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協與人大的區別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區別
政協和人大屬於國家不同機構,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
政協是參政議政機關,是我黨和民主黨派共同協商解決國家大事的機構,政協是參政;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部分,是我國的權力機關,有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公務員)進行選舉、罷免、質詢;批准與不批准他們的議案;人大代表的觀點,就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多由執政黨員組成;政協委員是組成政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的分子,由民主黨派的黨員、社會各界的名流組成,他們所提的都是提案,但通過與批准權,都在人大手裡。他們沒有決定國家政治走向的能力與權力,也沒有選舉、罷免、質詢公務員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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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有何區別
前者參與的面要廣,後者參與的狹窄些。權利也一樣,前者大於後者。
政協委員與人大代表的不同點
(1)取得資格的方式方法不同。政協委員
是由所在界別推薦,經民主協商同意後,提交常務委員會協商表決通過而取得委員資格的,
人大代表是經所在區域公民選舉產生的。縣以下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縣以上人大代表
由下一級代表選舉產生,即間接選舉產生。
(2)代表范圍不同。政協委員代表的是所在界別
,人大代表代表的是所在區域。所以政協委員具有界別性、行業性特點,人大代表具有區域
性特點。
(3)權利和義務不完全相同。如都有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都有選
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有審議權,都有參與調查、視察的權利,都有遵守法律、聯系群眾、接
受監督的義務。其不同之處主要是:人大代表有提出詢問和質詢的權力,有罷免權;有人身
特別保護權;而政協委員沒有這方面的權利。
?人大代表是中國權利機關人大代表大會的人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國家的權利.政協委員是政治協商會議的人員組成,參政,議政,提建議.
⑶ 全國人大代表與全國政協委員的定義與區別
政協和人大屬於國家不同機構,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 政協是參政議政機關,是我黨和民主黨派共同協商解決國家大事的機構,政協是參政; 在我國體制中按規定應該是人大比政協地位高, 比如法律法規的通過需要人大通過才能生效,特別是重大法律法規;人大是最高權利機關; 但是現狀是 人大和政協都屬於參政議政,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是政治身份的象徵,在實際中沒有什麼實質性區別。
⑷ 政協委員與人大代表職權對比(在兩會上面的表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由全國人大代表組成的,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集體行使最高國家權力。依照我國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5年,即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補選產生之日到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為止。
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 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 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 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 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 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 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 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 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 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政協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政協委員(包括全國政協委員和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的權利主要有:
在本會會議上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及該地方重大事務,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對本地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參加人民政協組織的視察、參觀和調查研究。
政協委員的義務主要有:
遵守政協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協會議的決議。政協委員如果嚴重違反人民政協章程或人民政協會議的決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人民政協的資格。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復議。
⑸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產生有何區別
政協委員的產生與人大代表不同。政協委員是由參加政協的各個界別和有關方面推薦、提名;要經過多方面的反復協商,最後經過政協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政協委員代表黨派或團體及各界人士的意見。政協委員在政協就國家的大政方針、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為政府出謀劃策,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政協委員在參政議政、建言獻策過程中提出的提案、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
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
⑹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法律地位有什麼不同
1、性質不同。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我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2、法律地位不同。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憲法和法律沒有賦予政協與人大相同或相似的國家權力,政府無需對政協負。
3、職能和作用不同。人大的職能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即立法權、任免權、監督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政協的職能主要是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4、活動依據和法律效力不同。人大依據憲法和法律開展工作,進行立法,進行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決定重大事項等。政協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對有關重要問題進行協商。
5、產生方式和結果不同。人大依據《憲法》《選舉法》《代表法》等由有選舉權的選民進行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政協產生的方式是依照其章程設立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均不進行選舉。
6、工作形式和內容不同。人大行使職權的工作形式由憲法法律和法規確定,主要有制定、修改、解釋、監督憲法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批准有關議案、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評議、任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質詢或詢問、特定問題調查等。政協的工作形式主要由其章程和共產黨的文件加以規定,主要有民主協商會、小范圍談心會、座談會等通過議案、提案和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建議等進行民主監督。
⑺ 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有什麼區別呢
這個區別大了~
簡單說,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而人民代表大會呢,是我國的權力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政協委員,是全國政治協商會議的委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⑻ 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的關系
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沒什麼關系,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政協委員是政治協商會議的委員。
人大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先進性。
人大代表主要權利: 提出議案的權利;提出質詢的權利;選舉和罷免政權機關領導人的權利;人身特別保護權;在人大會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必須履行的義務有:
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保守國家機密;協助實施憲法和法律的責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的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5年;縣、鄉、市轄區一級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或罷免,每屆任期3年。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自治州、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每屆任期為5年。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將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此,現在人大代表任期已無三年的概念。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產生
1.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普遍的。凡年滿 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選舉的具體辦法是,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按照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450人,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一般不超過100人,人口超過13萬的鎮不超過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一般少於40人。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至一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要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在間接選舉中,按照選舉單位提名代表候選人產生代表,如省級人大代表是由省轄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軍人選出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的;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3000人。省級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數不超過650人。代表名額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如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人數,是按照農村每88萬選1人、城市每22萬選1人的原則進行分配。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代表人數不按人口數分配,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同時,法律還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規定,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要多於代表人數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的地位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質所決定,並通過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體現代表的重要性質。我國憲法對人大代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著諸多內容的規定,但是在行文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表述,並由此引起一些歧義,對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質和作用產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為一部專門規定代表問題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問題,並對這些帶有根本性質的問題作了明確表述。代表法第二條中明確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一條文表述了以下幾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選舉產生的,他們既不是由誰任命的,也不是通過非法途徑產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護的。
(2)代表集體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一分子,其地位應當受到一切組織和個人的尊重,具有權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於人民的委託,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說明他們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但是作為個人,代表是無權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集體的地位,是在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之上的,而代表個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對國家機關而言,基本上與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執行代表職務時,將受到有關保障,並得到國家機關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從代表的產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錶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以及代表與國家機關的關系等幾個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質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較明確的法律表述。這樣,其意義首先在於解決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概念問題,對於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進作用;其次在於使大家能夠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確地認識代表的地位,有利於社會上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最後在於能夠使代表本人進一步認識自己的社會價值,增強責任感,更加積極主動地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努力為人民服務。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是干什麼的?
