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房屋拆迁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利益,法律对拆迁补偿做了哪些规定?
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老百姓最关心的都是,自己到底能得到什么?虽说国家对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款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却有着大的指导方针:不得降低原有生活质量,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先补偿后搬迁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怎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二、哪些因素影响拆迁补偿?
《征补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房屋价值的影响因素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1、房屋结构影响拆迁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房屋结构的不同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也不一样。房屋有木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类型。一般情况下,钢结构的价值>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价值>砖混结构的价值>木质结构的价值。
2、房屋成新程度影响拆迁补偿
房屋的成新程度也影响补偿。房屋使用时间的长短对房屋补偿价格影响也是明显的。一般而言,房龄越高,价值越低,但一些有悠久历史和特定意义的房屋,不能按照上面的房龄因素来评估,否则会低估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对于这种房屋,其价值往往要高于新房。
3、房屋用途影响拆迁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房屋用途的不同补偿也不相同,有的房屋是自己居住,也有的房屋是做经营使用,还有的用作厂房,仓库使用。一般情况下价值的递进状态为商业性用房的价值>住宅用房的价值>工业用房的价值。
4、房屋区位不同影响拆迁补偿
在一个城市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确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价值更多取决于房屋在这个城市的区位,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繁华程度,同样的房屋在好地段还是不在好地段,房屋的价值差距是十分大的。比如靠近学区房、离医院远近地段的价值就很高,还有北京二环附近的房屋和六环附近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三、拆迁补偿怎选?
《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所以,当您面临征收时,您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四、先补偿后搬迁
《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同意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避免拆迁过后有所损失。如果遇到了选拆迁后补偿的情况,要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这种拆迁形式。
如遭遇“逼迁”,首先,切记不要与其发生正面冲突,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报警电话,保存相关证据,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会启动相应的程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是正确的途径。
五、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上述立法用意来看,征迁不得降低被征迁人的生活水平。拆迁法律中并没有作出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主要需要三项补偿事项,分别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㈡ 10·14晋宁施工冲突事件的事件经过
据昆明市政府新闻办通报,2014年10月14日,晋宁县晋城镇发生一起当地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设方人员与富有村部分村民因矛盾纠纷引发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严重后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据介绍,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对现场发现的6具尸体进行体表检验,6具尸体为男性,致死原因为3人颅脑损伤并急性失血,另3人分别是颅脑损伤、颅脑损伤合并烧伤、开放性颅脑损伤;致伤工具主要有钝器、长刃砍器、尖端锐器等。
截至2014年10月17日,8具尸体已安放在殡仪馆,并已查明身份。
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伟说,随着刑事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获取了重要涉案证据,逐渐锁定重点涉案人员,案件侦查工作仍在进一步开展中。
警方称首次接警后便迅速介入
事件发生后,富有村一些村民反映:“打过多次‘110’报警,警方也没到位。”
王伟说,晋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第一次收到村民报警是2014年10月14日10时56分许,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派出民警到事发现场与村干部取得联系,同时协助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现场事态一度有所缓和。14时50分许,在极少数人员的挑动下,双方由对峙迅速转化为械斗互殴。案件发生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大批警力赶往事发区域控制事态升级,依法开展工作。
