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PPP項目稅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PPP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通過PPP將社會資本(尤其是私人資本)引入公共服務領域後,政府需要建章立制,並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來維持社會資本的合理訴求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之間的平衡關系,只有如此,才能推動PPP的穩定發展。
㈡ PPP的前景如何
PPP政策日趨完善
為進一步發揮PPP模式轉變政府職能、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激發社會資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規范有序、動態持續的項目財政承受能力管理機制,推動PPP項目實施和財政管理高質量發展,我國近年已出台諸多PPP項目管理相關政策,PPP政策體系建設日趨完善。
—— 以上數據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PPP模式運營情況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㈢ 財政部PPP放鬆了么
財政部PPP還沒放鬆
2017年11月10日,財政部發布了《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以下簡稱「92號文」)表明要「防止PPP異化為新的融資平台,堅決遏制隱性債務風險增量」.
今年以來,PPP市場都在等待一隻靴子的落地——「清庫大限」。
現階段存在的問題是發展中的問題,要敢於直面問題和矛盾,按照 十 九 大 整體部署精神和要求,提高規矩意識,維護市場秩序,強化管理,嚴控風險,保證PPP改革事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全國財政系統下大力氣對前三批PPP示範項目進行核查,貫徹落實了嚴監管、防風險的工作重點,並重點關注項目主體是否合規、采購程序是否到位、資本金管理是否合法等問題,體現了政府推動PPP長期向好而面對短期陣痛的改革決心,也體現了各方為PPP模式正本清源、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而正視問題、迎難而上並奪取最終勝利的信心,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優化PPP項目管理,促進PPP規范高質量發展。
事實上不僅PPP工作沒有被叫停,今年以來國家層面對於PPP的規范發展也在有序進行之中,其中就包括備受矚目的PPP立法。
3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印發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辦發〔2018〕14號)中明確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起草)」。
PPP模式在我國推廣30餘年,停留在部門層面的規章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國家從立法層面上對PPP發展做出統一規劃符合未來PPP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但完善PPP制度建設的征程,各方仍不遺餘力地前行。
㈣ 財政部ppp中心主任級別
正職級。焦小平現任職財政部ppp項目的中心主任,是屬於正職級別的領導幹部,主要負責PPP改革發展體制機制障礙破除和Ppp項目引進。
㈤ 財政部ppp項目庫周末可以正常使用嗎
財政部ppp項目庫周末可以正常使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項目所處階段將項目庫分為項目儲備清單和項目管理庫,將處於識別階段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清單,重點進行項目孵化和推介;將處於准備、采購、執行、移交階段的項目,納入項目管理庫,按照PPP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規范運作。
㈥ 中至遠觀點:PPP財金【2019】10號文關鍵點深度解讀
自從2019年3月7日財政部頒布《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以來,PPP業內眾多大咖已經針對該10號文發表了不少文章,觀點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單獨是學術觀點的交流,百家爭鳴固好,但是作為一個對PPP將起到重大實踐性指導作用的10號文,屬於操作手冊性質而並非學術論文,規則內容必須清晰、必須讓人理解到位,否則,將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會對於PPP的茫然與無助。正是基於此,本著對人對己負責的態度,我們覺得有必要對10號文的若干關鍵問題再次解讀。我們不能保證自己的觀點是多麼正確,只是力求客觀,更是期待能夠引起一番討論,最終由立法者以正視聽。讓PPP規則能夠在清晰、務實、易懂的狀態下指導PPP的前行。
一、規范的PPP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公共服務領域的公益性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在10年以上,按規定履行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程序;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2.社會資本負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並承擔相應風險,政府承擔政策、法律等風險。
【解讀A】
一直以來,很多PPP項目的風險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問題都是觀點不一,很多政府在風險分配中都對政策、法律風險進行了細分:(1)對於本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等,由於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風險由政府承擔;(2)而對於上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等風險,由於本級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預見性,視同如不可抗力,由雙方分擔。這種劃分經常在實踐中引起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爭議。本次意見的規定,應該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風險就由政府承擔,不管對於本級還是上級,對合理的風險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擔心未來十年自己發生變化,而強迫社會資本方自願承擔本級政府的政策、法律風險,那麼是不是就是不合規PPP了?希望立法者說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不得通過降低考核標准等方式,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
