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領失業補助金時期,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勞動者領失業金期間是不需個人自己繳納社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1)拿失業金能自己交社保嗎擴展閱讀: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終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 領取失業金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法律分析】:領取失業金期間,並不能個人繳納社保。因為如果繳納社保只能按照靈活執業人員進行繳納,這樣就不會繼續發放失業金。領了失業金,找到了新單位後需要先辦停失業金,然後由單位繼續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3. 可以一邊領失業金一邊自己交社保嗎
不可以,失業人員只能夠領取失業金,如果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保險待遇的話,會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且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繳費須知
1、領取失業金期間不能個人繳納社保。如果繳納社保只能按照靈活執業人員進行繳納,這樣就不會繼續發放失業金。如果要交社保就不能領取失業金;
2、找到工作之後可以補繳領取失業金之前的斷繳月份的社保,但是社保補繳除了限定單位可補繳以外,個人不能補,還有領取失業金期間也不能補繳;
二、失業金申請的資格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願離職而導致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願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 領失業金期間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領失業金期間不可以自己交社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的期間,可以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是該基本醫療保險費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社保的辦理流程:
1、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辦理地點領取社保卡申報登記表並填寫;
2、向社保申報機構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證件照片等材料;
3、申報成功的,接到領取通知後,領取新社保卡。
社保的作用:
1、可以穩定社會生活;
2、可以實現再分配;
3、可以促進經濟發展;
4、大部分地區購車買房和社保掛鉤,要求只有繳納社保滿一定的期限,才可以在當地購車買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5. 領失業金期間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法律分析】:雖說拿失業金期間我們自己是不能交社保,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政府出錢幫失業人員交職工醫保,不至於讓失業人員因為沒有工作而斷繳醫保,影響自己的醫保待遇,不過這個錢是由失業保險基金會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而最後社保的五險中的失業、生育和工傷保險,這三類在領失業金期間是不能繳納的,想交都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6. 領失業金期間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領失業金的同時可以自己交社保。因為當事人領取了失業金證明現在是無業狀態,可以居民的身份參加保險,但繳納的只能是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繳納的金額,各個城市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情況可以咨詢當地的社保局。
養老保險繳費:個體工商戶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將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繳費: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7. 領失業金期間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領失業金期間可以自己交社保。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需要交社保金。失業人員繳納社保分為兩類:
一是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此類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大額醫保費,個人只需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此類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保費均需要由個人繳納。
失業人員離開原單位,並已將社保關系從單位轉到個人後,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續繳社保,需要繳納的保費有三項: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8.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己可以繳納社保嗎
可以繳納社保,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只要自己的經濟能力能夠繳納社保,是可以繳納社保的。
9. 領失業金期間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領失業金期間可以自己交社保。
《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一)失業保險金……。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 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
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十六條:城鎮企 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 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
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 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 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 定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費,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 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關於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8號)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