接报后,省、市、县领导未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全力救治伤员。事件具体情况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据凤凰网、中搜等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就案件情况开展全面侦查。对于组织、实施、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件跟踪
前云南省政协副主席杨维骏,长期关注云南省基本农田被强占事件。从10月14日下午开始,杨维骏多次至电新任省委书记李纪恒。李书记则向杨维骏先生回应:非常关注此次事件,已委派昆明市委市政府尽快解决。
据当地村民张武(化名)回忆,2014年10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在昆明晋宁县富有村村口的“保土地值勤点”,二十多辆卡车开始集结。卡车上运着上千名身着制服、避弹衣,头戴钢盔的打手。他们一手提着钢盾,一手提着长刀或长棍,身上挂着装满石头的挂包。
发现村口被占,富有村村民也纷纷跑回家,提起铁叉、木棍甚至锅铲来自卫。中午12点左右,两千多名富有村村民及邻村赶来帮忙的村民,在村口“保土值勤点”处,与一千多名打手开始对峙。
中午时候,打手一方看到村民人数众多,便派了八个全副武装的打手进村里查看底细。村民抓获这八名打手后,以他们为人质,隔空喊话,要求对方进村谈判,未获回应。
对峙持续到下午两点左右,冲突开始。一方,是一千多名全副武装的打手;另一方,是两千多名手提农具的村民。打手从三条路包抄,向村庄发起进攻。
张武回忆,打手们向村民投掷催泪瓦斯,“灰色的气体一冒出来,我们就开始止不住的流泪”。因为打手们人手一面盾牌,富有村村民把家里的汽油灌进啤酒瓶内,制作了很多燃烧瓶,向他们投掷。燃烧瓶用完了,便拎起地上的石头砸。
一场激烈的打斗过后,最终富有村村民阻止了打手进村,双方各有伤亡。张武回忆,打手一方至少死了五人,村民这边当场死亡一人,伤十几人。
村民从抓获的打手口中得知:这次冲突的背后是一位当地知名的石矿老板,姓杨,绰号为“贼老五”,有黑社会背景。这些打手一部分是贼老五矿里的工人,贼老五告诉他们,必须要来,不来就开除。另一部分是从当地混混里召集的人手,每个人的费用是300元每天。为了购买这些装备,“贼老五”这次投入了100多万元,满载打手的二十多辆卡车则是从晋宁县的驾校开来的。“‘贼老五’告诉他们,白天打完人,晚上回去就给钱。”当地村民说。
这已经不是晋宁县因基本农田问题引发的第一次流血事件了。
前云南省政协副主席杨维骏,长期关注昆明市基本农田被强占事件。过去几年,云南大搞土地开发,地方政府强占基本农田的情况时有发生。
杨维骏说,他长期向各级领导、纪委写信,反映情况:在晋宁县,当地官员未经任何报批手续,强征农民基本农田一万四千多亩,强拆民房,官商勾结,攫取惊人暴利;农民若不同意这种强征、强拆,就遭到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动用警力殴打,乃至拘捕关押。正是这位92岁的老人长期坚持写信举报,主政云南10年的前省委书记白恩培落马。
富有村村民称,“贼老五”就是一个长期靠武力强拆的社会人士。2014年6月3日,“贼老五”带着几百名手持武器的打手,已经在富有村打伤了数十人。杨维骏回忆称,2013年4月29日和10月22日,晋宁县分别组织当地消防城管和数千特警,对富有村进行强拆。几次事件都造成了当地村民受伤。
阻力来自各个方面。杨维骏和张武回忆称,2014年10月14日的冲突事件后,富有村村民不敢把重伤的村民送到县医院治疗,因为此前因土地问题发生的冲突中,当地县医院声称接到指示,不敢接收受伤村民。他们开车把伤员送到邻县呈贡县医院,医院同样声称接到指令,不敢接收。富有村村民只得将伤员再送至昆明市的医院治疗。张武称,这番曲折导致一位重伤村民的死亡。
补偿协议是否签订?补偿款是否发放?
协议显示村法人代表及村组长签字确认
有些村民反映,这个项目从征地到建设,他们从来没有正式签过征地补偿协议。最初承诺的12万元一亩的补偿也变成了每个人4.3万元。
岳为民说,项目规划用地涉及富有、草村、柴河3个村委会,其中富有村涉及1787.3105亩。项目征地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审批,并根据省、市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1.5万元,远高于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晋城镇所辖区域属二类区,征地补偿标准为5.71万元/亩)。
据晋宁县征地协议显示,双方协商征用富有村委会的土地。记者调查,这个项目先后经过三次征地,第一次是2011年12月征地1730.469亩,2012年4月第二次新增55.2615亩,2012年9月第三次扩增1.58亩,三次共征用1787.3105亩。
晋宁县政府出示了2011年12月镇政府和富有村9个村民小组签订的征地协议及2012年4月签订的征地协议(增补),并且都附有青苗补偿协议。签字人为晋城镇法人代表和富有村法人代表及各村民小组组长,协议对征地面积、征地款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确定。
一份2012年2月15日发文的富有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表明,在征得大多数人同意的前提下,征地款将在全村11个组人员中按人均分配,并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在各小组村民领取补偿款的征地人均分配资金兑现表上,某记者看到村民的领取签字、金额、身份证号、手印,人均领取4.3万余元。按法律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地,而晋宁为了这个项目征用土地。
㈢ 土地被抢占市国土局没有人来管,
1、到国土资源局监察执法大队实名举报
2、村民团结起来坚决不让企业进地
云南昆明晋宁征地冲突
已经初步处理了!昆明晋宁8人死亡征地血案16名责任人被问责,县政法委书记李徐、统战部部长陈海彦被免职,县长岳为民、公安局局长侯晓冰、公安局政委杨丹、组织部部长陶希润被停职检查。
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全力去维护。
㈣ 云南昆明晋宁征地冲突怎么解决
尊敬的网络用户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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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最近看到好多地方都发布了拆迁公告或是征地公告,昆明、济南等,不知道自己家会不会拆迁呢
您好,昆明和济南确实是有相关的征地信息,一般要是有征地拆迁的话,相关部门是会发布拆迁公告的,所以,建议看看附近有没有贴出类似的文件
㈥ 昆明征地冲突八人死事件怎样处理
死了的都是劳苦大众,应该严惩当时幕后的领导者及当地政府一把手!