很多人大代表說得好:「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為人民辦事,要為人民服務。�
1、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應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包括參與對國家和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參與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參與選舉任免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參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參與對人民群眾的各種權利和利益的保護等。�
2、無論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都要執行法律規定的代表職務。這些代表職務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得以行使權力的重要基礎。也就是說,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行使都要通過代表執行代表職務來實現。�
3、人大代表要協助政府推行工作,要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帶領當地人民群眾發展本地區的經濟,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職務,就其性質和內容來看,就是參加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對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對社會事務的管理,簡單地說 ,就是要參政議政,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接受誰的監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當然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具體地講,由選民直接選舉的縣、鄉人大代表就要由選舉他的選區的選民來監督,由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由選出他的選舉單 位來監督,比如全國人大代表要接受選舉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
代表法根據憲法規定的精神,對代表接受監督作了專門規定:�
1、對代表實施監督的主體是原 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也就是說,委託人大代錶行使人民權力的選民和選舉單位,同時負有監督代表的責任。�
2、對代表的罷免由選民和選舉單位實施。為防止被罷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還規定,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會議,並有權提出申訴意見或書面申訴材料。�
3、關於監督人大代表的內容,代表法雖然未對代表接受監督的內容作專門的具體規定,但實際上,監督的內容是非常明確的,即凡是為代表法所規定的,代表的各項法定職務的行使情況和各項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都屬於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對代表監督的內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人大代表要回答 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人大代表要回答選民、選舉單位的詢問,本身就是一種接受監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實行人民群眾旁聽人 民代表大會會議或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這也是一種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形式。�
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約束性規定,也具有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性質。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應當代表誰的利益?
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利益,代表本級人 大所在行政區域人民的利益,還是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長期以來,國內外對代表利益問題一直有不同的認識。�
在國外,對議員的代表利益問題,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 。有的國家法律規定,議員只代表本選區選民的利益,有的國家法律則規定,議員一經選舉產生,便不受本選區選民意志的束縛,應代表國家的利益。�
在我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從根本上講是一致的,但也還不能簡單等同,有時也會發生矛盾,這樣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會對決策有 著不同的要求和意見。因此,有的人主張,既然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代表由選區選民 或者原選 舉單位選舉產生並受他們監督,那麼代表就應只代表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利益,即使這種利益一時和國家的利益相矛盾也應如此,實行代表制就是讓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見 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終形成一種統一的意志。有的人則不同意這種意見,認為盡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選區的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並接受其監督,但這只是說明代表的產生方式和監督途徑,社會主義國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經選舉產生的各級人大代表,必須要代表整體利益,要從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發去決策所在的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究竟應當怎樣看待這一問題?在我國,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就應當代表國家的利益。同時,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決定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為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代表者,這一政治優勢充分發揮,可以避免和減少因各種不同的局部利益 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損失。因此,代表法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第二條第三款中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另一方面,由於各級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選舉產生,對原選區和選舉單位的工作情況、群眾要求比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從實際出發,在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 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代表法的上述規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問題。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有哪些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詳細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有十項:�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2、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3、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在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時,對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
6、可以依法向大會提出質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罷免案。�
8、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 9、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10、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般地說來,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有以上十項工作或稱十項權利。對全國人大代表來說,還有一項權利或一項工作,即可以依照憲法規定的嚴格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成員。包括全國政協委員和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由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無黨派人士反復醞釀協商推舉產生,經全國或地方人民政協常務委員會同意成為政協委員。政協委員的權利有:在本次會議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討論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務,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視察、參觀和調查研究等。政協委員的義務有:遵守人民政協章程和通過的決議;如有違反人民政協章程和決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視情況給予處分或撤銷其政協委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