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包括哪些
(一)發票
該類票據包括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專業發票(這類發票實務中已經很少了,比如銀行的利息結算單據),屬於增值稅、營業稅征稅范圍內的支出,納稅人都盡量取得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該類憑證是稅前扣除的主要憑證。
(二)表
最常見的是《工資發放表》,由於所得稅法強調實際發放,這類支出最好有收款人的簽字或銀行支付款項證明、勞動合同等證明業務支出真實。很明顯工資支出是不可能取得發票的。
(三)簽收單
這類支出主要是支付境外的,考慮到境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沒有發票,所以該類支出只能以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這個可以參考本文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
(四)行程單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暫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行程單納入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五)繳款書
主要有稅收繳款書、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都是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支出的重要憑據。
(六)收據、票據
主要是財政收據、捐贈票據,該類票據由財政部門監制,由行政事業單位、公益性單位使用,也屬於合法票據。
(七)其他憑證
除上述憑證外,還有一些證明業務真實發生的憑證,一般都僅僅是輔助作用,但是如果該業務支出的性質導致無法取得上述票據,則可以作為合法憑證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業務:
1.違約金支出、賠償金支出
如果該違約金支出不屬於對方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價外收入,導致該支出無法開具增值稅或營業稅發票,則相關的支付憑證、證明該支出的賠償協議、收據等可以作為合法憑證。與稅務機關有爭議時,可以提供證據說明該業務不屬於增值稅、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無法取得發票。
2.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
該類支出納稅人取得了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這些文書僅僅證明了法律事實,比如法院判決對方以某房產抵債,該文書也就證明了對方的房產應該抵債給你,不能僅僅依據判決書作為該房產的入賬依據,對方把房產抵債給你,應當給你開具不動產轉移的發票。這個時候如果對方不給你開發票,就容易導致稅企之間爭議。
在實務中,部分稅務機關認可這些判決書、裁定書屬於合法憑證,允許作為
稅前扣除的依據,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稅務機關不認為其屬於合法稅前扣除憑證。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討論時,可以本文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作為辯論的依據。
2.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
3.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有什麼要求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於何時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6日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5.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製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6. 《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的「收款憑證」是指我們會計上專門用於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入業務的
《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的「收款憑證」並不是我們會計上的「收、付款憑證」而是指收款方開具給付款方據以證明款項收訖的憑據。一個是企業自製的內部憑證,一個是收款方開具的外部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並附有收款方的簽章。
7. 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來了,哪些憑證可以稅前扣除
年底稅前扣除憑證的幾個自查要點。
上元會計總結要點一:核實稅前扣除憑證是否取得
(一)企業已發生的支出,核實稅前扣除憑證是否取得。
(二)暫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上元會計總結要點二:核實稅前扣除憑證取得是否完整、齊全
(一)根據不同支出項目,核實對應憑證是否完整、齊全:
1.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
①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②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
①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②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
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核對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是否齊備。整理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上元會計總結要點三:核實稅前扣除憑證填寫是否規范、完整。
(一) 核實發票開具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相關章戳加蓋是否齊全、正確。
(二)核實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是否符合以下規定: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三)核實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是否准確填列企業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重點關注以下票面要素:
1.「稅率/徵收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是否選擇正確;
2.「銷貨清單」、「差額開票」、「紅字開具」是否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正確開具;
3.「備注欄」是否填列完整,比如提供建築服務,發票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備注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備注欄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等等。
上元會計總結要點四:發現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的,及時要求對方補開、換開
(一)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上元會計總結要點五:對方無法補開、換開的,准備相關資料證明支出真實性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第1項至第3項為必備資料)
注意:
(一)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上文要點,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二)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上文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