㈦ 发生征地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先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在看补偿差距有多少,因为找律师也是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团队
㈧ 对政府征用土地赔偿不满意,政府能强制征用吗
如果大家都没有签字领钱的话,政府不能强制征用。如果只是你一户就不好说。
㈨ 关于征地的几个相关性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教授温铁军
古人云:大隧之内其乐也融融,大隧之外其乐也逸逸。农口之外的学者谈论农地问题之逸逸焉,大抵与意识形态化的制度问题有关;农口之内的学者谈论农地问题之融融也,则往往依据实地调研而与主义和体制无关。作者从事农村研究多年,本文主要讨论与农村土地相关的问题,是故,当属大隧之内。
一、农地征占与宏观政策的相关性
我们过去的研究指出,改革以来出现过三次“圈地运动”,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府公司主义”发展经验的核心内容。第一次是以乡镇企业为主体时期的农村内部工业化;后两次则与中央、地方经济关系调整相关。此外,允许村内自主土地调整时期(3年一小调5年一大调)与明令禁止村社自主土地调整之后也有差别。
第一次“圈地运动”是1984年实行财政分级承包之后的“以地兴企”,主要以县级以下地方政府工业化原始积累为本质特征。其间,土地成为乡镇企业高负债条件下的资产积累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政策允许土地变现的收益主要在乡村内部分配,并且乡镇企业平均每年约带动上千万农民非农就业,辅之以增加村内的支农和社会福利开支;因此尽管占地规模很大,却基本上没有引发冲突,反而出现了农民收入和消费增加导致的内需拉动型的黄金增长。城乡差距明显缩小,没有出现“三农”问题。
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论:首届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滨海新区高层论坛论文集
第二次是1994年分税制以后的“以地生财”,主要是地方政府普遍出现财政赤字和地方金融普遍出现贷差等符合早期工业化规律的现象。这导致大多数尚未完成工业化合理布局的地方政府要么中断工业化要么另辟蹊径解决投资饥渴,如政府直接出面以征占方式实现土地资本化、占有收益并转嫁成本,导致在农村资金的非农化速度加快的同时土地与劳动力两个要素的非农化比例愈益不合理。
同期,“三农”问题愈益浮现。并且,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政府明令禁止村内土地自主调整的政策虽然利于稳定农民地权,但另一个后果却是在村社组织不能随人口变动自主调整土地的制约下,农村难以继续承载地方政府工业化转嫁的制度成本。随即,流动人口和社会冲突、社会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增加。
第三次是在1998~2003年银行市场化改革完成后的“以地套现”。这是由于银行成为异化于地方产业资本、追求流动性获利的独立资本力量,失去对金融部门的部分控制权的地方政府通过不断占地才能不断从银行套取资金,大量投入到已经潜在生产过剩的开发区和短期无法回收的基本建设和楼堂馆所,从而形成了高增长=高投资+高负债的模式。如果在宏观紧缩之中银根、地根抽紧或土地供应链条中断,已经积聚起来的政府与土地金融紧密连接的破产风险将可能爆发。
由此,在具有全球性的政府与资本结盟追求收益导致金融危机已经爆发的今天,中国第三次“圈地运动”已经具有绑架政策导向的客观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保护地产的扶持政策,有些则不惜动用暴力甚至非法手段强行征地等,则属全豹之一斑。
本文对于这种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公司主义”发展经验的归纳,告诉人们一个理解中国问题的常识:单一政治体制下的各地政府实际上都是不能破产的经济主体,既不可能被现行条块分割尾大不掉的软约束体制改变,也不可能被主要结合部门制定的法律约束;并且历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对社会转嫁其外部性成本。
有鉴于经济领域中真正意义的公共品和公有制的阙失,长期以来我们才一直主张在土地农转非问题上实行“同权同利”:政府的所有权与村社集体所有权同权;开发商的使用权与农户的使用权同利。基于此理,我国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合理方式应该是在保持现行农村基本制度不变的条件下,实行“基本建设用地作股、工商业用地租赁”。至于资本化收益差别,则应该通过税收调节。
