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是指: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的審核後給出的意見,即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
證監會審核重點: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以及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關於認購對象的審核重點如下:
1. 認購對象合規性問題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律師須對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合規性發表明確法律意見,即須重點核查認購對象是否具備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格。
2. 認購資金來源問題
(1)證監會要求
證監會一般要求中介機構核查認購對象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所需資金的來源,具體如下:
1)要求核查認購對象是否具備合法的資金實力認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夥人等的財產狀況,核查認購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等。
2)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對投資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情況。
(2)案例經驗
根據既往的案例,對認購對象的資金來源進行核查時,主要依據的是認購對象出具的承諾函,
3. 關聯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1],證監會一般要求中介機構核查認購對象與發行人控股股東等相關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並同時要求出具相關承諾。
認購對象應要出具承諾:「我方及我方最終認購方不包括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承銷商、及與上述機構及人員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方、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要出具承諾:「本人/本公司及與本人/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未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4. 資產份額鎖定期問題
根據證監會網站於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發行監管部發出的再融資反饋意見》(以下「《反饋意見》」)中載明的證監會曾經向擬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發出的反饋意見中,包含有限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在36個月鎖定期內不能轉讓其相關資產份額或退出合夥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開的保薦人代表人培訓中,證監會提出六點窗口指導意見。其中也提到了:「發行後在鎖定期內,委託人或合夥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本次窗口指導意見是前述《反饋意見》的繼承與拓展。《反饋意見》中僅對合夥企業進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發布的窗口指導則在合夥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對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的要求,即合夥企業、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的委託人或合夥人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我們通過對巨潮網上查詢的15個案例進行分析,證實存在該要求。
此外,關於承諾「不得轉讓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的主體,是否僅為委託人和合夥人,是否需要委託人及合夥人的出資人進行同樣的承諾,根據我們在查詢的15個案例表明:僅委託人和合夥人承諾「不得轉讓產品或退出合夥」即可,證監會在具體審核時,並沒有要求委託人及合夥人的出資作出同樣的承諾。具體案例情況見「附件一:相關案例情況簡表」。
另外,公司作為認購對象的情形,證監會對於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鎖定期內對外轉讓股權未作出明確要求。根據我們在巨潮網上查詢的15個案例中,未發現認購對象為公司時,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股權的情形。
2發行對象為自然人之情形
根據25號規則的披露要求,並根據我們在其他項目中的經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認購對象為自然人的,在編制預案時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證復印件;
2. 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日期精確到月;
3. 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並提供出資繳款憑證。如出資來源系勞動報酬請說明薪酬水平;投資收益請說明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方式;生產經營所得請說明投資辦企業或個體經營收入情況;個人借款請說明借款人、借款還本付息情況;家庭資助請說明家庭收入來源。
4. 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業及相關關聯企業的信息,包括營業執照、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諾或說明
1. 承諾: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2. 說明:自然人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3. 說明:自然人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已聘任/擬聘任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4. 說明:自然人是否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任職,如有請提供任職明細。
5. 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是否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如有請描述。
6. 說明:本次發行預案披露前24個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是否與發行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況。如有,請逐筆披露具體事項、發生額及年末余額,以及占上市公司同類交易的比例。涉及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關的決策及披露程序。(投行部 touhangbu.com)
7. 說明:本次發行完成後,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之間是否存在的同業競爭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如有,請具體說明與上市公司發生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的公司名稱、業務范圍、最近三年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所涉業務收入及收入比例。
3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