【解讀B】
考核標准固然好,立法意圖固然值得提倡。但是,這種簡單的規則表達,實踐中難以操作。
「考核標准」本身就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劃定,也就無法認定什麼叫「降低」。在實踐中,尤其是在諸如文化旅遊、養老、健康、體育等運營類項目中,每個運營方都可能有自己獨特的運營模式和內容,缺乏普遍規律性,考核標准難以設定(這與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等具有明顯區別),目前市場上出現的絕大部分上述運營類項目都是參照政府付費項目的「運維」的理念,而不是「運營」的理念來設定考核標准,充其量加點對「消費者投訴」、「安全性」等簡單的績效考核標准。這樣顯然是社會資本方為了減少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風險。
因此,實際上「降低考核標准」是很難認定的。那麼,本條規定實際上幾乎形同虛設。
4.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規定比例,項目公司股東以自有資金按時足額繳納資本金;
【解讀C】
此條十分重要。股東的認定原本無須多言,但是,PPP項目長達10年以上且投資額很大,很多社會資本方難以忍受這么長周期的投資回報。
1、實體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組成的社會資本方聯合體約定,B公司可以做股東3-5年,在3-5年期滿後,由A公司收購B公司股份,則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東?這個至關重要。
圖例:
(1)若認定B公司為真正股東,則可以解決了A公司的現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對於施工企業,當項目進展到3-5年後,施工企業A公司可以從施工角度獲得工程款收益來收購B公司的股份,從而實現項目的「投資自平衡」,避免出現財務危機,並可以做更多項目。
(2)若不認定B公司為真正股東,則A公司將必須獨立存在10年以上(當然將來也有可能進行對外股權轉讓,但是這是不確定值,風險性大),那麼將難以調動社會投資人參與PPP的積極性,甚至說很少有人有這個能力參與,PPP仍然很難得到發展。
2、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情形
在以往PPP項目中(尤其是資管新規出台之前),一種常見的模式是,以信託公司為典型代表的出資人與實體企業(例如運營商、建築商)組成聯合體參與PPP項目,其中的出資人顯然也是股東之一。信託公司的資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資金,幾乎都是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而來的資金(無論是單一信託的「通道」,還是真正的集合信託)。但是,按照本10號文的規定,股東以「自有資金」作為資本金繳納,那麼,將意味著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募集資金的形式將無法參與PPP項目的投資,從理論上看,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僅能採用債權融資的形式(與銀行貸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實際上,無論從資金的期限上還是成本上幾乎都不能滿足PPP項目的要求,因此,實際上10號文幾乎宣告了以信託公司為典型代表的金融機構徹底無法參與PPP 項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時,新上政府付費項目原則上還應符合以下審慎要求:
1.財政支出責任佔比超過5%的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污水、垃圾處理等依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表現為政府付費形式的PPP項目除外;
【解讀D】
此條規定相當重要,值得贊揚。實踐中除了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外,對於醫療、交通、教育等領域也有可能出現這種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情況,這個問題的解決,對於社會對於PPP的正確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3.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成本,加強跟蹤審計。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對於規避上述限制條件,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
【解讀E】
這句話本意是好的,但是總感覺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適用前提是本應屬於政府付費類項目,即項目本身不具有實質性運營成分,而硬是將其他無實質性關聯的運營包含進來。最典型的是將市政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廣告牌加入進來。在這種情況下,實施動機就是想建設市政道路,是為了「迎合」PPP的規定才進行包裝。
2、如果項目本身就是有實質性運營的項目,那麼就不是政府付費,不用符合此項規定。因此,不要誤解為,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中使用者付費比例必須不低於10%。例如,養老項目,公益性成分較大,就算是收入嚴重不足低於10%,那麼政府也應該補貼;又如市內文旅項目,是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質量和城市品質,就算收入少於10%,政府也可以補貼。這些都是合規的。千萬不要在這里曲解了。
3、對於不準予入庫中的「無實質性關聯」和「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規定,到底是兩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的「和」,還是兩個條件只滿足一個即可的「或」,這幾天不同專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觀點。這一點很重要,涉及到打擊面是否過大,很多項目是否還能做得下去得問題,將來得應先過會很大。
