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高管能不能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當然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但買了之後要公告的,而且交易所有規定,該帳戶該公司的股票是要被凍結的
『貳』 董監高股票買賣規定
(一)短線交易
依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窗口期買賣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在下列期間(以下簡稱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⑴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⑵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⑶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叄』 最近股票市場怎麼樣
1、大方向上,國家貨幣政策趨緊,開始收緊流動性,通脹已悄然到來
2、由於朝韓摩擦導致美元與黃金同期走強,大宗商品價格下跌,影響股市向下調整
3、目前大盤趨於年線位置爭奪,而向下缺口仍然對其有吸引力,個人認為必將回補前期跳空缺口,
4、接近年底,年報炒作將到來,未來熱點將以中小板股為主
『肆』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18 年 11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
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
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
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
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
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
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
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
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4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5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6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
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當
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
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
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
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
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
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2.8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
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本所並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
明確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對外發布的情形。
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
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
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
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
及的事項准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3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提示性公告還應當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
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報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採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8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9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
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並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
當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公司應當保證咨詢電話線路暢通,並保證在工作時間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當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
答復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1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
務。
2.22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4 本所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監管需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
體進行現場檢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
前款所述現場檢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和機構(以下簡稱「檢查
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採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
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檢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規范運作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2.25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
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6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
關資料。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前述機構和個人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前述機構和個
人在充分理解後簽字蓋章。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時
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
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聲明事項發
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
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
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關聯人基本情況;
(四)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於:
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
保;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上市公
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
— 11 —
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
問詢;
(七)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
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
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
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
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在履行職責時誠實守信,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
為出發點行使權利,避免事實上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沖突;
(四)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時、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離職申請生效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
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 12 —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
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3.1.13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獨立董事選舉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等情況進行說明。
3.1.15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3.1.16 本所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
記錄,並通過本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的相關信息。
3.1.17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 13 —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
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
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
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
報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 14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
『伍』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深證上[2014]3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
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
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
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
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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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4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
理、謹慎、客觀。
2.5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6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
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當
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
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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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
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
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
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2.8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
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本所並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
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
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
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
及的事項准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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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提示性公告還應當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
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報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採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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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並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
當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公司應當保證咨詢電話線路暢通,並保證在工作時間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當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
答復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
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3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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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
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前述機構和個人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前述機構和個
人在充分理解後簽字蓋章。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時
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
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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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聲明事項發
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
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
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關聯人基本情況;
(四)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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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於:
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
保;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上市公
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
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
問詢;
(七)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
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
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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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
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
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在履行職責時誠實守信,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
為出發點行使權利,避免事實上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沖突;
(四)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時、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離職申請生效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
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
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3.1.13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獨立董事選舉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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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等情況進行說明。
3.1.15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3.1.16 本所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
記錄,並通過本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的相關信息。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
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
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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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
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
報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擬聘任董事會秘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擬聘任該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情形,並提示相關風險:
(一)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
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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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及時公
告,並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陸』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柒』 創業板上市公司高管及其親屬可否買賣本公司股票
可以買賣,但高管及其配偶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則,有些關鍵時候不能買 ,買入之後6個月內不能賣。賣出後6個月內不能買。
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 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終公告日;(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 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 個交易日內;(4)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除上述期間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遵守《證券法》的規定,在買入後6個月內不得賣出,在賣出後6個月內不得買入,同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還須履行申報和公告的義務。
『捌』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鎖定期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給予如下解答:
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1、普通股東上市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5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也是《證券法》規定的)
2、大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
——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3、上報證監會前半年內增資的新股東特殊規定:
——5.1.7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4、董監高特殊規定: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鎖定期滿後,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
(董監高的規定還要看公司法的規定,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25%;另外深交所近日頒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防止高管離職套現,新增鎖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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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新三板買入股票轉板後有限售期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142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三、2010年保薦代表人培訓窗口指導內容
1、主板IPO審核有關問題
(1)根據上市規則,IPO前原股東持有股份上市後鎖定1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3年;
(2)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3)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2、創業板IPO審核有關問題
(1)申請受理前6個月增資的股份,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3年;[對比主板:1年前增資的鎖3年]
(2)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3年;
(3)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4)控股股東的關聯方的股份,[上市]日鎖定3年;
(5)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股份,3年;
(6)董監高:上市後1年鎖定 在職每年25%限制 離職後半年不得轉讓 離職後一年內不超過50%;
(7)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送股、轉增形成的股份,鎖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5.1.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控股股東36個月的是來源於上市規則),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6月5日,深證上〔2009〕45號)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5.1.7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證上〔2007〕61號)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證上〔2010〕243號)
3.8.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並委託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報離任日起六個月內將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鎖定,到期後將其所持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全部自動解鎖。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證上〔2010〕243號)
3.8.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下列承諾: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在離任六個月內不得轉讓的條件下,進行延長鎖定期的規定)
3.8.7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證上〔2009〕106號)
3.7.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十、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深證上〔2008〕49號)
1、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承諾其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
2、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信息並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的兩個交易日內起,離任人員所持股份將全部予以鎖定。
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任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十一、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創業板適用)--2010-11-4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信息之日起,離職人員所持股份將按本通知規定予以鎖定。
自離職人員的離職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職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面對離職潮,創業板規定越來越嚴格)
十二、總結
1、全體股東
所有股東(不區分大股東和小股東,也不區分老股東和新進股東),上市之後最基本標準是鎖定12個月。該12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論創業板還是中小板、無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該等股東在上市之後均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不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動人也應比作關聯方,鎖定36個月。
4、董、監、高
涉及到公司董、監、高鎖定期的規定較為復雜,不過可以歸納為下面一句話:上市後1年鎖定 在職每年25%的出售限制 離職後半年不得轉讓 離職6個月後12個月內不超過50%。
需要強調的是,面對創業板離職潮的現象,深交所新的規定更為嚴苛,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說間接持有)
至於上市後,董、監、高新增的股份則按照規范運作指引的要求,實施75%(上市滿一年)和100%(上市未滿一年)的鎖定。
5、上市前增資入股
中小板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創業板規定:申報材料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並獲正式受理之日)6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自上市後依然鎖定12個月,且24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申報材料前6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6、上市前轉增、送股
刊登招股書前12個月(中小板)、申報材料6個月前(創業板)內轉增、送股的視同增資,需鎖定36個月,鎖定期自完成工商變更日期起。
7、上市前股權轉讓入股
中小板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若該等老股受讓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則該等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創業板規定:申報材料前6個月內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若該等老股受讓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則該等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申報材料前6個月之前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受36個月限制(鎖定12個月。)
『拾』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同時,根據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6個月後的12個月內出售所持原公司股份數量占所持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IPO上市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在IPO上市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拓展資料:
股票交易基礎知識
1、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
2、證管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975%;權證,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
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
根據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的發文《關於調整A股交易過戶費收費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