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機構投資者」)根據上述披露要求,並根據我們在其他項目中的經驗,非公開發行的認購對象為合夥企業、公司法人等機構投資者時,在編制預案時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機構投資者需提供文件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最近年度審計報告。
自設立之日起至目前的工商登記及歷次變更登記信息一覽表(工商簡檔)。
機構投資者擬投發行人的原因及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如以借款出資的,需提供其取得資金的借款協議。
機構投資者擬對發行人投資所需要履行的授權、批准程序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決議、投資管理/決策委員會決議、合夥人會議決議等)。
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書面說明;內部組織機構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選舉、任命文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
(二)機構投資者的股東/合夥人需提供文件
可顯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層層追溯的至自然人、國資委、上市公司、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股權結構,需標注持股比例。
對於股權結構披露的程度,目前沒有統一的尺度。根據既往的案例經驗,存在對股權結構穿透核查極詳盡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深康佳A」、「雲投生態」、「東方網路」、「蘇交科」、「泰格醫葯」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該等案例核查股權結構時,層層追溯至自然人、國資委、社會團體、上市公司、政府及政府部門層面。
此外,也存在股權結構穿透核查極簡單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北京文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北京文化披露富得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時,僅披露了第一層股東,該層股東均為公司。同時北京文化在股權結構下做出說明:「生命人壽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此外,北京文化對信息嘉夢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比例進行披露時,也只披露了第一層的合夥人,第一層的合夥人中包含四個有限合夥企業。需要說明的是,北京文化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在2015年11月4日通過證監會審核。
與上述兩種情形相對應的,也有相對折衷地進行股權結構穿透核查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雲維股份」、「中航機電」、「順榮三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該等公司披露認購對象的股權結構時,對於某些認購對象股權結構披露有困難的,採取在披露一層股東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披露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方式。其中,順榮三七最具有借鑒意義,該案例中既有隻披露一層股東的情形(第一層股東均為上市公司,無實際控制人),也有穿透核查到最終出資人的情形(對寧波信達風盛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股權結構的披露),也有披露一層並表示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對廣州奧娛叄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的披露)。順榮三七在2015年11月28日通過了證監會的審核。
綜上所述,我們理解,再對認購對象的股權結構進行披露時,為謹慎考慮首先應披露至最終出資人(包括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上市公司、外資企業等),並顯示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若披露有困難的,披露標准以顯示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宜;若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應做出說明。
自然人股東需提供如下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日期精確到月;其認購機構投資者股份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並提供出資繳款憑證。如出資來源系勞動報酬請說明薪酬水平;投資收益請說明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方式;生產經營所得請說明投資辦企業或個體經營收入情況;個人借款請說明借款人、借款還本付息情況;家庭資助請說明家庭收入來源。
非自然人股東如下資料:營業執照;主營業務書面說明;加蓋工商查詢章的工商登記基本信息表及歷次變更情況一覽表;經工商備案的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其認購機構投資者股權/股份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如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請提供出資當時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如以借款出資的,請提供其取得資金的借款協議。
(三)機構投資者的非自然人股東/合夥人之股東/合夥人(逐層追溯)
逐層追溯機構投資者的非自然人股東,直至最終持股的自然人、國資委或集體經濟組織層面;
比照前述「(二)機構投資者的股東/合夥人需提供文件」提供資料之要求提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資料。
(四)需作出的承諾或說明
承諾: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說明:機構投資者擬取得的發行人股份、機構投資者的股東持有的機構投資者的股權/股份/出資份額(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利益輸送的情形。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已聘任/擬聘任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否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任職,如有請提供任職明細。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是否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如有請描述。
說明:本次發行預案披露前24個月機構投資者與發行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況。如有,請逐筆披露具體事項、發生額及年末余額,以及占上市公司同類交易的比例。涉及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關的決策及披露程序。
說明:本次發行完成後,機構投資者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是否存在的同業競爭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如有,請具體說明與上市公司發生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的公司名稱、業務范圍、最近三年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所涉業務收入及收入比例。
4認購對象為資管計劃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當認購對象為資管計劃,發行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的「認購對象的基本情況」一章披露的是資管計劃的管理公司,資管計劃則表示為其認購本次股票的資金來源。