我們認為,應該理解為「和」,也就是說,對於政府付費的項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費項目,只有同時滿足了「無實質性關聯」和「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才是不予入庫的。原因:
(1)應從文中表達的邏輯看,如果是「或」的關系,那麼,一個「無實質性關聯」的規定就足夠了,已經涵蓋了從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費比例,換句話說,如果只要是「無實質性關聯」就不準入庫,那何必再寫出「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多此一舉。顯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表達,就是為了給出一個范圍,即使用者付費比例又是低於10%的,才不予入庫。如果「有實質性關聯」或者「使用者付費比例高於或等於10%的」,則都是可以入庫的。
(2)從內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這句話也是明顯的指出了,不允許將政府付費項目包裝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裝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費項目,就可以了。
(3)從實踐中,對於綜合類PPP項目,例如片區綜合開發,其中有運營類的污水處理、文旅、醫養、也有沒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網、環境治理等,這些項目彼此之間並不是具有多強的關聯性,甚至毫無關聯。如果不允許合成一個項目,那麼像產業園區PPP項目、特色小鎮PPP項目就沒有存在的合規性基礎了,財政部PPP項目庫中的「城鎮綜合開發」類別就應該去掉了。
綜上,財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項目之間不具有關聯性也行,你必須做到使用者付費比例達到或超過10%,否則,你就不能入庫。如果你打包後達到或超過了10%,那麼,我就允許你入庫,做合規PPP。
3、「使用者付費比例超過10%」實踐中難以掌握
這個問題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說過,這里簡要在說一下:
(1)對於壟斷性項目。首先我們說,使用者付費項目其實並不是簡單的一類,實際上是分成了兩類,一類是類似於污水處理、供熱、供水這樣的項目,我經常稱之為壟斷性項目,這類項目的特點是收益相對好預測,並且未來收益穩定。那麼,通常來說,如果設定了使用者付費佔比指標,是比較容易預測出來到底未來收益是否能夠達到這個佔比指標。
(2)對於競爭性項目。市場上存在很多與壟斷性項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費項目,例如養老、醫療、文化旅遊、養生等,這些項目既是在建成之前無法預測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後無法確定收益的。如果我們設定了某一個項目的使用者付費佔比(比如10%),那麼,誰能預測出未來的收益呢?實際上是根本無法預測出來,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財務指標一調整,就可以達到超過10%。因此,這個指標的設定根本就是在實踐中無法產生指導和衡量意義的,很多政府和項目為了滿足這個指標,把本來就無法預測的收益強迫來進行預測,最終很可能引起市場上的混亂。
三、強化財政支出責任監管。。。。。。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
【解讀F】
這是一個明顯的推翻財政部原規定的新規定,對此也沒有太多的爭論必要,財政部金融司負責人在近日就《意見》答記者問中已經闡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區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大量安排PPP項目支出,「放大分母」,規避一般公共預算10%的硬性約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預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規模波動較大、不確定性強,從中安排PPP項目中長期補貼支出,會增加財政支出風險,難以切實保障PPP項目合同履約。三是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主要償債來源,若再從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僅加大地方政府償債壓力,也不利於PPP項目本身的可持續。
這里我們要重點強調的是,對於片區綜合開發類項目,以前很多項目的設想是將本項目包含土地的出讓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預算後,在統籌到本項目中,實現「土地出讓金從項目中來回到項目中去」,但是本次規定,明確禁止了這個模式。未來的綜合開發類項目,從土地開發角度,僅能通過周邊土地二級開發收益來進行投資彌補了。這將對三四線城市及廣大區縣級項目造成了很大影響。
四、加大融資支持。。。。。。鼓勵通過股權轉讓、資產交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項目存量資產,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
【解讀G】
這里提到的「股權轉讓」,是為了「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但是並沒有說是股權轉讓給新的投資人,還是可以轉讓給本來就是社會資本聯合體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後者,那麼我們拍手叫好(原因參見「解讀C」),其實也是讓退出方獲得了退出渠道(盡管社會資本聯合體的另一方還繼續在PPP中,並且還需要負擔收購股權的責任);如果是前者,意義不大,因為未來誰也不知道:如果項目運營的好,自有新人願意加入,無須政府「鼓勵」;如果項目運營的不好,「鼓勵」也沒有實際意義,還是盤活不了存量資產。
同時,還要說一點,PPP項目合同中,幾乎都會寫「社會資本方股權轉讓必須經過政府同意,方可轉讓」,那麼,財政部的這個「鼓勵」的規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總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權轉讓限制條款吧。
五、聚焦重點領域。優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以及健康、養老、文化、體育、旅遊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解讀H】
「優先支持」這個詞語如何理解?
