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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障网

发布时间: 2022-02-27 11:30:45

⑴ 上海社保在哪里能查的到

12333官网可以查询最近12个月的缴费情况,但是如果你要查询历年的缴费情况,你需要携带身份证去区县的社保中心查询。下面是官网的网址:
http://www.12333sh.gov.cn/index.shtml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请采纳。

⑵ 上海市的社保怎么查询。

一、通过网络渠道查询

如果你只是想要确定一下自己的缴费情况,还有每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参保情况等,那么都是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渠道来进行查询。其实2021年上海社保查询很简单,我们直接通过上海社保局官网、公众号、APP等都是可以查询到参保的具体情况。如果你是通过代缴的方式参保,那么也可以通过代缴平台来代缴,缴费的情况也都是在APP上查询到的。

二、通过电话渠道查询

也可以直接拨打一下上海社保局的电话,这样就可以直接根据语音提示,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然后就可以进行个人社保账户的查询。只要是能够正常交社保费用,我们都是可以通过社保局电话来查询自己的缴费信息。

三、通过线下渠道查询

可以直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到社保局大厅来查询的,这样2021年上海社保查询也是很方便的。直接在社保局大厅的自助终端设备上插入自己的社保卡,就可以打印缴费的具体明细。而且也可以通过社保局窗口来查询缴费记录。如果有其他方面的手续办理,也需要到社保局窗口来进行申请的。

⑶ 上海社保中心官方网站

网址:://.12333sh.gov.cn/
社保中心,官方网站,上海
网址:://.12333sh.gov.cn/

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用户登录在哪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用户登录界面如下(链接):
http://www.12333sh.gov.cn/sbsjb/wzb/226.jsp

如果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登录的话,操作如下:
1、打开官网页面:www.12333sh.gov.cn;
2、点击首页上方“网上办事”→“个人办事”;
3、在弹出的“个人办事”页面下,点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查询”;
4、再在弹出的“个人账户查询”页面下,点击上方“在线受理”即可。
更多信息,可以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或直接在上述上海社保官网咨询。

⑸ 上海社保网查询人员怎么查询

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
一、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二、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当地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三、终端查询。
1、参保市民可通过该终端进行社会保险查询、社保卡服务、个人权益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功能的操作。
2、市社保中心服务有6台自助服务终端摆放在大厅一侧,工作人员会指导市民使用。登录该终端有两种方式,一是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二是刷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3、登录后主页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终端”,终端显示器右侧分别为“业务查询”“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便民服务”四个页面。
4、该终端配置有先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功能,一是具备连续A4纸张打印功能,并可以套印红色印章;二是支持软键盘输入,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终端修改维护本人的基本信息;此外,该终端还与金融机构联网运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自助设备上选取缴费档次,实现个人自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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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你网络搜12333,就是这个网

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