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
對賭協議其實就是字面意思,雙方就某一個「結果」進行對賭,誰輸了就給與對方補償,關於這個結果的定義和補償的方案就是「對賭協議」,一般是常用在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投資標的對賭中,下面舉幾個例子:1、對賭業績比如高瓴資本看中了一個企業,決定這家企業很有發展前景,團隊和股東也很自信,但是在對企業的估值方面無法達成一致,團隊對自己的企業估值是10億美金。
而在對賭協議中有一個「領售條款」,這個條款是這么寫的,如果上市未成功,鼎暉投資要想其他投資人轉讓自己的股份,而創始人張蘭也要跟著轉讓自己的股份,所以這個才是造成俏江南實際控制人最後易主的關鍵原因。關於這個對賭條款確實是挺奇葩的。總結:對賭協議是廣泛存在的,這是對雙方的一種保護,因為未來不確定性,雙方的看法不一致,有點像是「期權」的意思,對於企業而言,面對對賭協議也要坦然,這個不是洪水猛獸,創始人需要對投資人負責,投資人還需要對LP負責。
B. 對賭協議是什麼
【法律分析】
「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而進行調整的協議。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二條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並無爭議。
C. 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控股股東與投資者簽署對賭協議,是否可以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
但是在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時,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例,你需向中國證監會當地分機構咨詢。
D. 股權投資對賭協議有沒有保證措施
當投資者投資於不確定性比較大的企業時,會考慮設定一定的業績目標來激勵管理層和降低自己的投資風險。對賭協議就是標的企業在吸引投資者時的一種業績承諾形式,也是一種期權形式。無論是在創業型企業還是投資型企業都有不少運用對賭協議的案例。合理的對賭協議能降低投資者的不確定性風險,業績目標同時也能促進被投企業在獲得投資後努力提高經營。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有信心做強做大的企業,對賭協議是加強投資者信心,激發管理層潛力的利器。而對於急於融資,欲在企業處於困境中扳回一城的企業,對賭更像是一道催命符、一個無償的股權轉讓協議。對賭是一把雙刃劍,怎麼去用,什麼時候去用,還需要謹慎對待。
(批註: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對賭協議中比較經典的眾多成功案例其中之一是蒙牛與摩根士丹利的合作,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與蒙牛乳業簽署了類似於國內證券市場可轉債的「可換股文據」,未來換股價格僅為0.74港元/股。通過「可換股文據」向蒙牛乳業注資3523萬美元,摺合人民幣2.9億元。「可換股文據」實際上是股票的看漲期權。不過,這種期權價值的創造高低最終取決於蒙牛乳業未來的業績。如果蒙牛乳業未來空間的業績好,「可換股文據」的高期權價值就可以兌現;反之,則成為廢紙一張。為了使預期增值的目標能夠兌現,摩根士丹利等投資者與蒙牛管理層簽署了基於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雙方約定,從2003年~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迅速增長率不低於50%。若達不到,公司管理層將輸給摩根士丹利約6000萬~700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摩根士丹利等機構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蒙牛管理層。 2004年6月,蒙牛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才能實現騰達。摩根士丹利等機構「可換股文據」的期權價值得以兌現,換股時蒙牛乳業股票價格達到6港元以上;給予蒙牛乳業管理層的股份獎勵也都得以兌現。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者投資於蒙牛乳業的業績對賭,讓各方都成為贏家。
E. 對賭協議和交換股權有什麼區別
是兩個概念。 對賭協議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調整機制。可以簡單理解成「多退少補」,風險投資機構做投資時,企業說的是未來的故事,投資人對企業的估值主要基於對未來的預期,如果預期沒有實現,原來協商的估值就必須重新調整。投資人為了控制投資風險,根據現在業績初步作價和確定投資條件,根據「未來業績」調整作價和投資條件,這其實也是「多退少補」。 「對賭協議」的形式其實多種多樣,不僅可以賭被投資企業的銷售收入、凈利潤等財務績效,還可以涉及非財務績效、贖回補償、企業行為、股票發行和管理層去向等方面。 舉例如下: 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蒙牛,是對賭協議在創業型企業中應用的典型案例。根據投資機構與蒙牛管理層簽署的基於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2003-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增長率須不低於50%,否則公司管理層將以1美元價格轉讓給投資機構約6000萬-700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投資機構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蒙牛管理層。2004年6月,蒙牛乳業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對賭各方都成為贏家。 對賭協議」也為本土投資機構所使用。2007年11月,東方富海等機構投資8000萬元於無錫某太陽能公司,其中5000萬元以增資方式進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萬元以委託銀行貸款的方式借給企業,增資的資金直接換取企業股權,委託銀行貸款的資金作為「業績對賭」的籌碼。協議約定,如果該企業完成2007、2008年預期目標,則3000萬元的委託銀行貸款無須歸還投資人,且投資人在該企業中股權比例不變,從而令企業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該公司超過預計業績目標將近20%,並於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業績目標,對賭實現雙贏。 除了風險投資機構,上市公司在對賭協議方面也進行了嘗試。2005年7月19日,華聯綜超(600361)披露「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付2.3股」的股改對價方案,同時設置了一項對賭協議:如果公司2004-2006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利潤的年復合增長率低於25%,則非流通股股東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無償向流通股股東追加支付對價,追加支付對價的股份總計為700萬股;如果上述增長率達到或高於25%,這700萬股將轉用於公司管理層的股權激勵,管理層可按每股8元的行權價購買這部分股票。 交換股權就是持有股票所享有的相關權利的交換(這個解釋跟沒有一樣。。),可以用現金交換,比如二級市場買賣股票,可以用股權交換,比如機構交換股權以交叉持股的目的。在並購中容易出現,比如在上市公司中經常出現的定向增發換股並購。對賭協議可以涉及到交換股權。比如上面的例子,都涉及到投資人獲得對賭協議對手公司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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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簡單解釋對賭協議