(1)如果是從准許入庫的角度,前面已經有了合規性的要求,只要合規就可以入庫。那麼,無須優先支持。
(2)如果從投融資支持角度,那麼應該在本條(一)(二)中體現,引導保險資金、中國PPP基金進入,但是在本款中沒有表達這層意思,那麼到底「優先支持」什麼呢?
感謝您抽出 · 來閱讀此文
官方網站請點擊【閱讀原文】哦
↓↓↓
㈦ ppp項目投資可以結余嗎
可以。ppp項目投資是國家為財務所建立的項目,國家規定該項目投資可以結余,財政部PPP中心公布了全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管理庫PPP項目最新數據。
㈧ 財政部,發改委在PPP領域如何分工的
《公共服務領域PPP工作通知》明確,財政部統籌推進公共服務領域深化PPP改革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聚焦公共服務領域。要嚴格區分公共服務項目和產業發展項目,在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工程、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科技、文化、體育、旅遊等公共服務領域深化PPP改革工作。
《基礎設施PPP工作通知》則明確,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切實做好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領域PPP推進工作。
曾參加2018中國PPP投資論壇長期致力於研究PPP的清華大學教授王守清這樣解釋,如果未來不進一步明確界定和劃分「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還是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困難。因為很多基礎設施就是提供公共服務,如提供教育和醫療的教學樓和醫院大樓,有的基礎設施可以跟使用者收費,但很多基礎設施也不能跟使用者收費;像產業新城、海綿城市、智慧城市類項目,本來就是一個整體,沒法區分,區分了也就沒法集成提高效率。
㈨ 財政部的專家和財政部ppp專家的區別
財政部的專家和財政部ppp專家的區別是PPP財政部專家是通過政府資源獲得利潤。財政部的專家主要是對政策和改革的研究。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並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價格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財政部的專家是聚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財政中心工作,承擔跨區域、跨領域、跨部門、跨司局財政重大改革發展問題和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前沿政策問題研究。
㈩ PPP | 注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差額——如何填補
根據財政部對PPP項目規范實施流程的要求,新建類的PPP項目在開始采購程序前需做好可行性論證等前期工作,即意味著項目資本金在項目公司成立前就已經確認。此時,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否必須與項目資本金相等呢?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注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相等;另一種則是注冊資本低於項目資本金,此時差額部分在會計上可以進入「資本公積」科目進行核算。
至於該如何設置,本文從法律角度及項目融資角度,綜合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的考慮,對此予以簡單探討。
1、項目資本金界定
(1)定義
《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發[1996]35號文」)對項目資本金的定義為: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2)筆者理解
首先,項目資本金屬於總投資中的一部分。一般來說,PPP項目的總投資包括兩部分,即項目資本金和後期項目融資,後期的項目融資主要面向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主體為項目公司,但融資責任具體是由社會資本方承擔。
其次,國發[1996]35號文對項目資本金不要求完全實繳。因此,實踐中,對於項目資本金的設計,或是通過注冊資本按實際進度實繳到位,或是通過增加註冊資本,或是通過「股權+股東借款」組成,或是通過「注冊資本+資本公積」組成。具體採取哪種方式,此處不進行深入討論,將在後文予以論述。但應注意的是,盡管沒有強制規定必須進行實繳,但是實踐中,是否實繳或採取何種方式設計項目資本金的組成將直接影響到項目公司後續的項目融資。
最後,項目資本金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資金。即項目公司對於該部分資金不承擔任何利息或債務。由於股東對項目公司出資的注冊資本,屬於可用於PPP項目的非債務性資金,故可同時認定為具有項目資本金的屬性。
2、注冊資本定義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注意的是,其與注冊資金不同,注冊資金針對的是非公司的企業法人。
3、兩者區別與聯系
(1)兩者區別如下圖所示:
(2)聯系
