(工人黨或勞動黨)執政,因此在世界上又被稱為「共產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後,大多加入了社會主義陣營。
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社會主義民主與資本主義民主的本質區別。
(1)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權力由人民行使,但不會由全體人民直接行使
(2)在社會主義國家全體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是間接的,即通過選舉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3)社會主義民主與資本主義民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是否由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的是直接還是間接,並不是社會主義民主與資本主義民主的本質區別。
政治體系構成和發揮作用的根本原因在於,社會政治組織和政治制度是人們有效地聚合政治利益要求,形成和運用政治權力,實現政治權利的重要途徑、方式和工具。因此,人們常常按照共同的利益結成政治組織並制定相應的政治制度,以便在政治生活中實現自己的利益要求。
政治體系是在社會成員政治行為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人們在政治斗爭中結成政治組織、政治管理和政治參與的關系。而政治斗爭、政治統治、政治管理和政治參與等政治行為的發展,又使政治組織和制度進一步發展、完善。
在當代政治生活中,國家及其政治制度、政黨及政黨制度、政治社團及其運行規則是社會政治體系的基本構成部分,其中國家及其政治制度具有中心和首要地位,它是社會公共權力的組織和制度體現,政黨及政黨制度是奪取或執掌社會公共權力的組織方式;政治社團及其制度規則是表達各方面利益要求,影響公共權力的政治組織和基本方式。
H. 中國的官銜制度
秦朝後為三公九卿制,西漢時後為九品中正制,隋朝後為三省六部制,明朝後改三司六部制,清朝為八旗制。
I. 我國的元首制度是什麼,國家元首和行政機關什麼關系
國家元首制度?
1.我國國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元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主要是禮儀性的機構和職位:國家主席本身不獨立決定任何國家事務,而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行使有關職權;在形式上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作為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錶行使職權。
2.我國國家主席的任職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任職資格要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資格、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年滿45周歲。
3.我國國家主席的對內對外職權:國家主席的基本職權是宣布權、執行權,以及禮儀權。
具體說:
對內職權:第一,公布法律;第二,任免權;第三,發布命令;第四,榮典權。
對外職權:第一,接受外國使節;第二,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第三,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元首和行政機關什麼關系?
國家元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共同構成國家機構
J.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的起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
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