對於管理公司的披露,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二)資管計劃的特殊要求
1.證監會重點關注事項
根據我們近期類似項目的反饋情況,關於資管產品,中國證監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作為認購對象的受託管理資金是否為資管產品,是否依法設立並辦理產品備案;
(2)以受託管理資金參與認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3]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4]的規定;
(3)委託人是否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如無,需出具承諾;具體情況詳見下述「2. 三年期定增項目對資管計劃結構化安排的限制」。
(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公開承諾,不會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5]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對資管產品及其委託人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資管合同、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以下事項:A.委託人的具體身份、人數、資產狀況、認購資金來源、與申請人的關聯關系等情況;B.在非公開發行獲得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方案在證監會備案前,資管產品資金募集到位;C.資管產品無法有效募集成立時的保證措施或者違約責任;D.在鎖定期內,委託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
2.三年期定增項目對資管計劃結構化安排的限制
根據我們了解的信息,以及在過往項目中的經驗,針對定向定價非公開發行項目,對於認購對象包含資管產品的,證監會近期提出了如下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政策要求
證監會在2014年8月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要求定向定價的非公開發行項目中,認購對象不允許有結構化產品,即發行對象可以是資管產品,但不能有優先劣後及類似的分級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該指導意見明確禁止個人或機構通過三年期結構化產品參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價增發鎖定期三年項目,發行時上市公司必須承諾「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
證監會在2015年10月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進一步強調三年期定增中資管計劃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根據我們檢索的案例,即證券簡稱為:「泰格醫葯」、「雲投生態」、「遼寧成大」、「蘇交科」、「順榮三七」、「銅陵有色」、「雲維股份」、「中航機電」等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中,該等案例的認購對象均涉及資管計劃,且資管計劃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諾函,承諾資管計劃中不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
(2)操作要求
1)依據2014年8月證監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操作要求,認購人凡是包含產品的,發行人應以公告方式對資產計劃產品情況進行披露;對於認購人不包含產品的,則不需要公告。
公告具體內容參照《美都控股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的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發行人和保薦機構關於資金來源的承諾和發行對象資管合同全文,承諾本次發行對象的最終持有人和受益人與公司和主承銷商無關聯關系,本次發行對象的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公告需提前獲得證監會5處預審員同意之後,方可公告。
2)向證監會報送《發行方案》時同時報送的《承諾函》除原有條文以外,發行人、券商、律師三方還須對資金來源、結構化情況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如下:
「本次發行對象A、B的資金來源為向XXX募集,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本次發行對象C、D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或借貸資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況。」
3)核查內容
訪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承諾函(承諾內容為:本人/本公司及與本人/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未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查閱公司與發行對象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取得發行對象資產管理合同。
資產管理人及委託人出具承諾函
承諾函的內容應當包括:a, 資產管理人與委託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b. 委託人對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承諾未受到發行人的資助或補償;c. 資管計劃不存在任何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d. 限售期內不轉讓產品份額。
關於出具承諾函的主體,證監會在2014年8月窗口指導意見剛出台之始,要求各發行人參照《美都控股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的公告》,即要求資管計劃的最終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諾。但隨著實踐中的案例不斷豐富,承諾主體的要求也在逐漸放鬆。相關案例包括證券簡稱為「泰格醫葯」、「順榮三七」、「銅陵有色」及「蘇交科」的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該等案例的認購對象中均包括資管計劃,關於該等資管計劃中是否存在結構化安排的核查,均依賴資產管理人與委託人的承諾。
另外,證券簡稱為「雲維股份」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在認購合同的補充合同里約定認購對象資管計劃中不存在結構化安排。證券簡稱為「中航機電」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中,在資管計劃的相關資管合同中約定不採取結構化安排。該等案例亦為我們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資管計劃對無結構化安排的承諾,可以體現於資產管理人及委託人的承諾函、股票認購合同及資管合同中。
4)核查結論
券商及律師需發表如下結論:「發行對象參與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資金來源於哪裡,委託人以自有資金認購,認購資金未直接或間接來源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也不存在杠桿融資結構化的設計。」
(三)穿透核查要求
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據及分析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據
2015年10月證監會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對資管計劃的穿透核查的具體要求如下:
董事會階段確定投資者,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公告預案時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隨後發行部將通知交易所在審核公告中落實),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2)該窗口指導的分析