我們都知道,「賭博」這個行為,我國法律是禁止的,而「對賭」這個詞聽上去和「賭博」有些類似,但實際上二者是有著千差萬別的,雖然對賭也有著很高的風險性,但目前法律並沒有禁止「對賭」行為,影視圈中就存在著很多這種對賭行為,近日炒得比較火熱的就是某知名導演對賭失敗,列為被執行人的案例。
下面我就介紹一下案件的始末:
2015年,知名導演高某與皮某、某影視文化發展公司共同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高某實為此影視發展公司的股東,協議約定,皮某以3000萬元認繳影視公司增資,對應股權比例為8.57%,但導演高某要確保某影視文化發展公司在第二年能夠完成上市的目標。協議還約定,如果未能在協議限定的期間內上市,則皮某有權要求高某按照10%年化利率收購皮某所持有的影視公司的全部股權,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違約金條款。最終高某與影視文化發展公司並沒有完成上市目標。
暫且拋開這個案例,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關於「對賭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什麼是對賭呢?先舉個例子來說明,你有一個炸雞店,你還想再開一家炸雞店,但是資金不夠,買不起第二家店面,這時有人出資10萬塊錢買下店面,讓你開第二個炸雞店,約定年年分紅20%,如果達不到20%的分紅目標,你的第一家炸雞店也要歸出資人所有,這種情形其實就是一種對賭。
關於對賭協議的概念,《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明確的定義,其規定,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也就是說,對賭其實就是投資方和融資方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達成的一個類似「賭約」的協議,簽訂這種對賭協議,一方面有利於激勵融資方盡快達到協議約定的目標,一方面有利於保護投資方的利益,有著激勵和保護的雙重作用。
在司法實踐當中,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不外乎以下幾種形式,一種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一種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
對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目前來說並沒有針對性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作為參考依據,只有《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對賭協議的履行規定了一些處理規則,這也成為審理對賭案件的裁判規則,讓我們來看一下:
一、由於對賭協議通常發生在投資人與公司之間,屬於公司法的規范范圍,同時對賭協議又屬於一種合同的關系,要受合同法的約束,故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既要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要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二、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這種形式,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這種形式的對賭協議審判原則相對簡單,原則上都是有效的,除非存在其他法定的無效事由。
三、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這種模式,《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與公司對賭應當認定為有效,但能否判決強制履行,則要根據《公司法》中關於股份回購或者盈利分配等強制性規定,綜合的進行個案的考慮與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分析到這里,我們回過頭來看一下知名導演高某的案例,高某實為影視公司的股東,握有影視公司的股份,皮某與高某之間的對賭協議明顯屬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這種形式,除了存在法定無效事由外,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說皮某、高某要按照協議規定的內容去履行,遺憾的是,最終高某對賭失敗了,沒有達到協議規定的讓公司上市的目標,那麼就應該按照對賭協議內容去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簽訂的協議,高某需要將皮某投資的錢予以歸還,並且支付違約金,以及年化10%的利息。
對賭其實就像一場人生博弈,對於投資方來說要評估投資對象的發展潛力,發展預期等等,否則一旦所投資的主體失利且沒有其餘財產可供執行,投資方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護,而對於融資方來說,就要更加小心謹慎的評估自己能力,把各種可能性都考慮清楚後,再決定要不要真正的「賭一把」。
G. 對賭協議合法嗎
對賭協議本質是一種合同行為,合同奉行意思自由,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以及強行性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因此,只有不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以及強行性法律規范的對賭協議才是合法的。在我國「對賭協議」第一案中,最高院肯定了投資人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對賭協議的有效性的同時,卻以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對賭條款損害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為由被認定為無效。
H.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又將股份轉讓後能否主張對賭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仍然有權根據對賭協議向公司股東主張對權益。但是,對賭權益的權利人已經不是原來的投資人,而應該是受讓股份的受讓人。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如果投資人又將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那麼投資人與公司股東簽訂的對賭協議仍然有效。但是由於投資人已經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投資人就沒有權利再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了。此時,有權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的人,為受讓投資人股份的第三人。
I. 什麼是對賭協議
什麼是對賭協議?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
對賭協議的風險規避
在對賭協議成為趨勢的現狀下,我們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規避對賭協議帶來的風險。
簽訂之初,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彼此要足夠了解,確認雙方有資格進行對賭,並正確認識對賭協議的利弊;
簽訂時,要仔細研究對賭協議,謹慎設計條款,設定合理的達成條件及保底條款;
簽訂後,若出現不利局面,雙方可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