二、农业多功能性与地价的相关性
在2007年党的1号文件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的指导思想提出之后,我们认为,作为多功能农业载体的土地,客观上具有除了经济功能之外的生态环保、粮食安全、农村发展、农民保障、村社文化等其他多项重要功能。而这些功能可以在不同地区依据不同需求作出不同权重,纳入土地价值测算。如果在进入土地市场之时这种测算也计入土地价格,则会大幅度拉高地价。但其中生态环保和粮食安全等与国家可持续战略相关的重要功能,仍然未必能够通过市场交易价格自发体现。因此,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多元价值需要与多功能性有利益相关的多方博弈,不可能简单化地靠推进市场交易解决。这可能也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欧盟和日韩等小农场和小农经济国家和地区长期限制农地自由交易的理解。
三、征地冲突及与农村留成的相关性
政府垄断征收农村土地及其引发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是:得以占有土地一级市场垄断收益的主体利用“国家权利介入下形成土地产权残缺”的农地产权特征,以政府权利直接推进土地资源资本化,以及与交易费用和制度成本相关的外部性问题。
在以往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征地冲突与留成之间存在相关性——征地矛盾的发生频率与政府给农民留取的土地变现比例及其预期收益分配高度相关,体现了地位不对等的交易双方默认产权残缺条件下的博弈过程。以往经验可归纳为内含有因节约了交易成本而形成的组织租的三种不同模式:
(1)农村社区组织完全自主地开发自有土地。如江苏华西村等全国8000多个以集体经济为名的村庄,其实质是自主实现社区资源的资本化——将本村土地100%地利用“组织租由成员共享”的社区内部化处理外部性的机制实现了资源的内部资本化。这种收益分配模式不仅100%没有发生矛盾冲突,而且有利于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落实。
(2)农村社区组织较高比例留取土地变现收益。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珠三角、长三角、胶东、辽东等地和部分城郊社队自主的内部化土地开发占用非农用地70%以上,当年大部分冠以“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形成村社内部农户股权为依据的分配制度,因此,很少发生冲突。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逐渐降低到自留30%土地自主开发(内地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自留15%的土地自主开发的情况也包括在内),虽然产生的征地矛盾相对较少,但这些地区的农村经济因级差收益的影响而过分依赖“吃租”,导致了布局分散和结构调整困难等后续遗留问题。
(3)农村社区组织仅留5%的土地自主开发。大多数地区农村在被征地以后仅留取5%的土地用于自主开发,农民只能获得很小比例的土地变现收益,这种模式产生的征地矛盾最大,冲突最尖锐。
据此,建议各地政府考虑建立征地改革试点,至少需要了解农民留取收益比例达到多少时,可以显著降低征地矛盾。
四、征地与农村治理结构
如果全面深化农村基层财权与治权统一的治理结构改革,村组织的内部控制力就可能得到加强,农民在土地资源变现过程中获取的“组织租”的收益就多,因征地而产生的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就少。例如,几乎所有“强村”都是“一层楼”的单级治理,而在南方农村地区,却普遍存在两级治理——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的不同治理结构。调查发现,很多传言、对抗,甚至某些群体事件,起因于村组干部或原村内治理结构之中的社区精英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有损失,这也是导致征地矛盾大的一个主要因素。
行政村制度体现的是现代政府对下控制的制度需求的治理结构,而自然村则或多或少地仍然属于传统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二者之间难以进行有效的对接,这是导致村委会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之间矛盾的实质原因之一。