1)對於穿透披露范圍的理解
雖然本次窗口指導意見針對的是資管計劃及理財產品等,並要求對其進行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但根據我們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在對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核查時,不僅穿透核查了資管計劃,其對公司、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等其他認購對象也一並進行穿透核查,最終所有認購對象穿透核查出的最終投資者合計不超過200人。
因此,當認購對象中包括資管計劃或理財產品的,需要對所有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核查。認購對象數量上需要同時滿足:A. 認購對象不得超過10個;B. 認購對象的最終出資人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2)對於最終出資人的理解
一般理解,穿透核查往往要求穿透至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自然人層面,本次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並沒有具體確定穿透披露的最終出資人的標准,根據目前掌握的案例,對於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的穿透披露應至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但在證監會的實際審查過程中,對穿透至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層級的核查也會予以放行。
另外,根據證監會向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榮三七」)發出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中》明文要求:「本次認購對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後,是否超過200人」。就順榮三七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在其認購對象中有資管計劃的前提下,根據該反饋意見,我們理解:證監會對穿透核查的范圍拓展至所有認購對象,且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關於上述「1)對於穿透披露的理解」、「2)對於最終出資人的理解」,相關案例如下:
2015年10月31日,雲南雲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對象穿透後涉及認購主體數量的說明公告》,因該公司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中包括資產管理計劃(華泰雲帆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故對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披露。最終披露的認購主體數量48名,未超過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
5認購對象為私募投資基金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投資基金主要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及契約型私募基金三種,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分別以公司或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本身也屬於公司或合夥企業。因此在對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夥企業型進行披露時,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當認購對象為契約型基金時,發行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的「認購對象的基本情況」一章披露的是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契約型基金則表示為其認購本次股票的資金來源。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須為公司或合夥企業。因此在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進行披露時,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特殊要求
1. 所有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均應在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證監會就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的要求向各家保薦機構提出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要求核查擬參與非公開發行的認購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該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❷ 大學 「證券投資」 案例分析(指出重組方,分析重組方式和重組效應),案例如下
重組方是中船集團 、寶鋼和上海電氣;被重組方式滬東重機股份公司
重組方式:是以以上公司分別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認購。說白了就是交叉持股
重組效應:摘帽成功,資產注入,重組概念玩到位。股價不漲不行。基本面沒發生任何變化,只是用了些財務手法。
❸ 契約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夥型基金投資擬IPO企業是否可以通過核查
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首次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制這一組織形式。隨著契約型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合稱「資產管理計劃」)等集合投資工具在投資新三板掛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權領域的廣泛運用,中國證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也加強了對上述領域的監管,並就具體規則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本文擬就相關監管部門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相關規定,結合相關典型案例,對契約型私募基金及資管計劃投資掛牌或上市公司股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和掛牌公司股權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台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下稱「機構業務問答(一)」)。該機構業務問答(一)基本明確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合法性,並進一步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掛牌審查時無需還原至實際股東,且在實踐操作中該等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此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均可以作為參與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投資者。
下面就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闡述如下:
1. 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合法性依據