從概念上講,項目資本金與注冊資本,都是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且都是非債務性資金,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權益;從資金流來看,若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完全用於項目資本金,則兩個概念反映的都是同一筆出資。
實踐中大多PPP項目都會採用注冊資本低於項目資本金的方式,對於政府方或社會資本方而言均主要是減輕了其在參股項目公司時的出資壓力。此種方式下又主要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是以「股東借款」形式補足注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的差額,第二種是將兩者差額計入項目公司的「資本公積」。以下筆者將簡要分析兩種形式的利弊及可取性。
1、股東借款
(1)優點
將項目資本金與注冊資本的差額部分通過股東借款來實現,主要有以下幾個優點:1)債權退出的模式相對成熟,且對社會資本方而言稅收成本較低。若採取計入「資本公積」的方式,待轉增股本時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2)財政部已開放了PPP項目公司股東以相關資產作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大門,而對交易所而言,債權收益的比股權收益更易於評判和計量;3)有利於社會資本方在項目公司運營期內直接退出;4)有利於未來PPP項目資產進入二級市場的操作,不過,這必然也會導致一定的監管風險,所以若採用此模式,具體項目公司注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允許的差額范圍還需監管層商議確定。
(2)弊端
此種模式具有兩個不可避免的弊端:
從融資角度來看, 大多數銀行不希望把錢放在一個沒有多大自有資金且股東可能隨時退出的企業。因此,如果為項目提供貸款的銀行尚未確定,若通過「股東借款」的方式補足項目資本金,很有可能會造成項目公司債務融資的困難,影響項目的落地實施乃至造成項目流產。但是根據銀監會《關於信託公司開展項目融資業務涉及項目資本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於股東借款、銀行貸款等債務性資金和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外的銀行個人理財資金,不得充做項目資本金。股東承諾在項目公司償還銀行或信託公司貸款前放棄對該股東借款受償權的情形除外。」即只要在銀行債權清償之前股東放棄還款要求,部分銀行可以視同這部分股東借款為項目資本金,並可進行債權融資。因此,只要銀行同意即可。
從法律角度來看, 但是此種模式在筆者看來具有打「擦邊球」的可能。由上文對項目資本金的分析可知:1)項目資本金是一種非債務性資金,而在該模式下,實質上項目公司對股東會形成負債,而項目資本金本質上是項目的自有資產;2)項目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而在該模式下,相關股東可以在項目運營期內直接請求公司還款;3)相關股東對該筆借款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有違項目資本金制度的初衷。因此,股東借款嚴格意義上說不能納入項目資本金的范疇,而根據國發[1996]35號文規定,「對資本金來源不符合有關規定,弄虛作假,以及抽逃資本金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處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必要時停緩建有關項目。」
因此,用股東借款來填補差額,實屬不可取。
2、資本公積
由上文分析可知,既然股東借款不是「明智之舉」,那麼將差額以資本公積來體現如何呢?筆者以為,無論從融資角度還是法律角度都是可行的。從融資角度來看,對規范性要求較高的銀行而言,面對項目資本金大於項目公司注冊資本模式,通常會要求項目公司將股東補足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和項目資本金差額部分納入資本公積——因資本公積可用於轉增股本,但不可用於分配,故而可以近似地認為該方式和直接將項目資本金等同視為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做法相同。從法律角度上看,資本公積為所有者權益,也是公司的自有資產,符合國發[1996]35號文對項目資本金的定義。
綜上,對於注冊資本低於項目資本金的情況,筆者認為採取將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的形式會更可取。
盡管實踐中PPP項目多採取「差額」方式,但是對於進入財政部示範庫的PPP項目而言則多是將注冊資本設置成等於項目資本金。該種設置主要是考慮到項目公司會計處理的方便及政府方對於項目的資金安全性要求,此時政府方一般會在其采購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但是此種模式不太適合於資金綜合實力較弱的社會資本方採用。且項目在引入財務投資者的情況下,財務投資者一般會要求股權投資部分以固定收益的模式逐年獲得回報,在不減資的情況下,項目公司年度現金流入可能不能覆蓋流出,這給項目公司帶來短期內資金償付壓力,如果項目公司不能通過施工利潤或者其他途徑平衡資金需求,項目運營階段起初提出融資需求的社會資本方可能會面臨或違約、或現金流斷裂的風險,尤其是對於項目投資較高、財務投資者所佔份額較大的項目,這種項目要注意做好項目的資金平衡分析並安排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