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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1-25 15:14:05

㈠ 事業單位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總共有60條左右,其中經常被提及的包括:1、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常是聘用制。2、幹部隊伍的建設要遵循德才兼備的原則。3、不搞任人唯親。4、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事業單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確的是,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化管理,保證事業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具體介紹如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1、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基本招聘制度,單位和個人必須簽訂聘用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都要明確。
2、幹部隊伍要用人唯賢,拒絕用人唯親,幹部要用實際成績說話,人才要以綜合素質說話。
3、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度相關工作,負責部門為組織人事部門。4、事業單位在招聘新員工的時候,可以有試用期,但時限不能超過6個月,且試用期必須在合同期內。
5、個人能力或個人行為受到限制,或者特殊原因不在崗,經鑒定後可以緩簽合同。
6、員工的待遇要根據崗位和具體的工作來確定,要堅持按勞分配和生產元素參與分配的原則。7、事業單位的員工要參加各種社會保險,按規定享受保險待遇。
8、職工如果出現了嚴重不履行合約的情況,或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用人條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什麼是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要發營業執照,事業單位不需要),由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學校)、科技(科研)、文化(媒體)、衛生(醫院)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不屬於政府機構,但有時會代政府履行一定的職責。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㈡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4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登記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准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㈢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第二章崗位設置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第五章考核和培訓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第六章獎勵和處分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㈣ 事業單位幹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聘用制的規范化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業單位與職工要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確立單位和個人的工作關系,明確雙方責任、義務、權利。
一、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具有全面履行本崗位職責的能力;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根據上級核定的人員控制總量和崗位需要,在充分醞釀、通過多種途徑徵求單位群眾意見的基礎上,聘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聘用工作方案;
2、聘用單位根據上級核定的人員控制總量和崗位需要,公布空缺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和聘用的有關事項;
3、應聘人員按照條件要求申請應聘相應的崗位;
4、單位組織考核考察,以公平競爭的方式雙向選擇,競爭上崗;
5、單位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受聘人員並與之簽訂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原合同制職工可按本辦法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聘用單位聘用新進職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聘用單位接受軍隊轉業軍官、復員退伍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㈤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重點考核什麼內容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

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事業單位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介紹如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