2. 無需進行股份還原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下稱「4號指引」)的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3. 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根據機構業務問答(一),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並就具體操作要點說明如下:
首先,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1)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2)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3)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4)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其次,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最後,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三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股權
1. 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
關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能否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首先,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因此,信託計劃無法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也無法作為非公開發行的對象。其次,雖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基金作為發行對象進行認購。實踐中也有資產管理計劃參與A股定增的諸多案例。盡管如此,資產管理計劃能否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還存在較多爭議,實踐中券商多持保守態度。最後,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明確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但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關於發行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由於中國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清晰、穩定性的要求,並明確規定禁止信託持股、委託持股等情形,故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下稱「IPO」)過程中直接出現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可能會被予以清理。目前,暫無發現資管計劃和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成功IPO的案例。
就合夥型基金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東人數的計算和披露問題,目前的法規和實踐中尚未有一個明晰的標准,根據4號指引、證監會2010年保代培訓相關資料,將相關情況匯總如下:
(1)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系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合夥企業算1人,但明顯為了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通過單純以持股為目的的合夥企業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人數超過200人的,視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根據4號指引進行股份還原合並規范後,可申請IPO。
(2) 信息披露原則將比照有關法人股東的要求進行披露處理,根據合夥人的身份(發起人或非發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5%以上的股東或發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東)來決定信息披露的詳略。
(3) 保薦機構和律師應對合夥企業披露的信息以及合夥企業的歷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況進行核查。
(4) 對於突擊入股發行人的合夥企業,一般要逐層披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直至最終持有合夥企業權益的自然人。
合夥企業入股發行人的交易存在疑問的,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如何,都需要詳細全面核查。
因此採用契約型私募基金嵌套合夥企業的形式投資合夥型基金,該合夥型基金再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參與IPO,該等契約型私募基金最終是否會被披露、是否會被穿透計算甚至被要求清理目前尚無統一明確結論,需視情況個案分析。
2. 參與上市公司定增
關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參與上市公司定增最值得關注的即為對穿透規則的解讀。根據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訓會議,中國證監會傳達出其對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作出相關調整,對定向增發的投資人審核收緊,要求「董事會階段確定定增投資者的,若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而且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上述穿透披露要求旨在保證股東公平性、防止利益輸送以及控制變相公開發行,針對的主要是三年期鎖價發行的情形。在監管層新規的指引下,有一些上市公司已經開始主動響應新規的要求。此外,從已公告情況來看,穿透披露股東人數要求的執行標准尚待統一。
最後對穿透規則的解讀除要求穿透披露外,還要求認購人的權益架構也不能變化,即從預案披露到審核階段,產品的出資人不能退夥、轉讓其份額、減少或增加出資額,有限公司股東結構不能有變化。如有變化,可能被視為方案重大調整。
❹ 有哪些非公開發行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案例
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4年非公開發行將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及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代碼:600526 證券簡稱:菲達環保(600526,股吧)公告編號:臨2014—055
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14年非公開發行
將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
及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4年8月12日召開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等議案,現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後股東權益變動情況提示說明如下: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140,515,222股,全部由巨化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巨化集團」)以現金認購,發行價格為8.54元/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息、除權事項,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和數量亦將作相應調整。
