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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3-19 06:05:20

❶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❷ 各国证券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中国统一慈善协会案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爱德华兹案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电影公会公司案
杰夫公司诉证券交易委员会案
美国诉穆勒伦案 等

英国及欧盟:
白星航线有限公司案
霍华德史密斯有限公司诉艾姆珀石油有限公司案
史密斯新发行证券有限公司诉斯克瑞姆治奥

❸ 我国股票市场上的违规案例,最好是2000年以后的

《蓝田造假案回顾》
2007年11月15日 07:33 上海证券报

蓝田造假案之所以被曝光,源自当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文章。

这篇题为《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金融内参研究文章,首次揭开蓝田股份财务造假丑闻,此后蓝田股份资金链断裂。

2002年1月12日,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总会计师黎洪福、董事会秘书王意玲等11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次年7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田一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原主任兼政策法规局局长王法雄,因接受蓝田股份董事长瞿兆玉的贿赂,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沈阳蓝田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归农业部管理。1996年6月18日,该公司以“蓝田股份”之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农业部首家推荐上市的企业。1999年12月,瞿兆玉将其资本运作大本营从沈阳迁至老家湖北。“沈阳蓝田”由此变身为“湖北蓝田”。

资料显示,作为一家主要从事水产品开发的农业企业,蓝田股份1996年股本为9696万股,2000年底扩张到4.46亿股,股本扩张了360%;主营业务收入从4.68亿元大幅增长到18.4亿元,净利润从0.593亿元快速增长到令人难以置信的4.32亿元。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即使遭遇了1998年特大洪灾后,其每股收益也达到了不可思议的0.81元,这被当时的媒体称为“蓝田神话”。

“蓝田造假案”堪称中国证券史上一个较大的财务造假案例,其余波远未结束,今年4月23日,河北省投资者张先生曾起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❹ 炒股违法行为有哪些

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它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操纵股价,比如,内幕交易,黑箱操作。
除此之外,对于个人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它非法所得、罚款:
1、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2、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3、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5、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4)股票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案例扩展阅读: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交易时间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
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交易费用
股票买进和卖出都要收佣金(手续费),买进和卖出的佣金由各证券商自定(最高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没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为:成交金额的0.05%,佣金不足5元按5元收。卖出股票时收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以前为3‰,2008年印花税下调,单边收取千分之一)。
2015年8月1日起,深市、沪市股票的买进和卖出都要照成交金额0.02‰收取过户费。
以上费用,小于1分钱的部分,按四舍五入收取。
还有一个很少时间发生的费用:批量利息归本。相当于股民把钱交给了券商,券商在一定时间内,返回给股民一定的活期利息。

❺ 蒋卫强炒股被罚千万,他做了什么违规违法的事儿

蒋卫强炒股被罚千万,他做了什么违规违法的事儿?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基金从业人员,尤其是项目投资、科学研究、交易工作人员应加强内幕交易的实际意义、特点、伤害、法律依据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在实践过程中,主动、严格执行信息防护等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鉴别内情信息,发觉可能是内情信息,应立即依照组织要求的程序流程汇报,不可做或与别人协作从业内幕交易;全方位深入了解未披露信息的范畴、特性,积极主动遏制,避免未披露信息交易的应用。

❻ 证劵交易中对违法行为有什么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
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❼ 哪些行为是违规操纵股市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❽ 中国证监会如何处罚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小树)

〔2017〕31号

当事人:冯小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小树具有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买卖三股票赚取违法收入。

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证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❾ 证券上市中有哪些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
(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遗留”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❿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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