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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能经营股票吗

发布时间: 2021-08-08 02:20:12

㈠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外汇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与见证、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㈡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与股票和商品期货相关的业务么

根据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的。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分业经营的。我国没有投资银行这一称呼,都叫做证券公司。我国没有全能型银行。

你说的相关业务是指什么?
投资银行主要业务是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说白了就是炒股)、经纪业务(买卖股票收取佣金)。这些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没有涉及呀。你见过哪个商业银行做过证券买卖业务?

你是不是被光大证券,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招商证券这样的企业搞迷惑了?
举个例子,光大集团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期货等下属子公司。但是这几个公司之间的业务都是严格区分的。互相之间没有联系。这不叫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的初衷是为了化解风险。不允许商业银行用银行存款去经营证券业务,只能利用存贷利率差赚钱。这个存款的用途是受到银监局严格监管的。不允许去做证券之类的高风险业务。
比如上述光大集团的几个下属公司,由于这几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业务都是分开的.光大银行专做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放贷。光大证券专做证券业务,不吸收存款,只做证券业务。两个公司虽同属一个母公司,但是财务和业务上是分开的。所以也就不是混业经营的问题。

㈢ 我国第一家股票上市的商业银行是哪家银行

没有哪个比深发展上市上市更早的的,他91年就上了
公司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henzhen Development Bank Co.,Ltd.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所属地域 :广东
所属行业 :银行业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上市日期 :1991-04-03
发 行 量 :35.00(万股)
发 行 价 :40.00(元)
首日开盘价:49.00(元)
主承销商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董 事 长 :肖遂宁
总 经 理 :理查德·杰克逊(代)
董 秘 :徐进
证券代表 :吕旭光
电 话 :(0755)82080387
传 真 :(0755)82080386
邮 编 :518001
会计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主营范围 :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人民币和外币企事业单位存款;人民币和外
币结算;人民币和外币放款;信托、租赁、见证、证券业务。
公司简史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系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原
6家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8
7年5月10日以自由认购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于
1987年12月22日正式设立。1991年4月3日,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上市,股票代码为000001。本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领有00000028号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B0014H144030001。经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领有注册号为44030110309854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批准的商业银行业务。本公司的注册办
公所在地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总部设在深圳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经营。截至2007年12月
31日,本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重庆、大连、杭
州、南京、海口、济南、青岛、珠海、佛山、宁波、温州、成都、昆
明等地开设了分支机构。

㈣ 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否反映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

错误,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仅限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而不涉及企业债券和其他股票的投资。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和混业经营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更谈不上混业经营的趋势。(你是南财的吧~~)

㈤ 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 】

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信托投资 、股票、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㈥ 银行可以发行股票吗

当然可以,一点都矛盾,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是指业务范围,而发行股票是股份和股本金。

㈦ 我国规定商业银行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是多少

我国银行法规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1986年的《银行管理条例》、1995年的《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资料来源:《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㈧ 我国商业银行为什么要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有哪些利弊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大多数学者认为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各有其优缺点。一个国家究竟采用分业经营制度还是混业经营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改变。

一、商业银行与保险联合的利弊分析

(1)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优势。首先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可以使得商业银行扩大经营范围,在同一地点同时提供银行和保险业务,即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银行设备资源,从而获得范围经济效益;其次由于银行业务收益和保险业务收益的不完全相关,能够分散业务,达到风险的目标;再次金融资产具有同质性,金融资产的专用性较低,这就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在现有资产基础上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2)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弊端。第一,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势必给监管部门带来难题;第二,商业银行可能会将保险收入投入到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中去,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严重损害保险者的利益;第三,当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使得不同类型的金融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其相关性也会随着加强,一旦某种金融业风险增加,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益,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性的风险发生。

二、银证联合的利弊分析

(1)银证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密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不断扩展表外业务,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股票抵押贷款,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都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收入。商业银行处于对企业违约的担心,可能降低贷款金额或不提供授信。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筹措情况等的了解,从而提高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信息对称水平,降低信息成本提高收益。(2)银证联合的弊端。在混业体制下,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扩张的效果。银行、证券市场特质迥异,若银行过度介入证券业务,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若银行自行承销、买卖而持有的证券数额较大,在证券市场波动频繁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及经营体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俟股市暴跌,便会危及银行的自身安全,进而殃及整个信用体系:

三、银行基金联合的利弊分析

(1)银行基金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兼营基金业务可以增加商业银行收入,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公司的托管人,除了对基金负有监管责任外,还凭借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成为基金的最好的营销网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资金的清算和过户登记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服务费。根据新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还可以新设基金管理公司,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基金业的领域,获得与基金公司一样高的收益。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基金公司,为商业银行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链接起来创造了便利。(2)银行和基金联合的弊端。商业银行目前介入基金公司,不外乎新设、参股、控股三种方式,不管是哪种方式,监管方面的责任都很难划分。混业经营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分流、融资风险等的不利影响。

四、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法律应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主笔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商业银行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_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3)积极拓宽中间业务,提高竞争力。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在负债和资产业务中,银行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是扮演中介或代理的角色进行有偿服务,风险小、收益稳定。(4)健全市场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

㈨ 我国商业银行可投资于企业债卷和股票吗书上说是错的。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有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可以投资企业债券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