本次非公開發行前,菲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達集團」)持有公司23.75%的股份,為公司的控股股東。諸暨市國資委持有菲達集團100%的股權,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後,巨化集團將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25.67%,菲達集團持股比例降為17.65%。浙江省國資委持有巨化集團100%的股權,將成為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權將發生變化。
特此公告。
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年8月15日
❺ 求債務重組案例!大案例!越具體越好!最好2011~2012的!
上市公司利用債務重組創造收益案例
發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濤律師
ST東盛(600771) 00
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產生利潤,「這種手法通俗地說,就是以天價收購以地價入賬。」資深財務專家表示。
00最典型的例子就是ST東盛。來自國金證券(600109)的研究報告顯示,ST東盛大股東以8.3億元價格以資抵債,而其賬面價值僅1.3億元,這其中,差額7億元計入了資本公積,因此,只要這筆資產賣出1.3億元以上的價格,從報表中看來,就產生了利潤,同時資本公積項減少,但實際上,只有賣出8.3億元以上,才能產生利潤。
00ST東盛原名東盛科技,在公司2007年年報中,參與審計的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經其審計確認,公司2007年度股東權益為負值,股票簡稱更名為「ST東盛」。
公司今年上半年投資收益1857萬元,凈利潤卻僅有531.25萬元,每股收益0.02元,每股凈資產-4.54元;昨收盤價2.71元(5%跌停)。 00
ST中福(000592)
00ST中福前身為*ST昌源,於2006年4月28日暫停上市,停市時股價0.68元。公司股票於今年4月14日恢復上市,復牌首日最高見8.99元,收盤8.60元,創下暴漲11.6倍的驚人紀錄。
002008年3月,ST中福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以資抵債,向山田林業開發(福建)有限公司定向增發2.58億股,以購買山田林業相關資產。年報顯示,公司2007年度營業收入18.93萬元,為房地產租賃業務收入和物業管理收入,凈利潤卻達3.78億元,每股收益1.29元,凈利潤的主要來源就是債務重組。「這樣的交易公允性存在一定問題,操縱利潤變得直接和容易。」業內人士分析說。
00浪莎股份(600137)
00浪莎股份曾被喻為「牛市第一股」。公司原名*ST長控,經重組後更名浪莎股份。
00公司股票曾因重組而於2006年12月20日開始停牌,停牌時的收盤價為7.80元。4個月後復牌,復牌當天股價最高沖擊85元天價,收盤68.16元,收盤價漲幅達773%。2007年5月30日起更名*ST浪莎,此後經漲漲跌跌,昨日收盤8.83元。
00重組後該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實現凈利潤28694.04萬元;每股收益4.73元,同比增長6756.34%。而當期公司的營業收入僅為455.36萬元。
00很明顯,公司盈利大增,主要是因為所豁免的公司債務28536.83萬元,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按照新會計准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公司當期損益。但該部分利潤不會給公司帶來實際的現金收入。
00雖然重組後公司資產負債率恢復到正常水平,又有新東家股改承諾(2008年和2009年若每年實現的凈利潤增長率低於25%,則差額部分將由新東家補足),但公司的實際盈利能力還要經受考驗,公司今年上半年每股收益0.18元。
❻ 為什麼有的上市公司不願意讓自己的股票漲
上市公司股價上漲,不管是買入這家公司的股民還是本身持有該公司的大股東自己的資產都會隨之增值,所以股價上漲是多方面所期待的結果。但在某些情況下上市公司其實並不希望公司股價上漲,下面我就來給大家簡單分析下。增發之前公司上市後已經完成了第一階段的融資,然而公司上市後發展過程或多或少存在資金缺口的問題,增發是上市公司的最直接最便捷的一種融資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的增發方式主要是定向增發,很少存在上市公司使用公開增發股份的方式,定向增發的對象大部分為本身的公司的大股東或者一部分機構投資者。而增發的價格主要取決於最近階段上市公司的股價,國家管理層規定定增價格一般以前20個交易日為基準,然後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為基礎,增發價格不能低於均價的90%
比如前20個交易日的均價為10元,那增發價格不能低於9元,只能選擇在9-10元之間,如果增發之前股價出現大幅度上漲,公司股價被嚴重高估後,上市公司增發的股份大股東或者一些機構投資者並不願意參與,會造成增發失敗後造成融資的失敗。在增發股份之前上市公司並不願意公司的股價出現上漲,甚至會使用一些手段故意打壓公司股價讓公司股價出現一定的回落後,來盡可能來完成工作的增發融資,下面給大家列舉一個案例:
其他因素很多公司看似股價長期被打壓,總是質疑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故意打壓股價的可能性,其實只要原因並不在上市公司本身,而在於該股的莊家,特別是在莊家吸籌建倉階段,如果建倉並未完成,肯定不願意讓股價短期出現上漲,為了完成建倉吸籌行為故意讓股價不出現明顯的上漲,這類情況一般出現在各個長期在底部震盪階段,或者在長期下跌的階段,但公司的基本面表現較好,還可能存在一些市值較大的上市公司中,市值越大,建倉吸籌階段時間越久,讓很多投資者認為上市公司好像並不願意公司的股價上漲。
總結:並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喜歡公司股價被惡意炒作,公司股價短期出現大幅度的波動,特別是在增發股份之前,並且公司股價大幅度的上漲之後,對公司後期的融資和被市場大幅度的關注,後期的業務的接觸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❼ st海潤非公開發行股票,還會退市嗎
暫時不會退市,但是風險依然存在
❽ 近期有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案例嗎
定向增發網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安排,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信息則需要去尋找。
❾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案例分析
原野案:柳暗花明又一村
購並第一案:寶延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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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股票非公開增發是利好還是利空
非公開增發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那麼,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對股市是利好嗎?
如果大股東注入的是優質資產,其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明顯優於公司的現有資產,增發能夠帶來公司每股價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過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換進入了劣質資產,其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則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發過程中,有股價操縱行為,則會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關公司很可能通過打壓股價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發對象的持股成本,達到以低價格向關聯股東定向發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構成利空。
反之,如果擬定向增發公司的股價跌破增發底價,則可能出現大股東存在拉升股價的操縱,使定向增發成為短線利好。 因此判斷定向增發是否利好,要結合公司增發用途與未來市場的運行狀況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