农村财权与治权分离。拥有行政权的村委会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之间在治理结构方面的差异或矛盾,导致政府在农村现行组织体系对内部土地资源的控制力减弱,从而也减少了农村居民对被征收土地的“组织租”收益水平。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直接谈判交易成本过高,应当寻求与一个具有较高控制力的农村组织进行土地征收谈判。例如,对村组干部尤其是村民小组干部采取与一般村民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利益安排和组织安排,以期他们在征地进程中可持续地发挥对稳定农村社会的重要作用,降低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政策操作成本。
五、地方政府工作问题
(一)目前各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各种硬性对抗和软性的抢种抢建行为等的主要处理办法是依靠武装警察、民警等专政力量
我们在国内外调研中都经历过此种事件。这种依靠国家暴力机器强行推进征地工作的操作成本相当高,受偿不足的失地农民成为今后社会不稳定因素及由此产生的对抗性矛盾,使得后续问题相当复杂。因此,适当照顾农民群众的受偿意愿,适度提高安置补偿标准,可能是在上述情况发生之后不得已的政策选择。这种成本较高的“打补丁”政策虽然属于“被动增量调节”,但仍然被很多实践证明是相对有效的。
(二)关于核实农村建设用地总量的问题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从未进行过登记确认,使当地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尚无统计数据。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已有重大变化,以往基层政府这种没有做好基础工作的状况是难以有效应对愈益复杂的利益矛盾的。
(三)南方和西南的农村组织体系与运作机制与北方相比差异显著
例如,我们以前调查到,海南有些农村在“大包干”的时候,直接恢复了解放前的土地占有关系,但至今很少有人对这类农村财产关系和组织体系的发育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因此既不知道这类地区农民的基本价值观究竟是什么,也不知道这些农村究竟适合一种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我们认为,这仍然是一个值得地方政府深入研究的课题。
㈩ 10·14晋宁施工冲突事件的事件背景
晋宁县城镇富有村部分村民因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设问题,与建设施工方素有矛盾纠纷,以致项目于2014年5月中旬以来陷于停滞状态 。
从2010年这个项目征地以来,当地村民与项目开发商因补偿问题一直未解决,从来没有正式签过征地补偿协议,矛盾不断升级。
2014年10月14日晚,地处昆明西南部的晋宁县晋城镇下起了细雨。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指挥部的板房内无一亮灯,也无工作人员在场。除了偶尔过往的车辆,指挥部院子内显得异常安静。
而在约一公里外的富有村,大批村民手持钉耙、锄头等工具驻守在村口,警惕地看着任何一个过往的人。
“他们都是有组织的‘打手’,准备攻进村子强占我们的土地!”村民李海英对记者说,2014年10月14日早上即有一批穿着统一服装的人员,拿着家伙儿。“15时多的时候进村,不管男女老少,见人就打。”村民高利兴说。
村民们拿着锄头、木棍等反击,现场一片混乱,“死了几个人,还有很多人受伤送医院去了。一直到17时以后,那些‘打手’才开始散去。”李海英称,村民们一直打市长热线和110,电话那头说会处理。
根据村民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描述,此次冲突并非首次。2014年5月17日,由于村民的阻止,该项目就已停工。据晋宁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介绍,本来2014年5月14日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恶性的事件。”
村民们则表示,2014年5月17日的停工是由于村民不同意补偿。
死者张胜的儿媳李江燕说,因为征地补偿问题,当地村民和项目开发商一直存在矛盾。“这个项目从征地到建设,他们从来没有正式签过征地补偿协议。以前的一些地就是被强占过去的。”
据高利兴介绍,侵占土地的行为早在2010年就开始了,面积约有3000亩。
李江燕表示,由于项目的侵占,生活困难,而最初承诺的12万元一亩的补偿却变成了每个人4.3万元。“以前我们这里都是农田,种菠菜、生菜、油麦菜等大棚蔬菜,每亩一年能有7万多元的收入。所以听说每个人只有4.3万元的补偿后,很多村民拒绝。”
离开富有村后,某记者来到晋城镇政府,希望了解事件处置情况,当地有关部门人员表示“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