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發給管理人員的激勵股票無故被辭退可以要求兌現嗎
今年25歲的馮某持有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離職後被銀行回購。馮某稱,銀行以不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強行回購股權,因此訴至法院。由於馮某離職時,銀行回購股份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審判決,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馮某稱,她於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價格取得了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因她後來申請與銀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權證銀行就不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她也就無法找到新工作單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權證。馮某表示,她拿回股權證後發現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經被註明收回。馮某認為,銀行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益,所以訴至法院。青島某銀行對此表示,銀行出售的股份針對員工,富含大量優惠政策,該股份明確了附帶義務和條件,如果購買人在購買股份後三年離開銀行,銀行將有權按相應價格收回股份。馮某在購買股份的過程中,是明確知道附帶條件和義務的。因此,馮某離職時,雙方按約定辦理相關股份收回手續,符合雙方最初的約定。市南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島某銀行董事會表決通過《員工認購待處股份實施方案》和《員工認購待處置股份管理辦法》。2007年5月 24日,青島某銀行公布了這兩份文件,7天後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文件中規定,具有認購資格的是該行2007年3月 31日在崗職工,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本次認購股份設定3年鎖定期;員工申請調離或被解除合同的,鎖定期內的股份由銀行進行回購。2007年6月 1 日,馮某申請認購股份29000股,並填寫《認購申請書》,上面載明自願遵守銀行公布的兩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馮某申請辭職。兩個月後,馮某與銀行簽訂協議書,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銀行將馮某股權證中關於持股29000股的記錄畫掉。2008年4月 17日,銀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鎖定期內辭職、辭退的員工所認購的待處置股份應當由銀行回購。市南法院認為,銀行回購股份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貳』 國企改制職工福利股票被民企老闆收繳作廢怎麼辦,能要回嗎
及改制職工福利股票被民企老闆收繳作廢的話,建議去法院起訴民營老闆,這樣是可以要回自己的福利股票的。
『叄』 公司員工在購買了公司的原始股,股票上市後,員工離職時公司收回原始股是否合理合法請高人指點,謝謝!
持有公司原始股,離職的話怎麼處理?
至本股權設計
2018-08-10
至本股權激勵
公司之前打算在A股上市,讓員工出資認購股份,自己掏錢買的。後轉去納斯達克上市成功,目前已經在交易中,但是還沒有去敲鍾。原始股解禁期1年還沒到,如果離職了原始股還歸個人所有嗎,還是公司退回我自己的出資部分,股份收回。麻煩回答一下,萬分感謝!
至本股權激勵答:題主你好!你的這個問題本來不用問,因為公司應該跟你們簽訂過股權激勵協議,裡面對離職後股份處置問題會寫得一清二楚。如果公司沒有跟你簽股權激勵協議,或者你把協議弄丟了,那麼你可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直接咨詢。
其實,在法律上沒有原始股這個概念,這是個民間概念,泛指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份。按照一般的常規,上市之前員工購買了實股,如果員工在上市前離職,公司大股東一般會回購離職員工所持股份;如果員工在公司上市後離職,一般就由員工持有該股份了。這是因為,在上市前離職,員工繼續持有股權,公司不容易管理;另外,上市是一件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難事、大事,上市前離職意味著離職員工對公司上市貢獻不大,因此不應享受公司上市後股權收益。上市後離職的員工對公司上市貢獻較大,即使上市後離職,也應當繼續享受股權收益。
『肆』 員工已行權的公司股票,公司是否有權利收回
行權後 股票就是你個人的 是你拿自己的錢買的 只是按公司內部價購買而已
在這程序上 是合法的 公司無權沒收所有股票
『伍』 近期公司與我解除合同,並要收回公司內部股票是否合理
公司與你解除合同是符合公司法和勞動法規的,但是收回公司的股票是不對的。這股票的產權巳經歸屬於你的,公司無權處理。
『陸』 公司員工在購買了公司的原始股,股票上市後,員工離職時公司收回原始股是否合理合法請高人指點,謝謝!
這個要看公司章程以及當時購買原始股的協議約定,如果其中未涉及,那麼員工離職公司是無權要求出售原始股份的。
你持有股份,那麼你就是公司的股東,哪怕只是一份股。你們可以不退股,公司無權讓你們退股,如果實在不行,你們可以起訴解決。
『柒』 公司收回股份怎麼辦
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
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於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以上情況的股份,公司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收回。具體的收回程序可參照下文。
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