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首次公開發行(IPO)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募集設立對吧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一定都會上市么
包括啊 IPO有公開募集和私募形式,不一定都會,但基本上,上市還要經歷審核等一系列階段。
⑵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金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1、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
2、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
3、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委託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4、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5、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幾
擬發行股本4億以下的,25%,以上的10%
⑷ 如果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總額9000萬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6000萬股,發行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首先有個概念的錯誤,如果公司是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那麼發起人要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也就是要認購公司的9000萬股,而沒有什麼公開發行股票的說法。
如果是你說的情況應該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根據《公司法》(2006)第85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也就說發起人至少要認購9000*35%=3150萬股,也就是最多發行9000-3150=5850萬股,所以首次發行股票6000萬股,不符合規定。
⑸ 募集設立的公司發行股份的條件有哪些
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②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③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④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⑥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⑦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才能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法規定,無論以何種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在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⑹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的法定程序:
1、發起人依法對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予以認購;
2、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
3、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委託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4、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5、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
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⑺ 哪位知道首次公開發行(IPO)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募集設立對吧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一定都會上市么
理論上說,公開募集設立是ipo的一種形式。按照證監會的規定,ipo條件之一是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存續,也就是無法在成立前公開募集,但是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留了一個活口:國務院批準的除外,也就是說,在國務院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ipo募集設立股份公司。但實踐中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公開募集設立只是個理論。
無論是哪種設立方式,股票性質都沒有區別。
交易所是歸證監會管的,所以上市條件相當於也是證監會定的。向證監會申請IPO的時候,公司提出的申請全稱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也就是IPO並上市,證監會也是按發行並上市的標准核準的。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以後,向交易所的上市申請只是個程序性的。但實踐中存在IPO後沒上市的情況,比如勝景山河,在IPO募資完成以後掛牌上市以前被曝出了問題,最後沒能上市,IPO募集資金返還給投資者。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我國證券市場上,IPO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一種形式,相對於買殼上市而言。一般老百姓的理解,IPO就是上市。其實嚴格意義上說,IPO只是股票發行,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環節。現在企業向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文件也寫的是「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所以理論上存在發行後不能上市的可能。實踐中也有公司已經公開發行股票了但出現了問題不能上市並且最後將募集資金退還給投資者的情況
⑻ 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法定程序:一、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二、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三、發起人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四、發起人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五、發起人與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並由證券公司承銷。六、發起人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七、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八、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九、董事會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公司登記申請書;(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四)驗資證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公司住所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⑼ 股份公司的募集設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有什麼區別還有募集設立時也是發行股票的嗎
簡單一點說,差別就在於是否是上市的股份公司。前者一般就是普通的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後者一般就是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